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招标文件.pdf
递交时间: *** 17:1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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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评标办法 | 定性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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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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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珠 (略) (略) 监制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分类编号:SG-DZ生效日期: *** 版本编号: *** 第 1 页/共 * 页标准文本使用说明3.“[ ]”及“ ___ ”为填写项,招标人采用相应内容的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当中的“ [ ] ”及“___”。4. (略) (略) 有权随时对标准文 (略) 更新和调整,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前,务必下载最新版本,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标人承担。5.招标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和公平公正性负责。6.本标准文本适用于使用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 (略) 交易的招标项目, (略) 称交易系统均指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1.标准文本由《专用条款》、《要素与规则》、《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通用条款》、《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略) 分组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珠 (略) (略) 官网http:/ *** ”或“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下载。2.“□”为选择项,招标人采用相应内容的以“■”或“ ”表示,不采用相应内容的仍然以√“□”表示。第 2 页/共 * 页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招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 年 02 月 08 日招标文件第 3 页/共 * 页招标文件目录一、专用条款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2.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3.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4.投标保证金5.投标资格6.投标 (略) 理方式7.评标8.定标9.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10.招标议程安排11.投标有效期限12.投标费用13.投标文件14.各类人员组成15.投标报价16.合同17.签订合同18.投标 (略) 理方式19.废除中标20.附件列表21.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二、要素与规则1.资格审查要素表2.经济标评标要素表3.技术标评标要素表4.业绩信誉要素表5.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6.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7.较低价排序法规则8.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9.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10.分级选取法规则11.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12.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第 4 页/共 * 页13.集体议事法规则14.竞争性磋商法规则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2.拒绝投标的情形3.在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4.围标串标的情形5.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四、通用条款1.总则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3.施工合同4.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5.招标议程安排6.投标有效期限7.投标资格8.投标费用9.投标保证金10.投标报价11.投标文件12.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人员13.细微偏差修正14. (略) 15. (略) 16. (略) 1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结果18.签订合同19.废除中标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1.开标2.资格审查3.评标环节入围会4.评标5.定标六、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七、附件第 5 页/共 * 页一、专用条款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1.1 招标人名 称: (略) (略) 通讯地址: 珠海市人民西路 * 号5楼 * 室邮政编码: *** 联系人: 郑耿林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网址: http:/ *** 1.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珠海 (略) 通讯地址: 珠海市香洲狮山路 * 号2栋 * 室邮政编码: *** 联系人: 谢小兰联系电话: *** *** 传真:电子邮箱: * q. (略) 址:1.3 项目名称 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1.4 项目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1.5 项目类别 房屋建筑/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矿工工程/ 冶金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工程/ 机电工程/其他 交通设施及安监工程1.6 招标内容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起点对接金琴快线,沿线经过金琴快线港湾大道互通立交、金凤路、港湾北路、新湾四路绿带、东外环高速连接线,项目终点位于珠中 边界。本项目为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工程范围为K0+ * . * ~K3+ * ,一期工程全长2. * km。 招标内容:安监、交安及交通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1.7 预算金额[ *** .46 ]元。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 (略) 招标。其它事项 [ ]1.8 使用财 (略) 使用财政性资金,本项目使用了[ 市 ]级财政性资金。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本项目使用了[ ]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 ]%。未使用财政性资金。其它事项 [ ]1.9 资金 (略) 到位50%以上到位启动资金到位第 6 页/共 * 页1.10 勘察单位 广东省交通规 (略) (略) 1.11 设计单位 广东省交通规 (略) (略) 、 (略) 1.12 监理单位 广东建浩 (略) 1.13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珠海华 (略) 1.14可以提供查阅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勘察要求。地形图。建设用地红(蓝)线图。项目位置示意图。地质资料。水文资料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其他文件 [ ]。其它事项 [ ]。1.15可以提 (略) 条件施工用水 已通/未通, (略) 约[ ]米。施工用电 * V/ * V, 已通/未通 , (略) 约[ ]米。施工道路 已通/未通, (略) 约[ ]米。 (略) 地 已平整/未平整,可供堆放材料及搭 (略) 地[ ]平方米。剩余土方、建筑垃圾堆放地点 (略) 约[ ]米。其它事项 施工用水、用电(含接驳费)、施工道路、 (略) 地的占用 (略) 有赔偿 (略) 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人不再另外支付,请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用水、用电 (略) 付费,投标单位如参与项目,自 (略) 进 (略) 踏勘,招标人只提供现有的施工条件,超出现状的条件及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接驳;建筑垃圾弃置地点需由中标人书面报招标人备案1.16 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共分[ ]标段,投标单位 可以/必须 同时投标多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各标段拟派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各标段定标顺序为[ ]。投了多个标段的投标单位,如果已中一个标段的,不再参与其它标段定标。每一个标段定标完成后,如有其余标段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按本章第18. (略) 。本项目共分[ ]标段,投标单位 可以/必须 同时投标多个标段,可以同时中多个标段,但每标段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不同的项目负责人。每一个标段定标完成后,如有其余标段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按本章第18. (略) 。其它事项 [ ]。1.17 招标次数 本项目为第[ 1 ]次招标。2.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2.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2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3.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第 7 页/共 * 页3.1 最高投标限价[ *** .46 ]元。暂定[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其它事项 [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工程量清单。其它事项 [ ]。4.投标保证金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万 ]元。无需投标保证金。4.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提交方式 现金 / 纸质保函、保单 电子保函、保单保函、保单类型 银行保函 / 担保公司保函 /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其它事项 [ 1.投标人任选以上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2.若采用纸质保函、 (略) 保函类型提交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格式提交。3.采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原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并作为投 (略) 分提交招标人。同时,投标人应当将纸质保函、保单彩色扫描件编入资格函件。4.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必 (略) 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投标人需通过“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向指定收款账号转入足额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限应满足《招标议程安排表》要求。5.采用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标信通APP的提示操作 (略) 。6.采用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略) 定,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必须包含格式文件中相关约定,具体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7.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8.各投标人应当按照珠海市公 (略) 网(http:/ *** )中《关于启用“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公共资源[ * ]14号的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5.投标资格第 8 页/共 * 页5.1 投标人资格条件内地投标人必须具备:1、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或以上资质 2、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或以上资质。港澳投标人必须具备:投标人具有珠海市(区) (略) 门颁发的香港/澳门建筑 (略) 企业备案认可书,备案业务范围为[ ]投标人业绩资格要求: [ ]。省外企业已在广 (略) (http:/ ***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内地投标人适用)。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内地投标人适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地投标人适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资质(内地投标人适用)。拟派项目负责 (略) (略) 门颁发的[ 机电工程 ]专业[ * ]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根据粤建市函〔 * 〕 * 号文规定,在广东省以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广东省执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要求(澳门企业适用): [ ]。根据粤建市函〔 * 〕 * 号文规定,在广东省以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广东省执业(内地投标人适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不能多于[ 2 ]家。联合体主办方应为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或以上]资质的一方其它事项: 1、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资料提供方式与要求按《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珠发改建【 * 】 * 号)执行。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略) 征信报告:(一) (略) 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具体包括:珠海市企业需出具珠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报告。市外企业需出具地市级以上公共信 (略) 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若市外企业在当地地级市或以上政府没有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出具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情况下, (略) 在地地级市或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略) 门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市外企业在上述条件都无法实现情况下, (略) 在地 (略) 业协会出具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信息报告。(二) (略) 在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征信报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略) 在地 (略) 分支机构打印,所在地 (略) 分支机构不提供打印业务的,可由 (略) 打印。以上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略) 征信报告应在本项目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出具。﹙注:鼓励投标企业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如出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无需再出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略) (略) 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明确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不采用其他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关于明确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通知》(珠发改【 * 】4号)执行。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空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按 (略) 理;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 (略)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 (略) 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管理关系是指不具备有出资关系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5.2拒绝投标情形除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项规定外,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为 (略) (略) 门公布的施工类别最低等级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珠海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略) 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 (略) 门立案调查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 (略) 会影响, (略) 门通报的;其它事项 [ ]5.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略) 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 (略)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要素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其它事项 [ ]6.投标 (略) 理方式第 9 页/共 * 页6.1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招标人采取本章第6.2至6.4项规定方式选取[ 10 ]名(10至20名)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其它事项 [ ]。6.2 部分推荐入 (略) 通过票决方式直接推荐[ 3 ]名(不大于5名且不大于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的30%)。票决规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本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其它事项 [ ]。6.3 价格竞争方式较低价排序法: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较低价排序法规则》。合理低价排序法一:修整参数T值为[ 10 ]%(0至20%),基准价下浮率为P值[ 1 ]%(1%至5%),排序方式为 两侧排序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合理低价排序法二: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排序方式为 两侧排序/向上排序/向下排序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入围基准价组成及计算方式: [ ]。其它事项 [ ]。6.4信用评价等级应用方式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直接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6.3项确定的排序方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对应的排序规则确定的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按照排名由前至后选择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公布平台为: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发布平台。[ ]平台信用评价等级应用方式为:分级选取法。分级入围次数为[ ](等于接受投标的信用等级数量),各级入围投标人数量为第一轮[ ]名,第二轮[ ]名,第三轮[ ]名,第四轮[ ]名(各轮入围投标人数量之和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人数,各轮入围名额应相对平均)。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分级选取法规则》其它事项 [ ]。7.评标7.1 评标内容经济标。技术标。其它事项 [ ]。8.定标8.1 定标方法价格竞争定标法(较低价法):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价格竞争定标法(第N低价法):修N为[ ](不大于3),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价格竞争定标法(合理低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直接票决定标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票决规则为 一次票决法。集体议事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集体议事法规则》。竞争性磋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法规则》。候选投标人数量为[ ]名(不少于3名)。磋商内容为 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其它[ ],第一轮票决规则为一次票决法,第二轮票决规则为逐轮淘汰法。其它事项 [ ]。8.2 考察、质询、清标定标前招标人不组织考察、质询、清标。评标后定标 (略) 有对入围定标环节 (略) 考察/质询/清标(可多选),内容为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具体时间 (略) 通知。其它事项 [ ]。9.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第 10 页/共 * 页9.1 招标公告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发布。在广东省招 (略) (http:/ *** )发布。在[ ]发布。其它事项 [ 如有修改或补充,以珠海市公 (略) 网站发布公告为准。]10.招标议程安排10.1 招标议程安排 (略) 登录珠海市公 (略) 网站 (http:/ *** )查询。其它事项 [ ]。11.投标有效期限11.1 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截止之后 90天其它事项 [ ]。