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略) , (略) 门、各直属机构: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略) 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 (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人通〔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主体: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政和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委托杨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地拆迁人为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涉及范 (略) 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建(构)筑物、 (略) 有人。
三、权属确 (略) 理办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略) 有权证》《林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建房)文书的,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
(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四)山林权属有争议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 (略) 门代为保管。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耕地上的改种的果园、菜地、药园、茶园、苗地、竹林等,下同):
每亩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40%计算: *** 元/亩×40%= *** 元/亩。
(二)开荒地(主要以种植甘薯、玉米、花生、豆类、马铃薯、芝麻等旱季经济作物的一般熟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元/亩。
(三)养殖水面、滩涂(鱼塘)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元/亩。(四)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非耕地上)
果园(包括柑橘、枇杷、葡萄、锥栗、柚、杨梅、桃、李、奈、油茶等)、茶园、药材等。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元/亩。
(五)毛竹林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元/亩。
(六)非经济林地(含小径竹)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24= *** 元/亩。
(七) (略)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24=8592元/亩。
(八)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 元/亩×0.06=2148元/亩。
五、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安置补助费(包括水田、旱地及耕地上的改种的果园、菜地、药园、茶园、苗地、竹林等)
安置补助费按片区综合地价60%计算: *** 元/亩×60%= *** 元/亩。
(二)开荒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三)养殖水面、滩涂(鱼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四)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非耕地上)
1.果园安置补助费(包括柑橘、枇杷、葡萄、锥栗、柚、杨梅、桃、李、奈、油茶等)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2.茶园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3.药材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五)毛竹林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48= *** .4元/亩。
(六)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元/亩×0.24= *** 元/亩。
(七) (略)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水田
水田补偿:1432元/亩。
(二)鱼塘
鱼塘补偿:3000元/亩。
(三)开荒地
开荒地补偿:1432元/亩。
(四)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
1.果园的补偿费(包括柑橘、枇杷、葡萄、锥栗、柚、杨梅、桃、李、奈、油茶等)。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500公斤/亩,水果单价为2.30元/公斤,每亩果园年产值为:500公斤/亩×2.30元/公斤=1150元/亩。
一类果树(盛果)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二类果树(初果、衰果)按一类果树补偿费的80%补偿。
(1)一类果树(盛果):1150元/亩×7倍=8050元/亩。
(2)二类果树(初果、衰果):1150元/亩×7倍×80%=6440元/亩。
2.茶园的补偿费 。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500公斤/亩,每公斤市场单价3.20元,则每亩茶园年产值为:500公斤/亩×3.20元/公斤=1600元/亩。
一类茶园(盛产)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二类茶园(初产、衰产)按一类茶园补偿费的80%补偿。
(1)一类茶园(盛产):1600元/亩×3倍=4800元/亩。
(2)二类茶园(初产、衰产):1600元/亩×3倍×80%=3840元/亩。
3. 药材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药材(盛产):6000元/亩;
(2)二类药材(初产):4800元/亩。
(五)毛竹林和小径竹林青苗补偿费
