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的公告
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 (略) 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你公司(单位)在矿山关闭后,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你公司(单位)若在2024年6月10日前仍不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我局将提请区政府决定由辖区镇街使用你单位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缴(存)资金不足,将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追缴。现将《责令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略)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