12.投标费用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元。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它事项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 * 】 * 号)的30%计取12.2 其他费用[ ]元。由招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它事项 [ ]。13.投标文件13.1 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直接在交易系统中填写并加密)。投标保函/保单,正本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仅以适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资格函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其它事项 1.除投标保函为纸质文件外,其它投标文件均为电子文档。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向招标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投标文件1套13.2 格式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其它事项 [ ]。13.3 投标报价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报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总价金额或费率必须与经济标书中的投标报价总价金额或费率一致。13.4 资格函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13.5 技术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技术标评审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13.6 经济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经济标评审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第 11 页/共 * 页13.7 业绩信誉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业绩信誉要素表》内容编制。业绩、信誉不作规模、数量、等级等下限要求,获奖情况不限定奖项。评标过程不作评审,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将随评标公示在市公 (略) 网站公示。不作业绩信誉标书要求。其它事项 [ ]。14.各类人员组成14.1 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工作人员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1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2 ]名。其它事项 [ ]。14.2 招标人监督小组招标人监督小组由[ 2 ]名(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其它事项 [ ]。14.3 (略) (略) 由[ ]名(一般项目为三人以上单数,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为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名(一般项目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 (略) 成员)。其它事项 1.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足20家(含20家)时, (略) 由[ 3 ]名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2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1 ]名。 2.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 (略) 由[ 5 ]名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5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0 ]名14. (略) (略) 由[ 5 ]名(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它事项 [ ]。14.5 (略) (略) 由[ 5 ]名(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本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 (略) 定标/本项目 (略) , (略)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适用价格竞争定标法)。其它事项 [ ]。15.投标报价15.1 投标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其它事项 [ ]。15.2 成本参考线使用[ ]部门公布的成本参考线。投标总价成本参考线为[ ]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本参考线》。不设成本参考线。其它事项 [ ]。15.3 项目措施费完成招标工程 (略) (略) 有措施费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以“项”列清单报价。由于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其他措施项目费,按照[ ]结算。其它事项 [ ]。15.4 暂列金额 按照[ *** .26 ]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其它事项 [ ]。15.5 暂估价按照[ ]元报价。暂估价使用范围 [ ]。 (略) 分发包方式: 由中标人发包/由招标人发包/其它方式[ ]。 (略) 分预算金额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应当招标范围的,应当 (略) 发包。15.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落实绿色施工安 (略) (略) 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 *** .55 ]元报价,不得竞争。其它事项 [ 绿色施工安全措施费包含①交通工程措施项目费 * .26元及②安监工程措施项目费 *** .29元 ]第 12 页/共 * 页15.7 计算误差风险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计算错误的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 ]天或 (略) 有投标人共同认可的时间之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一旦中标,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在+[ ]%或-[ ]%之内的不予调整。其它事项 [ ]。16.合同16.1 合同文本 (略) (略) 、 (略) (略) 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使用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 (略) 附的合同文本。其它事项 [ ]。16.2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其它事项 [ ]。16.3 分包规定中 (略) 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 (略) 有内容,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中 (略) 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成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次要内容若需分包应当符合分包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分包手续。分包条件 [ ]。其它事项 [ ]。16.4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 [ ]。中标人若需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变更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条件 [ ]。其它事项 [ ]。16.5 主要机械设备要求[(说明机械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数量)]。其它事项 [ 具体要求详见施工合同约定 ]。16.6 工期要求承包合同签订生效之后[ ]天。措施: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提前[ ]天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拖延[ ]天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 1、工期要求为 * 个日历天,具 (略) 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为方便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暂定开工日期为 * 年3月1日 ]。16.7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要求:合格。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 (略) 验收评审标准。目标:争创[ ]优良样板工程。措施:达到质量目标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质量事故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 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16.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及目标要求:合格。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 (略) 验收评审标准。目标:争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要求 ]。16.9材料设备性能及使用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 (略) 规范及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必须经具有 (略) 门检验合格之后方可使用。主要材料及设备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之后方可使用。辅助材料及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 (略) 规范及要求。其它事项 [ 中标人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预算书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 13 页/共 * 页16.10设计以及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招标人有权根据使用要求和工程需要对设计、主要材 (略) 变更,有权根据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造价调整方 (略) 调整,中标人 (略) 。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变更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其它事项 [ 1.投标人的主材报价须响应或不低于招标人对主要材料的要求,否则,一旦中标,招标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产品。 2.未注明的其它材料价格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标准合 (略) (略) 确定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3.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更换必须按招标人规 (略) 报审,经监理、招标人审批后方能实施。 4.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更换,中标人不得以任何 (略) ,若中标人拖 (略) 招标人变更(或指令),招标 (略) (略) 发包给第三方,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及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6.11 承包风险由于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招标人将按照中标人实 (略) 分支付费用,由于项目终止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项目终止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缩减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实际损失,招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由于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超过索赔限额导致的实际损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损失的[ ]%,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 (略) 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 材料价格上涨[ ] %或材料价格下降[ ]% (含本数)/机械使用费上涨[ ] %或机械使用费下降[ ]% (略) 分,招标人将不予调整。其它事项 [ 详见合同条款 ]。16.12 支付担保担保金额:[ ]元/中标价格的[ ]%。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 (略) 转账方式)其它[ ]其它事项 [ ]。16.13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 ]%(不大于10%) (略) 保函现金( (略) 转账方式)其它[ 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或保单 ]。其它事项 [ 1.中标人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略) 保函担保,则保函必须为 (略) 保函,出具履 (略) 级别: (略) 或股 (略) 的分支机构。 2.履约担保的期限: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 3.承包人需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5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保证金 ]。16.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 超过+[ ]%(不含本数)或-[ ]%(不含本数)的, (略) 分。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由于工程商洽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 (略) 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 材料价格上涨[ ] %或材料价格下降[ ]% , (略) 分。/机械使用费上涨[ ] %或机械使用费下降[ ]% (略) 分。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 (略) 期与基准日期珠海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参考价对比的价差调整人工单价。其他事项 [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16.15 造价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中标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 (略) 门审定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对预算降幅(相对预算降幅=(预算价-中标价格)/(预算价-不可竞争费用)X * %)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中标降幅=(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用)X * %)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 (略) 门审定预算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乘以相对预算降幅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及中标降幅计算。本工程 (略) 门审核或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其它事项 [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第 14 页/共 * 页16.16 合同价款支付预付款 [ ]。进度款 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 %(含本数)。结算款 结算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价格的[ ]%。保修金 [ ]。其它事项 [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17.签订合同17.1 签订合同时间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30天其它事项 [ ]。18.投标 (略) 理方式18.1投标 (略) 理方式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按 (略) 理:本次招标失败,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将该情况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若存在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否则,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仅适用非第一次招标的情况)。其它事项 [ ]。19.废除中标19.1 废除中标责任由于中标人原因被废除中标,中标人将至少承担下列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高于原 (略) 分视为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其它事项 [ ]。19.2 (略) 理办法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被废除中标的,招标人将按 (略) 理: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 (略) 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其它事项 [ ]。20.附件列表20.1 附件项目建议书[ ]份,附件编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份,附件编号:[ ]。规划设计要求[ ]份,附件编号:[ ]。地形图[ ]份,附件编号:[ ]。建设用地红(蓝)线图[ ]份,附件编号:[ ]。项目位置示意图[ ]份,附件编号:[ ]。地质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 ]。水文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 ]。勘察文件[ ]份[ ]页,附件编号:[ ]。设计文件[ 1 ]份[ ]页,附件编号:[ ]。招标工程量清单[ ]份,附件编号:[ ]。其它文件 [ ]。21.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第 15 页/共 * 页21.1 说明事项说明内容 [ 1、 (略) 理:中标人如果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可以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略) 理的具体条款如下: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组织人员对中标人的工程量 (略) 审核: (1)若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超过如下范围:招标人招标清单预算相应单价与(1-中标人降幅率)乘积的 85 %~ * %,则视为存在不平衡报价。(2)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不平衡报价按照预算结合本 (略) 调整,各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为财审批复的预算单价乘以(1-降幅率)。 (3)中标人降幅率=1-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财审批复建安工程费 2、工程保险费(指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按照投标总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 0.3%报价,在不超本项总额的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其它事项 [ 项目软件费 ] 项目计量软件费由投标人按人民币5 万元计入工程总价内,该费用用于购买招标人要求的相应工程软件及其服务,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实 (略) 需的费用(需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支付。21.2 ; ;:第 16 页/共 *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二、要素与规则提示招标人:本章第(一)至(五)节表格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设置规则》自行设置评审要素。本章第(六)至(十四)节不得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对 (略) 调整,需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将相关规则 (略) (略) 同意后,增加新的章节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的相 (略) 标识。 (一)资格审查要素表序号 资格审查要素 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1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要求,提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2项和第四章第9项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 (略) 系统到账情况为准,以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函/保单原件(单独密封)外,需同时在资格函件中提供保函/保单扫描件;以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直接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向交易系统提交电子保函/保单,无需在资格函件中提供。囗合格囗不合格2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港澳企业决策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不短于投标有效期。内地投标人按照规定格式在资格函件中提供。 港澳投标人按照规定格式在资格函件中提供。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应同时获得联合体各方授权。3 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 (略) (略) 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商事登记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4 资质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珠海市(区) (略) 门颁发的资质备案认可书彩色扫描件或广 (略) 乡建设厅备案认可的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分工各自提供资质证书。