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