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杨X,地址 (略) 埇桥区XXXXXXXXXX。我局于2024 (略) (略) 杜集区孵化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北门西侧、场地内部多处建筑土方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劳务分包证明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方身份;
3. 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4. 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5.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杜集区孵化器项目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Y)为2/10×100%=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0%+0%+0%+0%+0%)×(1-20%)]×*元=*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强 毛仲飞
电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 (略) 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