5 项目负责人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备案认可书和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 (略) 证)扫描件,或提供广 (略) 乡建设厅备案认可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 (略) 证)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6 安全生产许可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7广 (略) 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广 (略) 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正常 (略) 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广东省外)投标人提供。第 17 页/共 *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8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 (略) 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9 (略) 人信息不属 (略) 人。信用中国(http:/ *** )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10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在交易系统中提供加盖各方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协议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囗合格囗不合格仅联合体投标人需提供。11 投标承诺书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在交 (略) 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囗合格囗不合格12 其它不合规情况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应做无 (略) 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做无 (略) 理的情况。囗合格囗不合格资格审查结论: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序号 资格审查要素 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 (略) 资格审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用 (略) 集体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资格函件,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资格函件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资格审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一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所有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二)经济标评标要素表 第 18 页/共 * 页序号评标要素评审内容评价等级不合格原因1特征码检查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和软件狗号非空白且唯一。囗合格囗不合格2符合性检查1.工程量清单编码与招标文件一致 2.工程量清单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 3.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招标文件一致 4.工程量清单单位与招标文件一致 5.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一致 6.没有出现漏项、增项情况囗合格囗不合格3一致性检查1.清单合价=清单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 2.分部分项合计=全部清单的合价; 3.单位工程总价=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税金; 4.工程项目总价=全部单位工程总价 其它费用; 5.投标书税金费率=最高投标限价税金费率; 6.投标书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最高投标限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7.投标书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 8.投标书计日工数量=最高投标限价计日工数量; 9.投标书专业工程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囗合格囗不合格4投标报价交易系统内投标报价与XML文件报价一致。囗合格囗不合格5单位名称XML文件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囗合格囗不合格6 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囗合格囗不合格7 质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囗合格囗不合格8其他不符合情况不存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其它应作无 (略) 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 (略) 理的情况。囗合格囗不合格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专家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第 19 页/共 *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并按照评审要求编制经济标书,经济标书应使用XML2.0格式 。3.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或本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中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三)技术标评标要素表 序号 评标要素 评审内容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1 工程重点难点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与应对措施2 (略) 署 (略) 署、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说明3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的认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预见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4 进度计划 (略) 络图或带关键线路的横道图及相关说明5 工、料、机配备 主要机械设备需求,劳动力需求,周转材料需求等计划表及相关说明6 其它意见 对投标文件的其它意见。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评标专家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技术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技术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指出各评标要素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四)业绩信誉要素表 第 20 页/共 *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序号要素名称内容说明 参考证明材料 备注1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投标人近5年( *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独立承担过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施工合同关键页(应包括合同封面、工程内容页、签约合同额页、签字盖章页) 及业绩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扫描,如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或体现属于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投标人还应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 (略) 出具以上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完整的响应以上条件的,该部分业绩不予计取①投标人最多提供5项自认为最具代表性且满足本款要求的类似业绩,超过5项的不予认可。业绩合同额以业绩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载明的签约合同额为准。 ②不含分包业绩、联合 (略) 或子公司的业绩; ③类似工程是指安监工程或道路机电工程。 备注:1.业绩、信誉不作规模、数量、等级等下限要求,获奖情况不限定奖项。 (略) 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业绩、信誉编制业绩信誉标书,投标文件中业绩、信誉数量超过本表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项数选取投标文件中顺序靠前的的业绩、信誉编入定标资料一览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业绩信誉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业绩信誉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 (略) 不对业绩 (略) 评审。4.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将随评标公示在市公 (略) 网站公示。 (五)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 考察序号 考察要素 具体考察内容 备注质询序号 质询要素 质询对象 质询内容 备注清标序号 清标要素 清标内容 备注 备注: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 (略) 考察、质询或清标工作的,考察、质询和清标工作在评标后、定标前 (略) 组织或委托 (略) ,并出具相应报告。 (六)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第 21 页/共 * 页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略) 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量,在各自的选票上选取相同数量的投标人。投标人根据得票数 (略) 排名,选取规定数量的推荐入围投标人。3.投票结果排序出现并列情形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低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入围者。若仍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 (略) 进行二次投票确定入围者,票数为这些投标人中的入围名额,以此类推 (略) 入围名额。若此过程中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入围名额时,改用逐轮淘汰法确定入围者,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4. (略) 投票时应当注明投票理由。(七)较低价排序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较低价排序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 (略) 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剩余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 (略) 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将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 (略) 排序,其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略) 调整:5.1 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6.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八)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一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 (略) 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 (略) 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中确定的基准价下浮率P,计算入围评审基准价(评标基准价=X(1-P))。第 22 页/共 * 页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 (略) 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 (略) 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 (略) 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略) 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 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九)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二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 (略) 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 (略) 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以X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X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Y,以Y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 (略) 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 (略) 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 (略) 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第 23 页/共 * 页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略) 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十)分级选取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采用分级选取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和价格竞争环节中按照修整系数去掉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和入围, (略) 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 (略) 称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6.3项确定的排序方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对应的排序规则确定的投标人排序。4.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入围轮次和各轮入围人数,选取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方法如下:4.1 在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一轮入围投标人。4.2 在剩余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和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二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二轮入围投标人。4.3 以此类推,完成后续轮次的选取, (略) 有轮次选取,产生完整的入围名单。4.4 在任一轮选取中可供选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本轮入围人数的,所有可供选取的投标人均入围评标环节,不足名额在下一轮选取时补足。4.5 在任一轮抽取中,存在排序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高者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6.4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和本轮选取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十一)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较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后,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第N低价法的(N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中确定),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第N名者中标。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合理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价,若投标报价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该算术平均值者中标。若投标报价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在两次算术平均值计 (略) 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即按照本规则第5点 (略) 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人中产生中标人。5.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高者中标,若信用等级也相同或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时, (略) 抽签,签号最大者中标。第 24 页/共 * 页 (十二)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一次票决法的,票决方式如下:2.1招标人 (略) 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2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2个投标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出现平票且影响二次投标范围的情形时,所有平票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参与最后一轮票决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规则同本规则3.2。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逐轮淘汰法的,票决方式如下:3.1 招标人 (略) 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3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3个投标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3个投标人时如果出现平票的,则得票相同的投标人一并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3.2 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 (略) 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且无法确定淘汰单位时,下一轮 (略) 每人增加一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1名投标人为中标人。4. (略) 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选票范本参照以下格式。 一次票决定标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定标委员签名:时间:逐轮淘汰定标首轮选票招标项目名称: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1 2 3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逐轮淘汰定标淘汰阶段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淘汰的投标人 淘汰理由定标委员签名:时间:第 25 页/共 * 页(十三)集体议事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集体议事法的,适用本规则。2.由招标 (略) 进行集体商议, (略) 成员各自发表意见, (略) 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 (略) 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 (略) 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 (略) 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四)竞争性磋商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人 (略) 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与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候选投标人数量相同的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规定数量投标人成为候选投标人进入磋商环节。若出现平票且影响候选投标人产生结果时,该并列的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 (略) 投票直至产生规定数量的候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 (略) 理,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候选投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平票的投标人中确定候选投标人,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3. (略) 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与各候 (略) 磋商, (略) 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各候选投 (略) 磋商, (略) 有候选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内容之中。4.磋商完成后,候选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结果,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之前,在招标公告规定地点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候选投标人未提交二次响应文件的,视为候选投标人放弃二次响应机会,所有磋商内容均以投标文件内容为准。5.完成磋商和二次响应后, (略) 以逐轮淘汰的票决方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 (略) 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6. (略) 成员每次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第 26 页/共 * 页三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如招标文件的修改或答疑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提示投 (略) :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文件等) (略) 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 (略) 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1.1 拒绝服从招标议程安排;1.2 存在违反招标投标 (略) 管理制度或 (略) 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1.3 存在澄清与答辩情形以外的对招标人工作人员、 (略) 成员、 (略) 成员、 (略) 成员 (略) 为。 