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2、4号线净菜、预制菜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2、4号线净菜、预制菜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4HCFCA(略)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略) 纪委 联系方式:0551-(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5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1月26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轨道交通2、4号线净菜、预制菜场地经营权(2024-2028年度) | 5 | 16.1824 | 1.6 | |||||||||||||||||||||||||||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轨道交通2、4号线计划在8个站点设置净菜、预制菜业态经营点 (略) ,具体点位分布情况如下:
标的站点面积、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标的年转让费由各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组成,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转让费按成交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各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2.本项目标的产 (略) (略) , (略) (略) (略) 轨道 (略) (以下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3.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管理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4.标的其他情况:管理方仅提供经营场地,不提供相关经营设备。本项目涉及到的站点名称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 ||||||||||||||||||||||||||||||
经营用途要求 | 1.根据管理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本项目经营范围仅限于净菜、预制菜业态(须直营,禁止加盟),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烟雾、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管理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2.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3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管理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转让期内。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转让费用金额总和(即:成交价/12*6),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管理方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管理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管理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最大荷载、体积、面积、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条件,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转让费用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所列示的标的各站点面积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 (略) 域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管理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管理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管理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管理方要求及时整改的,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标的内部墙体屋面,给水、排水管道渗漏破损,电缆及配电箱等维修),管理方给予协助配合。 5.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部分标的需受让方自行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转让费用不包含上述费用。具体铺设电缆、自行接 (略) 径及接口条件以管理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自行考虑风险。 6.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管理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管理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需增加电容量,改 (略) ,须书面申请,经管理方同意,受让方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受让方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及装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消防要求,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管理方将对受让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受让方须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若情节严重的,管理方将移交司 (略) 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管理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场地,一切相关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须由受让方向管理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安装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9.标的内若有废弃物须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各标的内部须由受让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电指数。水、电表应确保质量并须为供水供电部门指定类型,受让方须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场地的水电为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须另行签订水电协议。 11.本项目管理方仅提供经营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管理方协助配合。 12.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管理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管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管理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5年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方: (略) 轨道 (略)
(略)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略)、(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略)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略)(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经营权转让场地如下:
业态 | 线路 | 序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转让底价(元/年) |
净菜、预制菜 | 2号线 | 1 | (略) S1 | 10.2 | (略) |
2 | 桂庄站S1 | 12 | (略) | ||
4号线 | 3 | (略) 站S1 | 29 | (略) | |
4 | 天鹅湖站S1 | 13.7 | (略) | ||
5 | 柳树塘站S1 | 20.24 | (略) | ||
6 | 玉兰大道站S1 | 21.97 | (略) | ||
7 | (略) 站S1 | 11.1 | (略) | ||
8 | 站塘站S2 | 29.8 | (略) | ||
合计 | 148.01 | (略) |
注:表中各站点对应转让底价仅用于测算本合同4.2所指“调整后的年转让费”。
2.2 (略)方在该场地内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范围仅限于净菜、预制菜业态(须直营,禁止加盟)。
第三条 经营期限
标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共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最终以(略)方移交标的物次日起满30日(该期间为免费用装修期,不计入转让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转让期),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略)方须向(略)方提出开业申请,(略)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略)方认为(略)方不具备开业条件,(略)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略)方提出开业申请,在此期间,转让费(略)方仍应正常缴纳。(略)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略)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转让费不变。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4.1 (略)方所经营的商业场地,第一、二个合同年的转让费用均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从第三个合同年开始,每年转让费按上年实际转让费的5%递增。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即:
经营期限 | 年递增率 | 2号线 | 4号线 | 合计转让费用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5% | |||
第四合同年 | 5% | |||
第五合同年 | 5% | |||
合计 |
4.2 (略)方须接受(略)方 (略) 的统一管理,商业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略)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商业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转让费按成交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
4.3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略)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略)方不能正常经营,(略)方须无条件服从,(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调整按第4.2条执行,转让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4 (略)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略)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的金额之和=成交价/12*6)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如(略)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略)方无息退还给(略)方。如(略)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略)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略)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略)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略)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略)方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略)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转让标的及相关场地。
4.5 转让费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每个合同年的计费周期按年计算。(略)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略)方缴付第一个合同年的转让费。(略)方须在合同年度开始前20日预付第二合同年的转让费;以后每合同年度的转让费支付时间,以此类推。
4.6 (略)方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部分标的需(略)方自行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略)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转让费用不包含上述费用。具体铺设电缆、自行接 (略) 径及接口条件以(略)方指定为准,(略)方须自行考虑风险。
商业场地用电费用由(略)方承担,(略)方 (略) 代收代缴。(略)方须安装独立的电表,相关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略)方安装的电表须经(略)方 (略)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按抄表数并参照(略)方 (略) 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4.7 物业费:(略)方需与车站 (略) 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遵 (略) 的各项管理制度。免费用装修期及转让期间发生的物业费由(略)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项目转让费用中,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 (略) 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4.8 经营期内,(略)方自行承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
4.9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10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 (略) 轨道 (略)
账号: (略)
开户行: (略) 合肥瑶海支行
第五条 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 合同签订后(略)方应及时将该商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交(略)方使用,届时该商业场地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若(略)方在(略)方通知交场地后10日内尚未办妥收场地手续,则(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业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等所有已交费用。
