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德清亚运场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含防控消杀及生物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标项三的质疑答复公示
1.质疑供应商名称:杭州 (略)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3年5月30日
3.质疑项目名称:湖州德清亚运场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含防控消杀及生物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标项三
4.项目编号:TP-2023-JC04
5.质疑事项:
5.1.质疑事项:舟山 (略) 与杭州 (略) 具有串标嫌疑, (略) (略) 的陪标公司。
质疑答复:
1.贵司质疑舟山 (略) 与杭州 (略) 最终磋商报价时所填项目负责人均为“王建华”的情况属实,但无相关证据表明为同一人;
2.贵司质疑舟山 (略) 与杭州 (略) (略) 的陪标公司,该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3.本项目标项三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且已经完成,贵司的本项质疑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即按综合得分计算第一中标候选人仍为“杭州 (略) ”),故采购人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标项三评标报告。
法律依据: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5.2质疑事项:现场开标过程未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要求开标。
质疑答复:
1.本项目第四章规定“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但有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采购代理机构将开启该供应商递交的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原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对备份电子文件递交的规定以及竞标无效中对授权代理人当场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等的规定均仅针对与投标人是否递交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且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并非强制性条款;故投标人如不递交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则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四十二条。
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的相关程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质疑答复人名称: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浙江 (略)
质疑答复日期: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