2.拒绝投标的情形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的投标:2.1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有贿赂犯罪记录;2.2 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2.3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 (略) (略) (略) 罚;2.4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转包、违法分包、 (略) (略) (略) 罚;2.5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 (略) 门责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内的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停工情况以开标当天上午5时的情况为准,此后发生的停工或复工情况不影响投标资格;2.6 (略) 人(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2.7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2项规定的情形;2.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或者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时存在以上情形的,招标人仍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在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3.2 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3.3 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未按本招标文 (略) 密封、标记;第 27 页/共 * 页3.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5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格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4.围标串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理外,招标人 (略) (略) (略) (略) (略) 理: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其它成员存在相同人员;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它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4.7 经济标书特征码非唯一;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围标串标情形。存在于开标过程、资格函件的情形 (略) 认定,存在于投标报价、技术标书、经济标书的 (略) 认定, (略) 可以就存在于各类标 (略) 复核,发现异常情况可通过招标人 (略) 门申请要求重新评审。 5.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 (略) 理而让该投标文件退出招标程序。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5.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含电子公章),或没有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章(含电子签章);5.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5.3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弄虚作假投标嫌疑;5.4 投标人拒不按 (略) (略) 要求对 (略) 澄清、说明、补正的,或投标人未在限时内按 (略) (略) 要求对 (略) 澄清、说明、补正的;5.5 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5.6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5.7 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5.8 未按照资格审查要素表逐项编制投标文件或编制的投标文件要素与要素表不对应;5.9 未按照经济标评标要素表或技术标评标要素表逐项编制投标文件或编制的投标文件要素与要素表不对应;5.10 经济标或技术标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5.11 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5.12 投标文件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 (略) 理的情形。 (略) 应当就5.1、5.2、5.3、5.4、5.5、5.6、5.7、5.8、5.11、5. (略) 认定, (略) 应当就5.1、5.2、5.3、5.4、5.5、5.6、5.7、5.8、5.9、5.10、5.11项认定。应用5.12项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第 28 页/共 * 页四、通用条款提示招标人:本章内容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总则1.1除特别注明之外, (略) 指国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2招标投标相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汉语,下同)及阿拉伯数字,必要或生僻的专业名词使用其他语言的应当附有中文注释。1.3招标投标相关的计量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特别注明之外,招标文件 (略) 涉及货币皆为人民币。1.4招标文件 (略) 指天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特别注明外,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条件等内容中“前X年”、“前X月”等时间均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1.5投标人提供的通讯方式应当为招标人可以实现的通讯方式。否则,招标人将不承担文件、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或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1.6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利归于招标人,解释的顺序按照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1.7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情况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以提供的真实情况及数据,投标人由此作出的理解及结论,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招标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已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内容变化之后的投标资格无法继续参加投标的,将退还投标人已支付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8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适用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 (略) 有文件、材料,以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或提供的其他与招标 (略) 有文件、材料。招标文件将通过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或交易系统发布。1.9投标人应当仔细检查、阅读 (略) 有内容,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能仔细检查、阅读 (略) 有内容或未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表述歧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或其他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问题,应当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0天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7天集中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予以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将不会透露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无法及时予以澄清或说明的将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问题的,视为投标人已充分理 (略) 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接受 (略) 有内容。1.1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招标人可以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对 (略) 修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未及时发布公告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可以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及 (略) 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可能需要的情况及数据。投 (略) 踏勘、答疑会议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 (略) 承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 (略) 踏勘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 29 页/共 * 页1.13出现招标失败情况时,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第一章18.1项 (略) 置,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2.1项目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 3.施工合同3.1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 4.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4. (略) 载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适用公开招标)。4.2招标人不予接受未获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或疑问(适用邀请招标)。 5.招标议程安排5.1招标议程 (略)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的时间及地址安排,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 (略) 有关事项。5.2招标公告未安排的事项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需要或不开展的事项。5.3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与珠海市公 (略) 协商调整招标公告的相关安排,调整涉及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的任何变化将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发布。 6.投标有效期限6.1投标有效期按招标文件第一章 (略)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且将受招标文件约束。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撤回投标文 (略) 投标文件承诺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6.3原定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4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自动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有答复的,视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7.投标资格7.1投标人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7.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 (略) 规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1联合体各方应在交易系统中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并将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 (略) 分一并提交招标人;7.2.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第 30 页/共 * 页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7.2.3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 (略) 和接受中标工程款的支付;7.2.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责任;7.2.5除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8.投标费用8.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8.2除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之外,中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8.3投标人参加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投标保证金9.1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截止期限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9.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 (略) 分。9.3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略) 转账,且必 (略) 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投标人需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向指定收款账号转入足额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相关要素应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保证金已到账,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将 (略) 承担。9. (略) 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函》格式出具,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投标保函。采用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单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出具并必须包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所列内容。采用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1项要求封装并由规定人员在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公告载明的开标地址及负责接收相关文件的工 (略) 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同时,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函/保单扫描件编入资格函件。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遵循交易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页面相关提示及操作,在相应的电子保函/保单服务机构购买电子保函/保单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在线提交电子保函/ (略) 。逾期提交的或未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提交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略) 称投标保函/保单, (略) 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2项规定可以接受的其它非现金担保方式。9.5未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招标人将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将在异 (略) 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将原路退回投标人账户。9.6 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9.6.1招标终止;9.6.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9.6.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第 31 页/共 * 页9.7投标 (略) 为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9.7.1放弃中标的;9.7.2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销投标文件的;9.7.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9.8 投标 (略) (略) 理期间的,投标保证 (略) 理完毕后 (略) 理。 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5项的 (略) 投标报价。10.2投标报价最小计量单位为“元”,小数点之后保留两位数值,小数点之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 (略) 理。10.3无论采用何种报价方式,投标报价的有效值应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超过小数点后两位的数值视为细微偏差,按 (略) 理。 11.投标文件11.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编制,由于文件格式错误等原因造成文件无法读取的责任 (略) 承担。11.2投标文件资格函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均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电子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章。11.3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填报并加密,资格函件、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要素表要求逐项在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编制,经济标书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XML2.0格式编制。11.4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要 (略) 加密,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责任 (略) 承担。11.5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 (略) 间 (略) 修改,若 (略) 间插字,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或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11.6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或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11.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 (略) 分文件或招标人、 (略) 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11.8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制作应采用广东省建设工 (略)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软件测评结果的通知》”(粤标定函〔 * 〕48号) (略) 开发的计价软件。11.9开标、评标、定标结束之后,所有投标文件将在珠海市公 (略) 交易系统中保存,招标人可在交易系统 (略) 有已解密的投标文件。 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人员12.1使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由以下两者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会地点提交投标保函/保单并签到:12.1.1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须持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 (略) 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到的,应当由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到。第 32 页/共 * 页12.1.2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须持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 (略) 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港澳企业投标授权书)上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并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签到的,应当由主办方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签到。12.2使用现金方式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 (略) 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无须签到。 13. 细微偏差修正13.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对招标人造成不利的结果。13.2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 (略) (略) 应当在资格审查 (略) 认定并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补正细微偏差。补正承诺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投标人承诺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拒绝补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3.3资格审查、评标过程中发生需要投标人补正的情况时,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 (略) 补正,由投标人在一小时内通过交易系统上传补正承诺,逾期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投标人应保证资格审查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畅通,该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投标人时,同样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责任 (略) 承担。