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82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9月18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建设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10亩)划拨给 (略) 作为 (略) 云霄工作站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地,无需缴纳划拨价款。
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海警工作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