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 (略) 0.33%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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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ZZCQ* |
标的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 (略) 0.33%的股权 |
标的编号 | N0260GQ*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 (略) 0.33%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6386.52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168号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宋泽青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略) 场服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成立时间 | 2001/08/22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29Q | |||||||||||||||||||||||||||
经营范围 |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与管理;公用基础工程开发;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配套设备供应;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研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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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20357.* | 1581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3/09/30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累计数) | 利润总额(累计数) | 净利润(累计数) | |
*.* | 3835.* | 255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职工人数:33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
公司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33%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33%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挂牌转让南京江北新区 (略) 股权的批复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09-19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6386.52 | ||
债权金额(万元) | 不涉及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21:30前交纳(以实际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代付)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091 开户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受让方未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9、10款要求受让工银 (略) 或有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特别事项详见《中国石化集团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南京江北新区 (略) 0.33%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号)、《南京江北新区 (略) 2022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3]A690号)。 6.. (略) 章程第29条:工银 (略) 有权(但无义务)优先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股权或者与其他股东按照届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如工银 (略) 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方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购买权时,转让方可向股东以外投 (略) 股权,工银 (略) 有权(但无义务)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股权受让方不接受工银 (略) 转让的股权,则拟转让股权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工银 (略) 拟向其关联 (略) 股权,公司的其它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不享有要求该关联方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8.受让方受让本项目的,应同意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9款要求受让工银 (略) 或有同比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不接受工银 (略) 转让的股权导致本项目未成功交易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 王经理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