根据漳州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拟对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印发的《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招管字〔2021〕35号)(以下简称“措施”)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条款内容如下:
一、删除《措施》第一条“培育新增贸易业‘限上’企业”第二款“对新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再给予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总额30%、最高*元的奖励”。
二、删除《措施》第六条“其他”第三款“本政策第一、二条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三、删除《措施》第六条“其他”第四款“对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进口货主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在上述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对其进行奖励。对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成立独立销售企业,且纳入区统计库的,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也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联系,联系人:肖建区,联系方式:0596-*。
附件: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招管字〔2021〕35号)
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
若干措施
(漳招管字〔2021〕35号)
为进一步促进漳州开发区商贸流通业企业稳定增长,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引导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新增贸易业“限上”企业
(一)对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度由个体工商户、限额以下(规模以下)的贸易业企业转为“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元;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贸易业“限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二)对新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再给予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总额30%、最高*元的奖励。
二、促进“限上”批零住餐稳增长
(一)对纳统批发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元,给予奖励*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元。
(二)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营业额在*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在*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元,给予奖励*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元。
三、鼓励商贸集聚区域商户纳统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 (略) 场的运营主体引导场内商户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上述运营主体每协助新推动1家独立法人纳入区统计库,给予该运营主体一次性*元奖励;场内商户独立法人纳统数量达10家及以上的,一次性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30 万元。
(二)鼓励码头运营单位引导客户在开发区注册引进独立法人。每成功新推动1家独立法人并纳入区统计库,给予*元奖励;新引进独立法人纳统数量达10家以上的,一次性再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元。
四、鼓励 (略) 场、百货商场、超市,国内外著名餐饮娱乐连锁企业、国内外著名品牌便利连锁餐厅,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社区菜店及商业街建设
(一)对新入驻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元以上的 (略) 场,在市场开始营业且商户入驻率达到70%后给予*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分五年按每年*元支付。连续五年内商户入驻率均不得低于70%,达不到70%的年份不得享受该年度对应的扶持资金。
(二)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商场、超市,在正式开业后给予*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分五年按每年*元支付。百货商场连续五年内商户入驻率均不得低于70%,达不到70%的年份不得享受该年度对应的扶持资金。
(三)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大中型百货商场、超市,在正式开业后给予*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分五年按每年*元支付。百货商场连续五年内商户入驻率均不得低于70%,达不到70%的年份不得享受该年度对应的扶持资金。
(四)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国内外著名餐饮娱乐连锁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元的,在正式开业后前三年每年给予*元的奖励。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省、市著名餐饮娱乐连锁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元的,在正式开业后前三年每年给予*元的奖励。
(五)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国内外著名品牌便利连锁餐厅,年营业额不低于*元的,在正式开业后前三年每年给予*元的奖励。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省、市著名品牌便利连锁餐厅,年营业额不低于*元的,在正式开业后前三年每年给予*元的奖励。
(六)支持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及社区菜店
(略) 副食品供应,支持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略) 设立政府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具体实施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8〕72号)执行。
鼓励农产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在开发区开设社区菜店。对于拥有自营农产品连锁店铺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在开发区开设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菜店,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每个社区菜店补贴资金*元;对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元;对100平方米以下、5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补贴*元;对15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菜店配送点,每个给予一次性补贴*元。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元。上述补助在企业符合要求,且经营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七)支持商业街建设。对有专门管理机构,且店面空置率低于5%的特色商业街,重点支持其改善购物环境,提升商业街品味,扩大商业街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外来游客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如路面改造,停车位改造、街景设施、夜景工程、广告牌制作等。总改造费用超*元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扶持1/3,单街每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元人民币。
五、鼓励外资商贸企业注册或增资
对注册且税收缴纳在漳州开发区的外资商贸企业,当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最高*元奖励。
六、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的商贸流通企业和餐饮娱乐企业。
(二)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兑付。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各级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本政策第一、二条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四)对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进口货主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在上述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对其进行奖励。
对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成立独立销售企业,且纳入区统计库的,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也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五)本办法中的 (略) 场是指在开发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广辐射面、专业品种丰富的 (略) 场,如水产 (略) 场、建 (略) 场等。购物中心、百货商场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日用品为主,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大中型百货商场、超市等零售业态。餐饮娱乐连锁企业是指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2007年第485号)的国内外著名品牌餐饮娱乐连锁企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社区菜店是指以培育农产品零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为重点,充分考虑服务人口及辐射半径在社区开设的农产品生鲜店。商业街是指由数量较多的商店按一定结构比例规律排列的商业繁华街道或社区化消费场所,体现整体环境美、服务优、商品结构品种齐全或有专业性等特点,满足人们的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等多种需求,可以成为开发区商业与旅游业的黄金结合点,如酒吧餐饮一条街、文化街、电子产品一条街、建材一条街、学生用品一条街等。
(六)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漳州开发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再由经济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并按补助金额分级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列支。其中,补助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补助金额在*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拨付(如漳州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分级报批额度调整则审批权限随之调整)。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和补助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