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清水塘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批复新桥高排提质改造工程( (略) - (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清控发〔2024〕3号)及附件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中车双碳 (略) 政配套基础设施, (略) 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根据《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中车双碳 (略) 政配套项目调度会议纪要(株府阅〔2023〕100号)》,《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使用及储备推进会议备忘录》(株府录〔2023〕66号),市政府《第十八次重点工作及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纪要》(株府阅〔2023〕101号),市财政局《关于株洲清水塘双碳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 (略) 等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市发改委《株洲清水塘双碳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研批复》(株发改审〔2023〕126号),市资规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单》(证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659号和(2020)政国土字第371号) (略) 资规局对项目蓝线图的签署意见,市水利局《关于清水塘生态科技产业新城片区水利专项方案的批复》(株水函〔2020〕46号),市发改委农村经济科审查意见,市投资服务中心《新桥高排提质改造工程( (略) - (略)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株投服研评〔2024〕7号) (略) 投资服务中心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意实施新桥高排提质改造工程( (略) - (略) )。
项目代码:240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石峰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道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渠道工程包括新建渠道长度约740米,以及土石方开挖、渠道护岸等;排水工程包括新建箱涵长度约40米,含闸门井等;绿化工程包括铺设种植乔灌木、灌木地被、水生植物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清水塘 (略) 。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134.*元,其中:工程费用209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31.*元(其中含项目单位暂估征地拆迁费1465.*元,最终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为准,按实结算),预备费236.*元,建设期利息71.*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市本级财政视工程进度,预算分年度从清水塘老工业区生态科技新城税收收入、土地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经营收入等园区财力,以及 (略) 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配套资金。建设资金未落实前不能开展项目建设相关招标工作。请按《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以及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六、本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八、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或申请安全审查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安全标准,严防因违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九、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代建、新型建筑应用、 (略) 、耕地保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充电桩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过度化建设景观亮化工程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十二、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落实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等过程以工代赈工作要求,挖掘项目中能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最大程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十三、请项目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四、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维稳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