毛竹林补偿费:毛竹林(含小径竹)分类别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1.一类毛竹林:1500元/亩×2倍=3000元/亩。
2.二类毛竹林:1500元/亩×2倍×50%=1500元/亩。
3.人工杂竹林:1500元/亩×2倍×40%=1200元/亩。
4.天然杂竹林:1500元/亩×2倍×10%=300元/亩。
(六)非经济林地,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林造林地、幼林按其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用材林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按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和管护费的2倍补偿。根 (略) 门测算,不分树种,造林时间一至三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和管护费为650元;四至五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和管护费为810元;六至十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和管护费为960元。
一年至三年:650元/亩×2倍=1300元/亩,目的树种每亩160株以上。
四年至五年:810元/亩×2倍=1620元/亩,目的树种每亩160株以上。
六年至十年:960元/亩×2倍=1920元/亩,目的树种每亩160株以上。
株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株数比例补偿。
2.用材林中、近熟林按成熟林平均亩产值的40%补偿。根 (略) 门测算,杉木成熟林平均每亩材积5.5立方米,平均产地销售价550元/ m3,每亩平均产值3025元;马尾松成熟林平均每亩材积4.2立方米, 平均产地销售价530元/m3,每亩平均产值2226元;阔叶树成熟林平均每亩材积5.1立方米, 平均产地销售价460元/ m3,每亩平均产值2346元;混交成熟林平均每亩材积4.6立方米, 平均产地销售价500元/ m3,每亩平均产值2300元。
(1)杉木:3025元/亩×40%=1210元/亩。
(2)马尾松:2226元/亩×40%=890元/亩。
(3)阔叶树:2346元/亩×40%=938元/亩。
(4)混交林:2300元/亩×40%=920元/亩。
3.成、过熟林按其平均每亩产值的30%补偿:
(1)杉木:3025元/亩×30%=908元/亩。
(2)马尾松:2226元/亩×30%=668元/亩。
(3)阔叶树:2346元/亩×30%=704元/亩。
(4)混交林统一按:2300元/亩×30%=690元/亩。
4.薪炭林、灌木林、疏林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标准的40%补偿:
(1)杉木:1210元/亩×40%=484元/亩。
(2)马尾松:890元/亩×40%=356元/亩。
(3)阔叶树:938元/亩×40%=375元/亩。
5.生态林的林木补偿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标准的4倍补:
(1)杉木:1210元/亩×4倍=4840元/亩。
(2)马尾松:890元/亩×4倍=3560元/亩。
(3)阔叶树:938元/亩×4倍=3752元/亩。
6.苗圃地苗木和绿化苗木迁移补偿(不含速生丰产苗木)
未出圃的苗4000元/亩;幼苗(地径3㎝以下)6000元/亩;小苗(地径3-5㎝)8000元/亩; 中苗(地径5-10㎝) *** 元/亩;大苗(地径10㎝以上) *** 元/亩。
7.疏林地按同类林种的70%补偿,灌木林按阔叶树的60%补偿。
上述以外的地类,参照上述相近地类(等级)协商补偿。
8.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9、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征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由项目征迁办公室统一 (略) 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或移植手续并交纳相关税费,采伐或移植的果、茶、竹、林 (略) (略) 有。
七、因工程建设造成水田永久性失水,需改旱地耕作的,按每亩6500元进行水改旱补偿。
八、水田上改种的竹、茶、果、药材等,按水田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外,青苗属竹、茶、果、药材等的,按经济林地的茶、果、药材和竹林地的竹等的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改挖鱼塘的青苗补偿按鱼塘的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 (略) )和《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和县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政人办〔2012〕 (略) )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所在地乡镇职能机构档案登记为准)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各类房屋重置价(见附件2)。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按以下测算规则进行测算:
(1)拆迁房屋面积均按建筑物外墙边丈量,飞檐、滴水不予计入。
(2)房屋高度均以外墙出水檐高2.5米以上计算面积。
(3)阳台按实际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全面积计算。
(4)夹层及楼层有2.2米层高的计算面积,低于2.2米不予计算面积。
(5)底层的台阶、走廊不计建筑面积。
(6)室外楼梯有屋盖的计算面积,没屋盖的按折半计算。
(7)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3。
2.各类设施、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3.附属物及二次装修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4.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5.房前屋后的空坪、菜地、果地、绿化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来源的土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进行测算补偿,原属耕地的按耕地标准测算补偿;原属山坡地开垦的按经济林地标准测算补偿;零星菜地青苗按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房前屋后零星果树产果的每株补300元,未产果的每株补100元;绿化树木胸径5cm以下的每棵补100元,胸径5-10cm的每棵补200元,10cm以上的每棵补助300元。