5.2(略)方应自(略)方将场地交付(略)方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完成后(略)方须向(略)方提出开业申请,(略)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略)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略)方协助配合。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略)方承担。
5.3 (略)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略)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略)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略)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略)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略)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4 (略)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略)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
5.5 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略)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略)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略)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6 (略)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略)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略)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如(略)方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略)方或第三方损失,由(略)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略)方须在(略)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商业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
5.7 (略)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略)方批准,(略)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略)方有权要求(略)方改正。(略)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略)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业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5.8 (略)方经营的该商业场地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9 (略)方负责向(略)方提供以下接入条件:
5.9.1 供电:提供接入条件,需自行铺设电缆;
5.9.2 通讯:提供接入条件,需自行接入。
(略)方不得超负荷用电, (略) 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5.10 经(略)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商业场地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自行拆除,恢复至(略)方交房状态,否则应当交 (略) 置,拆除费用由(略)方承担。
5.11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略)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出站。
5.12 装饰材料、装修期间及竣工后如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略)方应自行报验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报(略)方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略)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略)方提供与本项目竞价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经营期内,(略)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略)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用途,否则(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在10日内纠正。
6.3 (略)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略)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
6.4 (略)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略)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5 (略)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略)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略)方全部承担,(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略)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6 (略)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略)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经营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7 经营期间,(略)方须配合(略)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略)方同意(略)方免费将(略)方的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8 (略)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转让的经营场地及轨道交通站 (略) 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得在转让场地内使用音响设备设施。
6.9 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占 (略) 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业场地玻璃门、窗、商业场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6.10 (略)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略)方的管理要求,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要求停止营业的,(略)方应无条件服从,(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略)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1 (略)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接口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2 (略)方应按时向(略)方收取转让费及其它应由(略)方承担的费用。
7.3 (略)方有权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略)方转让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略)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4 (略)方有权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略)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5 (略)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略)方须遵照执行。
7.6 (略)方有权进入该商业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业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略)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略)方不得因此向(略)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第八条 (略)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 (略)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略)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略)方检查。
8.2 (略)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略)方负责对(略)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略)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略)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略)方及时准确的了解(略)方转让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8.3 (略)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 (略) 域内(略)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略)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略)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略)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
8.4 对于因(略)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略)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略)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略)方应赔偿因此给(略)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略)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略)方工作人员。
8.5 (略)方所转让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略)方自行负责,(略)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略)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略)方蒙受损失的,(略)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转让期间,(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
8.7 (略)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略)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8 (略)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经营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略)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略)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略)方有权对(略)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略)方接到(略)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9 (略)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停业整顿。
8.10 (略)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略)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略)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如产生培训费用,(略)方有权向(略)方另行收取费用。
8.11 由(略)方及其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略)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 (略) 罚的,由(略)方承担;如(略)方因此受政 (略) 罚的,(略)方有权向(略)方追偿。
8.12 在合同履行期间,(略)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略)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 (略) 置工作。
8.13 (略)方应自费办理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8.14 (略)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经营物及(略)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略)方使用不当导致(略)方经营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略)方应负责及时维修,(略)方经(略)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略)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不返还(略)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略)方应赔偿给(略)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若给(略)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略)方已缴付费用的,应由(略)方补足。
9.1.1 (略)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9.1.2 (略)方在经营期内,延迟缴纳转让费、电费、水费等超过30日(其中电费、水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
9.1.3(略)方违反合同第4.4条约定,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
9.1.4 (略)方违反合同第5.1条约定,未在(略)方通知交接场地后10日内办妥接收手续;
9.1.5(略)方违反合同第5.3条约定;
9.1.6 (略)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 (略) 罚或责令停业;
9.1.7 (略)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8 (略)方未经(略)方同意擅自在 (略) 品牌或本项目经营无关的广告;
9.1.9(略)方未执行(略)方书面同意的正常营业时间或未向(略)方申报正常营业时间;
9.1.10(略)方在营业期间出现空铺、中途歇业、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
9.1.11(略)方违反合同第6.2条约定,且未按(略)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
