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307-*-89-05-*
光大生物能源(盱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光大生物能源(盱眙)有限公司盱眙生物质能热电项目锅炉技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淮水路18号,项目总投资9831.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万元,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本项目建成后,全厂运行机组为“1×55t/h锅炉+1×75t/h锅炉+1×C20MW抽凝机组+1×25MW发电机组”,一台55t/h锅炉备用,可实现最大外供汽量80t/h,新增17t/h供热能力,发电装机容量及发电量保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锅炉定连排水、超滤浓水排至循环水池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塔循环冷却补水;RO反渗透浓水部分(不少于0.98%)回用于烟气脱硫补水;冷却塔排污水部分(不少于12.11%)回用于地面冲洗、绿化、喷洒降尘、灰库调湿用水;上述剩余废水与反冲洗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00m3/d;处理工艺:调节+A/O)预处理后的离子交换再生废水、初期雨水和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 (略)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回用水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冷却用水-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绿化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仅新增一套“SCR-SNCR联用+半干法脱硫(小苏打脱硫备用)+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装置,其余均依托现有。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两套转运系统运行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各自配备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75t/h锅炉燃烧废气经“SCR-SNCR联用+半干法脱硫(小苏打脱硫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0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除灰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5排气筒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浓度限值,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及新建锅炉采用SNCR-SCR脱硝工艺”浓度限值;其它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的清灰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生石灰储罐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边界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炉渣、脱硫灰、除尘 (略) (略) 兰陵分公司综合利用,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生产厂家回收,水处理污泥外售制砖厂综合利用,废布袋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硫酸、盐酸储罐等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8.本项目建成后以破碎机棚、上料间、灰库、尿素罐区、硫酸罐区、盐酸罐区、生石灰罐区为边界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吨;COD≤76.041/22.796吨、氨氮≤2.325/1.140吨、总氮≤5.77/11.398吨、总磷≤0.462/0.228吨、SS≤40.226/7.599吨、全盐量≤606/606吨、动植物油≤0.019/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1.566吨、二氧化硫≤47.815吨、氮氧化物≤68.92吨、氨≤3.48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设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吨;COD≤76.041/22.796吨、氨氮≤2.325/1.140吨、总氮≤5.77/11.398吨、总磷≤0.462/0.228吨、SS≤40.226/7.599吨、全盐量≤606/606吨、动植物油≤0.019/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20.986吨、二氧化硫≤69.992吨、氮氧化物≤116.888吨、氨≤4.7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