6.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及宽 (略) 列给予补偿,安置建房后的立户由被拆迁人自理。
(二)安置方式
鉴于被拆迁的房屋为村民自建房,安排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对土地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含已批未建)。
1.建房安置用地以原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基础,实行异地置换,按照 (略) ,由被拆迁人自建安置。
2.被拆迁人愿意实行货币补偿地基的,按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补偿,不再统一安置。需要安排安置建房用地的, (略) 会同乡、村(场)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完成“五通一平”(五通指通电,通水,通讯、 (略) , (略) ,一平指平整安置用地)。各安置建房户由项目征迁办公室确认用地面积后,统一安排宅基地复建。被拆迁户安置建房用地,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 (略) 宅基地,每户按80—12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安置;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限额的,不予安排安置建房用地;若安置建房用地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略) 份按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安置建房用地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略) 份同样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补差。
(三)临时过渡安置
1.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拆迁主房屋建筑面 (略) 门登记备案为准(不含附属物及附属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600元每户、生产办公用房5元每平方米。
2.临时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过渡期限自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共补助18个月。
(3)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住房按主房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生产办公用房按5元/平方米·月计。
(4)安置宅基地未能按期交付的,每后延一个自然月按临时过渡费标准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补助。
(四)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房屋,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旧料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如被拆迁人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拆迁人将统一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7日内搬迁、按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15日内完成折除房屋按主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杂房、附属建筑物不享受奖励),超过规定日期的不予以奖励。
十一、其它拆迁补偿
1.坟墓。坟墓每座补600元,原则上迁移至公共墓地。在限定日期内不搬迁的, (略) 理。无主坟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埋葬,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红线内“三杆”等。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通信、广电、地下光缆(含军用)、供水等设施,由权属单位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由项目征迁办公室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3.红线内工矿、企业、寺庙和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略) 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十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载留、挪用、私分被征迁单位(农民)的补偿费。
十三、拆迁数量、结构、等级等确认以村(场)为单位,由所在乡政府派出专业人员,会同村(场)和相关被征迁人员,认真调查记录,做好当日签字,确认现场建筑物,并登记造册,填写《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清册》报所在乡政府审核,项目征迁办公室确认无误后,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发放拆迁补偿费用。如对补偿费用标准有异议并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可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单位, (略) 门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确保拆迁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十四、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五、在拆迁过程中,未列入拆迁补偿的项目,补偿标准由项目征迁办公室、所在乡政府、所在相关村(场) (略) 门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十六、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逾期不 (略) 理,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 (略) 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征地补偿 (略) 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 (略) 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实施方案由政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方案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宁上高速政和洞宫山(楼下)出入口及接线以及杨源乡境内经营性项目征迁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2.