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污水处理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的要求,鉴于《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 博白县财政局 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试行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发改价字〔2022〕12号)试行期已满,为确保各镇能够正常征收污水处理费,经研究,决定正式施行《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博白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为加强博白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1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博白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权限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及合理盈利。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科学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审批权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由政府委托供水企业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在收取水费中代理征收,按用水量计征。
使用自备水源的,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用水量计征。
向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
三、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实际处理量、并结合污水处理后排放达标情况计算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量,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拨付污水处理企业。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率(即污水处理量/污水排放总量×100%)、达标排放(指出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等指标)和污泥处理情况挂钩。
(一)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另行文);
(二)重点建制镇(文地镇、龙潭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用水)1.20元/m3;
(三)其它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重点建制镇征收标准执行。用水类别按2011年8月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来分类;
(四)对于已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建设且已经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企业,在建设期间,可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污水处理企业,以补充污水处理企业部分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企业仍未建成投入运营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企业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和规定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的范围是博白县辖区内的污水处理企业和向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施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则从其规定。
六、本实施方案不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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