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规定,我局 (略) (略) 2台压力容器予以公告注销,公示期30天。相关使用单位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21日前携带相关证明 (略) 行政 (略) 场准入审批科进行问询和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设备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35-*
地址: (略) 青年街道办事处济津街999号政务服务中心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23日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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