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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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中石化 (略) 拟处置位于湖南岳阳的热电部(二区)部分关停装置报废资产 | ||
转让底价 | 2396.#元 | ||
标的资产 (略) | 中国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其他资产 | 资产名称 | 中石化 (略) 拟处置位于湖南岳阳的热电部(二区)部分关停装置报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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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述 | 中石化 (略) 拟处置位于湖南岳阳的热电部(二区)部分关停装置报废资产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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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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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4-19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报废热电部(二区)部分关停装 (略) 关停装置无形资产的批复(石化股份化营〔2024〕22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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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鉴于该项目 (略) 置采取拆卖一体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需按照相关要求全权负责资产拆除工作。为保障拆卸过程中安全性、专业性等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需满足拆除资质等相关要求。①单独受让。意向受让方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且经营范围包含废旧物资回收资质。②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且任意一方不得重复组建联合体。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详见附件),一方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一方经营范围包含废旧物资回收资质。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无误后与踏勘组织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签字盖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踏勘联系时间:挂牌期间工作日,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由转让方统一安排。 现场踏勘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意向受让方如未进行现场踏勘,报名时须提交《风险承诺函》(具体见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或《风险承诺函》)、《受让申请书》及《初步资格评审文件》、《详细评审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材料等)】;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4、若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深圳联交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评审通过的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详细评审文件》送至转让方指定评标地点,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上午9时组织综合评审(评审方式详见附件《综合评审方案》)。 5、如意向受让方不能满 (略) 置的相关要求,可以组成联合体受让(不超过2家),若联合体受让的,联合体双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详见附件),明确联合体各方权责及主体单位。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7、意向受让方通过初步审查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9、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转让标的均已报废,不得再次、循环利用,因此造成的安全生产、设备损坏等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4)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1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4、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成交价款15%的拆除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准备工作,并在移交工作起150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及搬运等工作,如未按时完成,转让方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拆除保证金,转让方可单方终止《资产交易合同》。 15、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满足条件: ①本次转让资产评估值不含增值税,最终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金额等于成交价款15%的拆除保证金和应付相应税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另行支付相应的税金。转让方根据财务制度为受让方开具发票,其中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购置的资产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置的资产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建构筑物残料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按调整后税率开票)。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②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递交详细可行的《拆除施工方案》。上述方案须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转让方审核并不减免受让方的一切安全责任),如需完善、修改的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完善、修改上述方案。 ③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人员入厂施工前一、二、三级安全教育。 ④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移交前准备工作。 16、资产交接及拆除要求: ①、转让标的在资产所在地现场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存放地办理资产交付或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交通、差旅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卸。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清理现场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临时用电作业,受让方在自备电源上接电作业的由受让方自行组织作业许可审批;如受让方使用转让方厂内电源的,由转让方负责作业许可审批、转让方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④、如产生固危废旧品(含变压器油、蓄电池、玻璃钢、管道或设备保温材料等)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收集、存放, (略) 遗撒等污染行为,处置由转让方安排实施,卸出、拆除、转运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⑤、拆除产生的砖石、渣土、粉煤灰等建构筑物垃圾按政府管理要求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 (略) 理,产生的沟槽、坑洞用土进行环保回填,确 (略) 域内达到地平零米,场地平整,并用统一 (略) 对拆 (略) 域内进行全覆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⑥、拆除的压力容器转运前需进行破口操作,破口标准为最小直径不小于10厘米×10厘米,具体以转让方要求为准。 17、拆卸完毕经转让方确认、且无扣除拆除保证金事项的,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拆除保证金;有扣除拆除保证金事项的,由转让方扣除相应拆除保证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另行支付。 18、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9、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信息公告期起第七个工作日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由转让方统一安排。现场踏勘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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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