9.1.12 (略)方违反合同第8.3条约定,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经营户,且未根据(略)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
9.1.13(略)方违反合同第8.8、8.9、8.14条约定;
9.1.14(略)方被累计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未在5日内(以(略)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
9.1.15 (略)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16 (略)方在经营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略)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1.17 (略)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略)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8 (略)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 本合同第三个计费周期结束后,如其中一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略)方,(略)方已交纳的该计费周期转让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略)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本合同第一、二、三个计费周期内,如(略)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及(略)方已交纳的该计费周期转让费不予退还(略)方。
9.3 本合同项下之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略)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交还(略)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略)方无需支付转让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若(略)方不按(略)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略)方有权自 (略) 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略)方应补足。
9.4 无论任何原因,如交还期满后,(略)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商业场地交还(略)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略)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转让费标准的双倍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水电等费用,直至(略)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略)方损失的,(略)方均应全额赔偿。
9.5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略)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水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略)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
9.6 双方确认完成场地交还手续或(略)方逾期交还达到10日后,(略)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略)方放弃一切权利,(略)方有 (略) 置( (略) 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略)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略)方未经(略)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略)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转让费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略)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略)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略)方按实际应收款的万分之四向(略)方收取滞纳金,(略)方有权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
10.2 (略)方违约时,(略)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封门、停水等方式要求(略)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略)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转让费仍应计算。(略)方无需因此向(略)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略)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略)方有权向(略)方追偿损失。
10.3 若(略)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略)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转让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转让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略)方应及时通知(略)方,(略)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部门对本合同转让场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略)方所有,与(略)方无关。
11.2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略)(略)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略)(略)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 (略) 域,(略)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 (略)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略)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略)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租手续,(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转让费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11.7 如因(略)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 (略) 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略)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略)方可向(略)方提出申请,(略)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转让费,免除的转让费从下一期应缴转让费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略)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1.8 (略)方无须对由非(略)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略)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8.1 经营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8.2 经营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8.3 其它超越(略)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略)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1.9 如(略)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转让费、转让期不变,(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2.1 (略)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略)方地址: (略) 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综合楼6楼620室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2 (略)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略)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3 确定(略)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3.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略)方或(略)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2 按(略)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3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3.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4 在(略)方经营的 (略) 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3.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4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略)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及(略)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略)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略)份,双方各执(略)份,副本(略)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
第十五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履约保函
(略)方: (盖章)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略)方: (略) 轨道 (略)
(略)方:
(略)(略)双方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 (略) 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 (略) 域
按原合同约定(略)方经营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略)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 (略) 域。
三、责任目标
(一)(略)方权责
1、(略)方有权对(略)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略)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略)方有权制止(略)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略)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略)方有权要求(略)方限期整改,(略)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略)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略)方将保留对(略)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
4、(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参加(略)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略)(略)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略)(略)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 (略) 。
第二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略)方报销任何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略)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略)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略)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略)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略)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略)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略)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略)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略)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略)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略)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略)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略)方不得为(略)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略)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略)方不得与(略)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略)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略)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略)方不得向(略)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投诉。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略)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略)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略)方:0551-(略) (略)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略)(略)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盖章): (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履约保函保函号:
致: (略) 轨道 (略) (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 (略) 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 (略) 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 (略) 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 (略) 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 (略) 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