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港告字〔 * 〕 * 号
(略) 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略)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如下:
* 、 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 土地位置 | 出让土地面积(㎡) | 净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出让年限(年) | 起始价(元/平方米) | 增价幅度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
容积率 (净用地)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米) | 总建筑面积(㎡) | ||||||||||
GC * - * | 赤沙东路东侧 | *** . * | *** . * | 仓储、工业用地(钢压延加工) | ≥0.7且≤1.5 | ≥ * %且≤ * % | ≥ * %且≤ * % | ≤ * | ≥ *** . * ,且≤ *** . * | * | * | * | * 元/平方米的整倍数 | * |
注:规划设计条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图。本期出让宗地以现状土地条件出让,容积率按《 (略) 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净用地面积)核算,土地使用面积按照 * 国家大地坐标核算。
* 、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但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 (略) 土地使用合同 (略) 为的,以及被列入我市失信黑名单的,不能参加此次土地出让活动的竞买。
*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 、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 、本次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和详细资料详见挂牌出让文件,并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申请人可于 * 日至 * 年5月 (略) 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7楼信息发布大厅获取出让文件。
* 、申请人可于 * 日至 * 年5月 (略) 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7楼信息发布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 日 * 时整。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 日 *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 (略) 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7楼信息发布大厅。
挂牌时间为: * 日上午9时至 * 日 * 时。
* 、竞得人于成交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分两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 * 期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 (略) 出让成交价款的 * %,第 * 期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月内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 * 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 (略) 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 、受让人交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出让人才有义务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交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前,出让人有权拒绝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
十、竞得人应在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动工后3年内竣工。
十 * 、涉及占用约 *** . * 平方米林地,由竞得人负责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略) 门核准面积为准)。
十 * 、本期宗地工业用地须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 * 〕 * 号)及《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略) 关于印发< (略) 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 〕 * 号)的要求实施建设, (略) 规划指标外, (略) 以下指标: (略) 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十 * 、本期出让宗地工业用地有以下情形之 * 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1.改变土地用途的;2.未建成投产转让土地的;3.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的。
十 * 、竞得人需按照《 (略) 经济技术 (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共管 (略) 办法〉的通知》(防 (略) 管发〔 * 〕2号) (略) 港经济技术 (略) 签订共管资金监管协议书,按标准将共管资 (略) 账户,专门用于本宗地项目建设。
十 * 、联系方式:
(略) 市公 (略)
联系地址: (略) 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 楼信息发布大厅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黄先生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路 * 号天马大厦
联系电话: *** 、 ***
联系 人:李先生
十 * 、 (略) 址:
(略) 网: http:/ ***
(略) (略) 网站:http:/ *** > (略) 市公 (略) 网站:www. ***
十 * 、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户 名: (略) 市公 (略)
开 户 行:中国 (略) (略)
账 户: ***
(略) 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 (略) 为准。
主办单位: (略) (略)
交易服务单位: (略) 市公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