13.4细微偏差按照 (略) 补正:13.4.1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非大写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改小写金额。13.4.2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合计金额与不一致的,除非投标总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投标总价金额为准,修改分项报价合计金额。13.4.3其他细微偏差按照有利于招标 (略) 补正。 14. (略) 14.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3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代表组成。 15. (略) 15. (略) 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属一个 (略) 成员不得超过二人。15.2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的情形时,取得 (略) 门的批准后,招标 (略) 推荐等方 (略) 。 16. (略) 16.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组建。1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结果17.1开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公告。第 33 页/共 * 页17.2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将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公示2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不影响 (略) 。17.3中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 (略) 网站(http:/ *** )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招标人将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通过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视为送达中标人。17.4《中标通知书》为 (略) 分。 18.签订合同18.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7项规定的时间之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8.2招标人 (略) 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就争议内容签订解决争议的 (略) (略) (略) 政调解,不影响合同签订时 (略) (略) 。 19.废除中标19.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除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之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自动失效, (略) 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19.1.1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19.1.2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9.1.3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容更改要求的;19.1.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9.1.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19.2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与围标串标等影响中标 (略) 为的,招标人将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动失效, (略) 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第 34 页/共 * 页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开标1.1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由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1.2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和 (略) 。1.3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招标人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名单及组成情况,宣读开标会议注意事项。1.4招标人工作 (略) 工作人员对 (略) 解密。1.5招标人工作人 (略) 系统显示现金方式投标保证金情况、电子保函/保单情况和收取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情况,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逐个检查、 (略) 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记录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宣读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名单。1.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使用信用评价等级的,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各投标人的相应信用评价信息并录入交易系统。1.7由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需要宣读的内容。1.8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交易系统,核查是否有投标人在系统中有属于拒绝投标情况的记录并拒绝相应的投标人投标。1.9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检查情况、信用评价信息、投标报价、拒绝投标情况等开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均视为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略) 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1.9. (略) 提出,招标人工作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9.2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早于12:00的项目,在开标当天15:0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在当天24:00前通过交易系统回复;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不早于12:00的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2:00,招标人回复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7:00。此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给招标人。异议回复应加盖招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回复。1.10招标人不受理投标人未按本章1.9项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以外的关于开标情况的异议。1.11 (略) 公告。 2.资格审查2.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略) 在开标后、 (略) 资格审查。2.2资格审查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 (略)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 (略) 视频和音频记录。2.3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资格后审会议开始,宣读资格审查会议注意事项,宣 (略) 组成情况。 (略) 推荐或选举一 (略) 成员担任主任委员。2. (略) 严格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个审核判断投标人资格函件是否满足相关资格审查要素要求并给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论。2.5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 (略) 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 (略) 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 (略) 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 (略) 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2.6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 (略) 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 (略) 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一小时,特殊情况 (略) 同意,可适当延长。第 35 页/共 * 页2.7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2. (略)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完毕后, (略) 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由全 (略) 成员签名,并按规定将资格 (略) 公示。2.9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 (略) 。 3.评标环节入围会3.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人数,选取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3.2评标环节入围会在资格审查完成后,即时在资格审查 (略) 。3.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人数和招标文件第二章《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规定,选取直接推荐入围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本 (略) 分推荐入围方式的, (略) 此环节。3.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排序规则,确定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3.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规则,根据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和信用评价等级选取剩余的入围投标人。3. (略) 应当出具《入围结果表》,由全 (略) 成员签名。3.7直接推荐入围结果、价格竞争排序、 入围投标人的名单应当与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公示。 4.评标4.1评标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 (略) 。4.2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 (略) 组成情况。 (略) 推荐或选 (略) 成员担任主任委员。4.3招标人工作人员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及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审查要素。4. (略) 认为招标文件需 (略) 澄清的,招 (略) 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澄清情况应当在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 (略) 记录。4.5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经济 (略) 评审:4.5.1交易系统对各投标人的X (略) 辅助评审。4.5.2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参考交易系统辅助评审结果对各评标 (略) 评审,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或评标要素表中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4.5.3招标文件中设置有成本参考价的,评标专家应同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略) 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形。4.5.4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合格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4.6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技术 (略) 评审:4.6.1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 (略) 评审,指出存在优点的具体事项,或指出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对评标要素逐条评审时,应当给出具体的评审意见,不得以“合格、不合格、可行、 (略) 、优、良、中、差”等分级、评价性意见代替4.6.2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该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4. (略) 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4.7.1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和《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评审项目” (略) 汇总。汇总单条“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时, (略) 组长将各评标专家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罗列在一起,集体讨论 (略) 集体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第 36 页/共 * 页4.7. (略) 集体对同一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4.7. (略) 在汇总各评标专家意见时,如果有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则应在《评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4.7.4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仅需指出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不必再指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4.7.5各评标要素的评审意见以及综合评价等级要求与独立评审要求相同。4. (略) 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4.9评标过程中如出现疑问, (略) 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 (略) 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 (略) 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4.10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 (略) 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 (略) 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一小时,特殊 (略) 同意,可适当延长。4.11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4. (略) 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后,确定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名单,并出具评标报告。4.13进入定标环节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若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即按照评标入围会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项规定排序,在被淘汰的排名靠前的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10 (略) 评标,若经过补充选取,投标人不足十家时,对所有剩 (略) 评标。若不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 (略) 。4.14招标人工作人员根据业绩信誉标书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 (略) 列表整理。4.15将评标报告与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 (略) 公示。 5.定标5.1定标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 (略) 。5.2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定标会议开始,宣读定标会议注意事项, (略) 组成情况。 (略) 推荐或选 (略) 成员担任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略) 成员的,直接由其担任组长。5.3招标人工作 (略) 提交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和定标资料。5. (略) 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确定的定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的相应规则确定中标人。5. (略) 签署定标书。5.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 (略) 的, (略) 本章5.1至5.5项,定 (略) 签署或招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5.7将 (略) 公示。第 37 页/共 * 页六 、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除各格式的备注内容外,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 通用格式? 标书封面2. 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 投标保函(纸质)? 投标保函(电子)?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3. 资格函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港澳企业决策授权书□港澳企业投标授权书?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承诺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项编制。4. 技术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标书评审要素表》逐项编制。5. 经济标书? 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XML2.0格式编制。6. 业绩信誉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业绩信誉要素表》在系统中填写并按顺序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 38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标书封面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投 标 文 件(标书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备注:1. 投标保函/保单无需封面。2. 联系人电话须为内地号码。第 39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开启。包装内容:□投标保函/保单项目名称: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备注:1、联系人电话须为内地号码。第 40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纸质)投标保函保函编号:致 (下称受益人):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月日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 日(含 60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5.被保证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保证人(盖章):单位地址:日期:第 41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保函编号:致 招标人企业名称 (下称受益人):鉴于 投标企业名称 (下称被保证人)将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标段编号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 日(含 60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5.被保证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保证人(盖章):单位地址:日期:第 42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投标保证保险保 (略) 定,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必须包含以下特别约定:一、投标保证保险期间至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日(含 60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二、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投保人在接受本投标保证保险时, (略) 的保险条款。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投标文件;2.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3.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投保人放弃中标的。5.投保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投标的除外。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享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四、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我方收到被保险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达成赔付意向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条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以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准。五、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投标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七、本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被保险人支付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我方的保险责任终止。