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黔西南州光伏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仁发改呈〔2023〕46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4384.97吨标准煤(当量值)、*.99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3567.*千瓦时以内。项目单晶硅太阳能组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控制在2.44tce/MW以内。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 (略) 发展改革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略) 发展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