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拆迁各类房屋重置价一览表
3.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二次装修补偿价目表
4.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各类设施、构筑物补偿价目表
附件1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每亩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亩) | 合计(元/亩) | ||||
耕地(水田) | *** | *** | 1432 | *** | |||
养殖水面、滩涂(鱼塘) | *** | *** .4 | 3000 | *** | |||
开荒地 | *** | *** .4 | 1432 | *** | |||
经济林 | 果园 | 一类 | *** | *** .4 | 8050 | *** | 盛产 |
二类 | *** | *** .4 | 6440 | *** | 初产、衰退 | ||
茶园 | 一类 | *** | *** .4 | 4800 | *** | 盛产 | |
二类 | *** | *** .4 | 3840 | *** | 初产、衰退 | ||
药材 | 一类 | *** | *** .4 | 6000 | *** | 盛产 | |
二类 | *** | *** .4 | 4800 | *** | 初产或未产 | ||
毛竹 | 一类 | *** | *** .4 | 3000 | *** | 成片毛竹 | |
二类 | *** | *** .4 | 1500 | *** | 毛竹占60%以下 | ||
非经济林地 | 杂竹林 | 人工林 | *** | *** | 1200 | 9792 | 含小径竹林 |
天然林 | *** | *** | 300 | 8892 | |||
幼林 | 1-3年 | *** | *** | 1300 | 9892 | ||
4-5年 | *** | *** | 1620 | *** | |||
6-10年 | *** | *** | 1920 | *** | |||
中近熟林 | 杉木 | *** | *** | 1210 | 9802 | ||
马尾松 | *** | *** | 890 | 9482 | |||
阔叶林 | *** | *** | 938 | 9530 | |||
混交林 | *** | *** | 920 | 9512 | |||
成过熟林 | 杉木 | *** | *** | 908 | 9500 | ||
马尾松 | *** | *** | 668 | 9260 | |||
阔叶林 | *** | *** | 704 | 9296 | |||
混交林 | *** | *** | 690 | 9282 | |||
薪炭林 | 杉木 | *** | *** | 484 | 9076 | ||
马尾松 | *** | *** | 356 | 8948 | |||
阔叶林 | *** | *** | 375 | 8967 | |||
生态林 | 杉木 | *** | *** | 4840 | *** | ||
马尾松 | *** | *** | 3560 | *** | |||
阔叶林 | *** | *** | 3752 | *** | |||
苗圃地和绿化苗地 | 地径10厘米以上 | *** | *** | *** | *** | 此项青苗补偿为补偿苗木迁移费、耕地上的苗圃地和绿化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项按耕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 |
地径5-10厘米 | *** | *** | *** | *** | |||
地径3-5厘米 | *** | *** | 8000 | *** | |||
地径3厘米以下 | *** | *** | 6000 | *** | |||
未移植出圃 | *** | *** | 4000 | *** | |||
(略) | 8592 | 8592 | |||||
未利用土地 | 2148 | 2148 |
附件2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拆迁各类房屋重置价一览表
结构 | 等级 | 房屋结构等级特征 | 重置单价 |
框架 | 一级 | 钢筋混凝土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楼盖,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水卫电照齐全,屋顶油膏卷材防水,内外装修良好,镶板门,铝合金窗,屋面安装吊顶,地面铺砖,内墙面涂漆或贴砖,外墙涂漆,门前面贴砖等。 | (1200) |
二级 | 钢筋混凝土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楼盖,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水卫电照齐全,屋面油膏卷材防水,内装修完善,普通镶板门,铝合金窗,地面铺砖,内墙面涂漆或贴砖。 | (1160) | |
三级 | 钢筋混凝土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楼盖,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水卫电照齐全,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普通镶板门,玻璃窗。 | (1070) | |
砖混 | 一级 | 24厘米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楼盖,构造柱,地圈梁,混凝土楼梯和走廊,或斜砼琉璃瓦屋面,吊柱走廊,楼层三层以上,屋顶油膏卷材防水,房屋内外装修良好,屋面安装吊顶,地面铺砖,内墙面涂漆或贴砖,外墙涂漆,门前正瓷砖面贴砖,普通镶板门,铝合金窗,水卫电照齐全。 | (965) |