八、本投标保证保险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投标保证保险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第 43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彩色复印件或护照个人信息页彩色复印件备注:非港澳企业提供。第 44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姓名)代表本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获取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提出相关问题,参加相关会议,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被授权委托人在以上期限之内从事授权范围之内的相关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粘贴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彩色复印件或护照个人信息页彩色复印件备注:非港澳企业提供。第 45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招标人名称):(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投标事项签订如下协议:1.(某成员名称)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主办人。2.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投标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及协调工作。3.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将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4.联合体各方职责分工如下:单位名称 承担工作范围(单位名称)(主办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5.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将按照以上职责分工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之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单位名称)(主办方)(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备注:本协议书在交 (略) 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方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协议内容,无需单独盖章。第 46 页/共 *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的施工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投标的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1.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略) 秩序。2.自觉服从招标议程安排,遵守招标投标 (略) 纪律。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不 (略) (略) 为,不存在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情形。4.自愿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我司投标报价承接本项目。5.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XML2. (略) 的投标报价,且与珠海市公 (略) 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一致。6.保证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自觉遵守招标文件约束,履行投标文件承诺。7.保证接受、配合招标人对投标文件 (略) 的调查核实。8.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投标报价、承包合同约定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略) 有施工任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及目标。9.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签订承包合同。10.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承包合 (略)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密切配合相 (略) 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相 (略) 门工作人员以及建 (略) 代表、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11.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不低于内地建筑施工企业。12.保证在开工前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完成合同备案, (略) 账户。13.保证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至少满足粤建市〔 * 〕8号文及珠规建建〔 * 〕48号文的规定,其中项目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专项条款第一章第5.1项要求,同时保证中标后按招标人及横 (略) (略) 门 (略) 。其中,第11条至第13条仅适用于港澳企业。本投标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将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中标结果,自 (略) 罚。备注:本承诺书在交 (略) 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第 47 页/共 * 页合同格式:合同编号: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略) (略) 承包人:(中标单位)第 48 页/共 * 页目 (略) 分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二、协议 (略) 分 中标 (略) 分 投标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 (略) 分 通用合 (略) 分 技术标准 (略) 分 (略) 分 已标价工程 (略) 分 构成 (略) 分的其他文件第 49 页/共 * (略) 分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第 50 页/共 * 页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略) (略) 承包人(全称):(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 。5.工程内容:本标段为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起点对接金琴快线,沿线经过金琴快线港湾大道互通立交、金凤路、港湾北路、新湾四路绿带、东外环高速连接线,项目终点位于珠中边界。本项目为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工程范围为K0+ * . * ~K3+ * ,一期工程全长 2. * km。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工期计算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开始计算。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广东省、 (略) 验收评审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包含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第 51 页/共 * 页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承包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 (略) 分: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构成 (略) 分的其他文件。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发包人下达的正式公文或书面指令均作为合同 (略) 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 (略)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第 52 页/共 *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珠海市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 份, * 方执两份, * 方执 * 份,副本 * * 份, (略) 门 * 份,发包人 * 份,承包人 * 份。发包人: (略) 路桥开发建设 承包人:(中标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第 53 页/共 * 页二、协议书附件第 54 页/共 * 页附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 (略) (略)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中标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略)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 (略)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略) 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第 55 页/共 * 页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略) 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略) 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略)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略)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 (略) 为。(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略)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略)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 (略)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 (略) 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第 56 页/共 * 页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5.本合同一式 *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 份, * 方执两份, * 方执 * 份,副本 * * 份, (略) 门 * 份,发包人 * 份,承包人 * 份。发包人: (略) 路桥开发建设 承包人:(中标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第 57 页/共 * 页附件 2:建设工程施工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的项目代建单 (略) (略)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的有关规定。(2) (略) 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 58 页/共 * 页(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 (略) 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 (略) 的处罚。5.双方约定:(1)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 (略) 门 (略)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 (略) 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 (略) 门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 (略) 在地 (略) 门的审计监督。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 59 页/共 * 页7.本合同作为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 *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 份, * 方执两份, * 方执 * 份,副本 * * 份, (略) 门 * 份,发包人 * 份,承包人 * 份。发包人: (略) 路桥开发建设 承包人:(中标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第 60 页/共 * 页第 61 页/共 * (略) 分 中标通知书第 62 页/共 * (略) 分 投标承诺书第 63 页/共 *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第 64 页/共 * 页一、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文件或者发包 (略) 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监理大纲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 称: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名 称: 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略) (略) (略) 包括: 承包人临时项目驻地、 (略) 、 (略) 、临时便道、临时便桥、临时交通组织便道等。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国土、 (略) 门批准用地手续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项目驻地、 (略) 、 (略) 、临时便道、便桥、 (略) 、 (略) 等为项目建设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占地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第 65 页/共 * 页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发包人或发包 (略) 门颁发的用于工程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设计图纸等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构成 (略) 分的其他文件。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发包人下达的正式公文或书面指令均作为合同 (略) 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 (略) ,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 15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设计图 2套、地质资料 1套 ;第 66 页/共 * 页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图(含相关说明文件)、交通组织设计图(如有)、勘察地质资料。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约定:在第 1.6.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没有得到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设 (略) (略) 修改;因承包人擅自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将课以 2万元/次的违约金。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 (略) 方案、临建方案、智慧工地创建方案、创国优实施方案(若有)、科研实施方案(若有)、 (略) 组建方案(若有)、专项施工方案、交通导改方案、安全消防方案、文明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防台防汛、传染病防控预案、环保方案(含 6个百分百大气污染治理)、危大工程应 (略) 所有与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5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6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加盖印章)及电子文件形式;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发包人审查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文件后 14 天内。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现场图纸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 (略) 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合同文件、施工资料、试验资料、安全资料、 (略) 台账、施工影像资料、变更台账、分包台账、农民工资支付台账、支付财务凭证等,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第 67 页/共 * 页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 (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本项 (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1.10 交通运输1.10.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1.10.2 场外交通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略) 调查并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市、区政府 (略) (略) 外交通设施有明确专题指示或特殊要求的,按其指示或要求办理。1.10.3 场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是指修建在项目施工用地(永久和临时)红线范围内 (略) 示范围内,为施工需要设置的交通运输路线;包括衔接施工对外交通,联系工地各标段、各工区、生产及生活区之间的交通运输路线。场内交通必须保证项目内施工需求、满足工程机械和运输 (略) ,并要求保证其路况良好,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施工单位共同使用。相关计价或费用原则约定如下:(1)如发包人在招 (略) 内交通方案(含便道和便桥方案)和计价费用清单的,承包人需按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 (略) 施工,并上报监理人 (略) 验收,验收合格后,费用按承包人 (略) 包干结算。第 68 页/共 * 页(2)如发包人在招标文 (略) 内交通方案、但有计价费用清单的,承包人需在开工 (略) 内交通方案(含便道或便桥方案)给监理人审批,并按监 (略) 内 (略) 施工,验收合格后,费用按承包人 (略) 包干结算。(3)如发包人在招标文 (略) 内交通方案、也没有计价费用清单的,承包人需在 (略) 内交通方案(含便道或便桥方案)给监理人审批,并按监 (略) 内 (略) 施工,费用 (略) 承担。(4)承包人有义务保护好现有的施工便道或便桥,及时养护, (略) 顺畅;如承包人不及时修建和养护便道或便桥,造成邻近标段运输车辆受阻时,或完工后 (略) 内临时便道或便桥,造成无法验收或移交的,监理人可指令其 (略) 此项工作,其费用由监理人作价后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中扣除。(5)在施工过程中,市、区政 (略) (略) 内交通有特殊要求的,按市、区政 (略) 门要求办理,涉及增加费用,待 (略) 门批复后,按新增工程(或变更工程)办理。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项目之外的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略) 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用于本项目或自身项目,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1.11.4 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第 69 页/共 * 页的承担方式: (略)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单项数量与施工图计算数量出现误差, (略) (略) 调整。2. 发包人2.1 许可与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林地等许可和批准应由承包人以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名义,负责合法合规办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以发包人说明通知文件为准)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承包人须根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向监理人、发包人申报用地计划,发包人按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复后的用地计划 (略) 。第 70 页/共 * 页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负责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承包人接收后需及时复测并报监理人审批。(2)发包人不提供临时驻地等施工设施、场地( (略) 、管理人员及工人宿舍、 (略) 、 (略) 、 (略) 等)、 (略) 的水、 * 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 (略) 需的 (略) 地、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 (略) 解决,相关方案需报监理人审批,实施后需报监理人验收;如合同清单中有相关投标报价的按报价予以计价并结算,如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关投标报价的,视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支付。(3)施工过程中的取土(石)场、淤泥、不符合市政府 (略) 理文件的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 (略) 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支付。本项目土石方余渣,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试行)的通知》执行。施工过程中破除的路面结构层, (略) 处理,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略) 支付。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或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施 (略) 地和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 (略) 核实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未标明或标示不准确的管线及设施,对影响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 (略) 理;在发 (略) 理方案前,承包人有保 (略) 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地下管线、地下或地面设施的迁移或拆除时,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发包人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并留存影像资料。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一切损失赔偿的责任。