二级 | (略) 分24厘米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楼盖,构造柱,地圈梁,装修完善,地面铺砖,内墙面涂漆或贴砖,外墙水泥砂浆拉毛或水泥油勾缝,普通镶板门,铝合金窗,水卫电照齐全。 | (910) | |
三级 | 18厘米砖墙或以内砖墙承重,毛石基础,三层及以内楼层,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清水墙,普通镶板门,玻璃窗,水电照齐全,无卫生设施。 | (850) | |
砖木 | 一级 | 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圈梁,24厘米砖墙承重,木楼板,人字型屋架,木瓦屋面,木楼板,木楼梯和走廊,房屋内外装修良好,木薄板吊顶,砖内墙面涂漆或贴砖,砖外墙面沟缝或涂漆,普通镶板门,玻璃窗,门前面涂漆或贴砖,水卫电照齐全。 | (750) |
二级 | 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略) 分24厘米砖墙承重,木瓦屋面,木楼板,木楼梯和走廊,水泥砂浆楼地面,装修完善,塑料扣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面水泥拉毛,薄板吊顶,外墙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玻璃窗,水卫电照齐全。 | (695) | |
三级 | (略) 分18厘米砖墙承重,毛石基础,木瓦屋面,木楼板,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普通抹灰,外墙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普通玻璃窗,一般为旧房改造,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设备,电照一般。 | (620) | |
木、土木 | 一级 | 毛石基础,夯土墙或木柱承重,木板隔壁,部份砖墙,内外土墙水泥拉毛或涂漆,水泥砂浆地面,木楼板,木天棚,瓦屋面,水卫电照齐全。 | (590) |
二级 | 毛石基础,夯土墙或木柱承重,木板隔壁,部份砖墙,水泥砂浆地面,木楼板,木天棚,瓦屋面,水卫电照齐全。 | (560) | |
三级 | 毛石基础,夯土墙或木柱承重,瓦屋面,木楼板,水电照有 | (510) | |
钢架 | 一级 | 钢柱承重,钢屋架、彩钢瓦,水泥地面,围护墙体完整,高度6米,水卫电照齐全。 | (350) |
二级 | 钢柱承重,钢屋架、彩钢瓦,水泥地面,围护墙体完整,水电照有。 | (280) | |
简房 | 一级 | 结构简陋单层屋,承重墙为12砖以上或石砌,水泥拉毛、砂浆地面,层高2.5米以上。 | (250) |
二级 | 结构简陋单层屋,承重墙为土或木质,砂浆地面,层高2.5米以上。 | (170) | |
厕所牛栏猪圈 | 一级 | 地面、屋顶及围护结构完整,排污良好,水电照有。 | (170) |
二级 | 地面、屋顶及围护结构完整。 | (130) |
附件3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二次装修补偿价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1 | 祭台 | 个 | (300) | |
2 | 水缸 | 个 | (500) | |
3 | 浴霸 | 个 | (80) | 拆装费 |
4 | 碾米机 | 台 | (300) | 拆装费 |
5 | 瓷砖 | 平方米 | (100) | |
6 | 木质扣板 | 平方米 | (100) | |
7 | 塑料扣板 | 平方米 | (80) | |
8 | 大理石地砖 | 平方米 | (120) | |
9 | 厨房房间木橱 | 平方米 | (180) | |
10 | 房间(固定)衣橱 | 平方米 | (800) | |
11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80) | 补差价 |
12 | 三相电 | 户 | (2000) | 移户费 |
13 | 不锈钢防盗窗 | 平方米 | (160) | |
14 | 防盗窗 | 平方米 | (100) | |
15 | 彩钢棚 | 平方米 | (100) | |
16 | 木棚 | 平方米 | (60) | |
17 | 旧宅基地 | 平方米 | (80) | |
18 | 铁大门 | 平方米 | (400) |
附件4
洞宫山红河谷生态文明体验区项目建设各类设施、构筑物补偿价目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补偿单价 | 备注 |
1 | 水泥坪 | 平方米 | (45) | |
2 | 砖壳土坪 | 平方米 | (35) | |
3 | 烤烟房 | 座 | ( *** ) | 砖墙结构 |
4 | 座 | ( *** ) | 密集式烤房 | |
5 | 宅基地 | 平方米 | (180) | 新建(已批准建房,完成简易基础) |
6 | 平方米 | (300) | 新建(已批准建房,完成 (略) 份) | |
7 | 坟墓 | 座 | (600) | |
8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150) | |
9 | 土筑围墙 | 平方米 | (80) | |
10 | 屋顶水塔 | 立方 | (100) | |
11 | 化粪池 | 座 | (1000) | |
12 | 锅灶 | 座 | (600) | |
13 | 灶台 | 米 | (80) | |
14 | 挂壁饭桌 | 个 | (300) | |
15 | 炭炉 | 个 | (200) | |
16 | 空调 | 台 | (100) | 拆装 |
17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200) | 拆装 |
18 | 电热水器 | 台 | (80) | 拆装 |
19 | 洁具 | 台 | (60) | 拆装 |
20 | 抽油烟机 | 台 | (60) | 拆装 |
21 | 屋顶水箱 | 个 | (300) | 不锈钢 |
22 | 卫生间 | 平方米 | (60) | |
23 | 洗衣台 | 座 | (150) | |
24 | 坐式便器 | 600元/个 | ||
25 | 立式脸盆 | 300元/个 | ||
26 | 蹲位 | 100元/个 | ||
27 | 水池 | 立方米 | (300) | 指房屋外水池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水泥砂浆砌筑 |
28 | 挡墙 | 立方米 | (300) | |
29 | 蔬菜大棚 | 平方米 | (8) | |
30 | 换塘鱼苗损失费 | 亩 | (3000) | |
31 | 电杆 | 根 | (400) | 水泥杆,包含线等附属设施 |
32 | 根 | (200) | 木杆,包含杆等附属设施 | |
33 | 有限电视迁移 | 户 | (400) | |
34 | 固定电话迁移 | 部 | (160) | |
35 | 宽带迁移 | 户 | (160) | |
36 | 供水迁移 | 户 | (400) | |
37 | 供电迁移 | 户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