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第 71 页/共 * 页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档案、影像档案等,具体提交内容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略) 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满 (略) 、国家发改委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 (略) 办法》的通 (略) 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10) (略) 的其他义务: ①以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名义,负责合法合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林地等许可和批准。提供的竣工档案均需经监 (略) 审核通过后, (略) 审核,如审核不通过, (略) 整改,直至满足发包人及档 (略) 门要求为止 ②信息化要求:一、 (略) 后须上报智慧工地的创建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技术功能、实施单位、实施计划、费用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 (略) 分智慧工地推广的要求,在临建、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信息化技术,创建智慧工地,并与建设方项目 (略) 有效衔接。(1)计划进度管理:系统应具备计划编制和进度填报功能,其中计划编制应按照计划目标层层分解,实现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的编制;进度填 (略) 分项实现日进度、周进度、月进度的填报与汇总,并且实现进度与计划的动态对比分析。(2)质量安全管理: (略) 应通过移动 APP 技术实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提出、整改、验证、消除的闭环管理;通过二维码技术,实现半成品和成品结构构件的信息查询和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构件的编码、构件尺寸、施工时间、施工和检验人员、材料等。 (略) 建立 VR (略) ,结合 VR 实第 72 页/共 * (略) 安全教育、虚拟体验、工程漫游等功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3)工序报验: (略) (略) 分项工程 (略) 在线报验,工序在线报验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实现对报验照片,测量数据通过 APP (略) 填报,并按照质保体系要求完成在线审批,且相关成果与建设方工程管理系统对接。系统应内置相关标准, (略) 量测数据自动判断报验是否合格并且给予预警。(4)搅拌桩监控:水泥搅拌桩机械必须配套安装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并将施工过程自动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与建设方工程管理系统,全面推进水泥搅拌桩质量管控,确保隐蔽工程质量。(5)现场视频监控:施工单位应在 (略) (略) 位和关键节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能接入建设单位视频 (略) 远程监控。同时,施工单 (略) 具备专用计算机、 (略) 络运营商专线,网络流量不小于 * Mbps,保证视频数据的传输、保存、查录。(6)人员管理系统:门禁系统:每个出入口安装一套门禁人脸识别设备,并安装大屏实时显示进出人员情况;实名制系统:具备人员信息管理(包含管理人员、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评价管理等四大功能模块,包含相关软件、硬件。实 (略) 作业人员基本信息、移动考勤信息、工资支付及培训教育情况信息的动态管理,并能接入建设单位智慧 (略) 远程监控。劳务人员及履约人员的信息应与 (略) 联动,其中:劳务工人的信息应包括技术交底、安全培训、体检及特殊人员上岗信息(特种工人)等信息,履约人员应包括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及体检等信息,不满足要 (略) 。(7)环境监测: (略) 要求安装噪声扬尘监测设备,数据传输至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中。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第 73 页/共 * 页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出具的项目经理委任书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 22 (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责,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7天内未完善整改的,发包人按每延误 1 天课以 * 元收取违约金;30 天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课以 10 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擅自(或者申请后未经批准) (略) 或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或监理人要求)的各类会议的,发包人课以违约金 * 元/天·次的违约金,并在确认违约金到帐后,办理进度支付等相关事宜。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投标承诺到位的项目经理因不可抗力、正常退休、病故、辞职、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以上均 (略) 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 (略) 合同责任和义务需替换的,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用同等资质的人员替换,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无上述特殊情况需替换项目经理的(或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复同意后,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课以 10 万元/次违约金;(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替换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将课以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课以 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署后 15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书第 74 页/共 * 页面表示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将课以 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应征得监理人书面同意;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质量负责人、 (略) 负责人、 (略) 负责人除取得监理人书面同意外,还需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投标承诺到位的(或已经监理人、发 (略) 履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可抗力、正常退休、病故、辞职、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以上均 (略) 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 (略) 合同责任和义务需替换的,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用同等资质的人员替换,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无上述特殊情况承包人需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更换人员虽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略) 免除承包人擅自更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还需对如下重要管理人员课以违约金:A.更换项目副经理或总工的,课以 5万元/人违约金;B.更 (略) 、 (略) 、 (略) 门负责人的,课以 2万元/人违约金;C.更换计量(或造价)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路基、路面、桥梁、试验工程师、档案管理工程师的,课以 1万元/人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课以 * 元/人次/天的违约金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 (略) 专业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如下:(1)劳务分包规定:第 75 页/共 * 页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A.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B.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 (略) 、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 (略) 在 (略) 门备案。C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D.承包人应对雇用的劳务人员、 (略) 全面统一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略) 有劳务 (略) 登记造册,建成并落实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E.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略) 分包。F.劳务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备案后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诉或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的,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 (略) 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G.承包人未按上述劳务 (略) ,或对劳务分包管理不善出现群体事件、法律纠纷连 (略) 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一经发现,除承包人立即无条件改正外,发包人还将课以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2)发包人的强制分包约定:A.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等违约情况,发包人有 (略) (略) 切割, (略) 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单位按强制切割工程量重新编制预算计价,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第 76 页/共 * 页B.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强制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3)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 (略) 需的各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支付。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形式: ;3.8 施工技术管理3.9.1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收集施工阶段建设管理相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安排专人定期形成总结材料(至少每季度一次)报送建设单位。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 (略) (略) 、 (略) (略) 提供, (略) 承担。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职 务: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第 77 页/共 * 页电子信箱: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1) / ;(2) /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 (略) 关于加强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规定(修订版)》(珠交通字〔 * 〕 * 号)、《 (略) 关于进一步落实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制度的通知》执行、关于印发《 (略) 工程量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增加 5.3.5 项如下:5.3.5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按《 (略) 工程量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要求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 (略) 三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 (略) 下一工序的作业。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可拒绝验收签认;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监理工 (略) 分工程为不合格,并 (略) 分工程的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 (略) 由承包人负责。第 78 页/共 * 页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安全施工必须满足广东省、 (略) 门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2)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 (略) 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 (略) 。(3)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4)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5)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6)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本项补充:(1)承包人 (略) 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3)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 (略) 安全教育和管理。(4)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5)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A.充分 (略) (略) 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 (略) 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 (略) 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第 79 页/共 * 页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E.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 (略) 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补偿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发包 (略) 的规定办理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及珠海 (略) 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 (略) 符合《珠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围蔽工作。 (略) * %围蔽、工地砂土 * %覆盖、工地路面 * %硬地化、拆除工程 * %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 * %冲净车轮车身、 (略) 地 * %绿化,全面实现渣土运输车全密闭化。施工的承包 (略) 地整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略) ,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承包人须在施工期间佩戴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关 (略) 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施工环保费用计量审批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 (略) 。6.2 环境保护6.2.1 绿色施工管理第 80 页/共 * 页6.2.1.1 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开展绿色施工管理。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绿色施工的整体目标,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制度。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员工的绿色施工管理职责。6.2.1.2 承包人应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绿色施工具体目标和指标;(2)绿色施工针对“四节一环保”的具体措施;(3)绿色施工拟采用的“四新”技术措施;(4)绿色施工评价管理措施;(5)绿色施工设施购置(建造)计划清单;(6)绿色施工具体人员组织安排;(7) (略) 会经济效益分析。另外,须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6.2.1.3 承包人应创建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加强“四节一环保”措施落地;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略) 宣传,营造绿色施工氛围;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定期记录、收集和整理绿色施工资料,及时总结绿色施工措施实施成效,提出持续性改进措施。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品质工程规划大纲实施细则、施工监测实施方案、智慧工地创建方案、水保环保等专题研究报告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周边建(构)筑物保护措施、交通组织方案【如需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临时围蔽、资金安排计划等。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审查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 。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第 81 页/共 * 页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审查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 60 天内 。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延误时间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延误工期增加的费用,最终以市(或区) (略) 门审核意见为准。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天按 * 元/天标准课以承包人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0%的签约合同价。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或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时,首先应根据保险合同立即通 (略) 理赔,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理赔情况等,监第 82 页/共 * 页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 (略)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10 级以上台风 ;(2) 百年一遇的洪水;(3) 其他不可抗力的气候因素。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时,首 (略) 进行理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含理赔情况)报告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根据保险 (略) 审核后报 (略) 门审批, (略) 门批复为准。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指示后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最终提前竣工奖励(或补偿金额)以市(或区) (略) 门审批结果为准。8. 材料与设备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增加:8.3.3、8.3.4、8.3.5、8.3.6 项8.3.3 承包 (略) 应建立原 (略) 台账、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账。期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 (略) (略) 位等。8.3.4 主要材料预算书中已注明技术要求、规格、型号、 (略) 家、产地、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必 (略) 家、产地、品牌或不低于此材料品质、 (略) 报价;具体要求见预算书, (略) 列材料品牌是作为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质量控制重要依据,承包人应选用此品牌或其它性能质量不低于此品牌的材料,该材料品牌一经投标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施工中 (略) 。预第 83 页/共 * 页算书中未注明的其它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根据本企业对本工程的设计、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标准合 (略) (略) 确定。8.3.5 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 (略) 分材料、设备提出替换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 (略) 价格对替换材料及设备做出价格置换,并调整合同价款。若材料、设备确定存在缺货、停产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替换;材料替换时按 (略) :A材料、设备性能和质量高于原定品牌,B需取得发包人同意,C原则上不调价,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意见。8.3.6 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工程主材、设备和其他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略) (略) 《建设项目主要材料和临时设施准入制度的通知》(发包人颁发项目管理手册)要求。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增加:8.4.3、8.4.4 项8.4.3 承包人应确保材料的运输、存储和保管满足材料特性的要求,防止材料发生损坏、混淆、变质和受到污染。各种原材料、本成品的 (略) 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8.4.4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特性对材料的运输、存储和保管的方法予 (略) ,并依据材料的种 (略) 标识,确保每批材料保持良好的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以发包人、监理 (略) 门的要求为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第 84 页/共 * 页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 2.4.2.(2)约定,如合同清单中有相关投标报价的按报价予以计价并结算,如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关投标报价的,视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支付。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 (略) 需要 (略) 所: (略) 门要求为准。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略) 门要求为准。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略) 门要求为准。9.4 现场 (略) 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3 变更程序增加10.3.4、10.3.5项10.3.4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监理人、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并批复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5 变更办法:所有的变 (略)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 (略) 签证及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 85 页/共 * 页任何情况下,发生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审批认可,否则,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承认,工程洽商不作计量依据。变更工程量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见10.4条。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招标预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2)招标预算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则按 (略) 理:以招标预算的“编制办法和材料价”编制的预算价为基数乘以中标费率作为变更单价。中标费率=(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预算-暂列金额-暂估价)× * %。批复预算价中材料价格若有缺项, (略) 分采用审核批复时采用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中档(间)价计算,再缺项时采用《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审核批复时当期珠海地区的材料信息价,均缺项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略) 方四方经过询价共同确认。(3)按费率计算的其他项目费按照其基数的增减金额乘以投标费率计算,规费及税金按照其基数的增减金额乘以规定费率计算。(4)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项目措施费:a.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可计算工程量的模板、脚手架、钢板桩等项目按上述第(1)~(3)的结算方式调整;b.所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其基数变化调整;c.其他如大 (略) 费、抽水台班等按投标报价包干不做调整;(5)因工程变更、清单误差等原因引起最终工程量清单结算数量与原招标清单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15%,此清单项费用按如下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如下:当 Q1<0.85Q0 时,S=0.85Q0×P0+(Q1-0.85×Q0) ×P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 ×P1公式中:S :为调整后的某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第 86 页/共 * 页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开列的工程量;Q1:为某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含变更);P0:为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P1:为结算时重新调整的单价,P1=招标预算单价*中标费率。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本条按照暂 (略) 确定】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承包人无权动用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动用暂列金额前必须事 (略) 门书面批准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 (略) 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第 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87 页/共 * 页第 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 (略) 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 (略) 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略) 价格波动,采用 (略) 价格调整:(1)人工及主要材料在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r%)如下:a.钢材和油料(包括石油沥青、重油、汽油、柴油等)的风险幅度 r=±5;b.人工、水泥、商品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水泥半成品(含成品)、管材(含管件)、电线电缆、苗木等的风险幅度 r=±5;c.地材(砂、碎石、石屑(石粉)等)的风险幅度 r=±5。除以上之外的其它材料一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无论盈亏都 (略) 承担。(2)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 (略) 价格波动产生的调整费用,实际结算时价差调整费用计算方法如下:a.价差(ΔC):ΔC=Ci(i=1,…,n)-Co,i 指人工或材料的使用时间,具体以中间计量时间为准。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 (略) 门审核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控制第 88 页/共 * (略) 采用的当月《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间(档)材料价(不含税)。信息价(Ci):指珠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使用当月《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间(档)材料价(不含税)。b.数量(V):指相应的预算定额消耗量。c.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d.因材料价格 (略) 分项工程费或措施费项目费增减,而导致的以此作为基数计算的税金增减发包人予以补偿,其余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均不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在施工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②承包人负责 (略) 所产生的一切垃圾,所需费用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中标后,该项费用不调整。③无论承包人是否填报下述情况的风险,结算时不再调整:防台风、暴雨及因其造成的排水等相关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为工程足额购买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备保险。当工程发生 (略) 办理索赔事宜,发包人不承担索赔责任;因承包人不及时购买保险造成的相关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不及时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 (略) 为,在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 (略) 整改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代为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计量款中予以扣回。⑤各类机械 (略) 费用、工程 (略) 费用,各类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管费用。⑥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复的安全、交通疏导、文明施工、环保措施等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法律、法规变化 (略) (略) 调整或完善的,承包人必 (略) 调整或完善,但费用不予调整。⑦管线接驳、 (略) 需的驳接费用和移第 89 页/共 * 页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受相邻标段交叉施工作业影响降低施工效率,费用不予调整。⑧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并按实结算。⑨工 (略) (略) 门在审核、审计过程中的核减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①合同清单有投标报价的按 (略) 结算;②合同清单没有投标报价的,视为上述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略) 支付;③以工 (略) (略) 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为准。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调整;②工程设计变更按专业条款第 10.4.1 调整,暂估价按专业条款第 10.7 调整;③其它专业条款约定的调整方式。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0%的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承包人驻地建设完成,且主要 (略) 后,经监理确认可申请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80%时扣完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略) 计量,具体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年)、标价的工程量清 (略)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第 90 页/共 * 页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0%(含本数);(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5%(含本数);(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经过发包人 (略) 单位审核(以下简称“一审”)后,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与一审结算价中较低值的 90%(含本数)。(5)二审完成后,支付至二审结算价的 97%。(6)如市(或区) (略) 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7)所有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均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完税证明。承包人对发票的合 (略) 法律责任。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 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适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供交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应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批准格式填写的月计量(期中计量)支付报表 6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 天 。第 91 页/共 * 页(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确保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4 天 (略) 门,其它按财政 (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于发包人为政府委托的代建单位、且项目使用的财政资金,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违约金。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法定程序及要求办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 (略) 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第 92 页/共 * 页13.6 (略) 13.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文件、影像资料、交(竣)工验收资料、现场签证单和《 (略) 政府投资公路、市政项目工程完工结算资料报审指南(试行)》(珠交通字【 * 】 * 号)通知中的相关资料。14.2 竣工结算审核(1)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结算申请单后 90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或区) (略) 门审批, (略) 门审核批复时间从其规定。(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市(或区) (略) 门 (略) 。(3)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8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报市(或区) (略) 门申请付款, (略) (略)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第 93 页/共 * 页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关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以市(或区) (略) 门的规定为准。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本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第 94 页/共 * 页按 7.5.1 (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 12.4.4.(2)项、14.2 (略)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经发包 (略) 门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 16.2.2。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下表类别序号 违约项目安全生产1 (略) (略) 、 (略) 、 (略) 、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产标牌, (略) 以违约金 * 元。2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3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 (略) 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 (略) 未设安全警示牌, (略) 以违约金 * 元。4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 (略) , (略) 以违约金 * 元。第 95 页/共 * 页5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规 (略) ,并对人身、 (略) 有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略) 以违约金 * 元。6 爆破器材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略) 以违约金 * 元。7对于安全风险大的高空作业、梁板吊装,要求制订安全预案, (略) 以违约金 * 元。8梁板吊运安装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人审批,吊车、龙门架、架桥机要经过安 (略) 门检查合格,才能施工作业, (略) 以违约金 * 元。9出现以 (略) 以违约金 * 元:(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 (略) 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 (略) 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处以违约金 * 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吊车、架桥机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文明施工1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 (略) 以违约金 * 元。2承包 (略) 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宣传牌, (略) 以违约金 * 元。3单项工 (略) 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施工点无安全员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4 (略) 管理人员不佩戴工作证, 每人/次处以违约金 * 元:。5路基施工作业面、便道不及时洒水降尘的, (略) 以违约金 3, * 元。6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须在该项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 (略) 以违约金 * 元。7 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第 96 页/共 * 页8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略) 以违约金 * 元。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起群众抗议、 (略) (略) 罚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10弃土、弃渣占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11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完善,造成水土流失,污染当地农田水利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环境保护1 未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2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齐全,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3 施工方案中没有环保措施,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4未对可能造成环境污 (略) 监测,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5 未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6环境保护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不健全,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7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帐,报送资料不及时,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8驻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设施缺乏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略) 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9 临近居民区施工噪声超标,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0施工废料、废渣或弃土乱堆乱 (略) 而 (略) ,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1施工废 (略) 理而对周边造成污染,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2施工废 (略) 理而对周边造成污染,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3施工粉尘未有效控制而对周边造成污染,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第 97 页/共 * 页14生 (略) 理直接排放而造成污染,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5生活垃圾没有集中且定期运走而造成污染,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16驻地噪音超过有关的规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处以违约金 * 元,并限期纠正。内业资料1开工前须结合 (略)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 (略) 归纳收集, (略) 以违约金 * 元。2内业原始资料弄虚作假的,不及时填写的,填写不完整规范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3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有关要求采用文件盒及时归档, (略) 以违约金 * 元。 (略) 工程完成时,须将原始资料、施工记录、进度照片等资料整理归纳,装订成册, (略) 以违约金 * 元。5 试验设备不齐全,未建立试验台帐, (略) 以违约金 * 元。其他1不按照 (略) 技 (略) 施工作业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2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 (略) 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3要求返工的工程未在规定 (略) 返工或要求清 (略) 材料未在规定的时 (略) 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4 水泥、钢筋、钢筋笼等存放不满足要求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5实验及检测仪器未标定或标定不合格仍使用的, (略) 以违约金 * 元。6检验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 (略) ;原材料送检和其它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焊接,土的重击实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 (略) 以违约金 * 元。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承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赔偿额最高为合同额的 20% 。第 98 页/共 * 页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 (略) 投的保险。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止(即合同工期+保修期)。承包人在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需接受发包人对整个投保过程的监督、指导,投保结果需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签订合同;保险费用按专业条款 12.1.(2) (略)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投标人应为工程购买种类齐全且数额足额的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 80 万元,且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用按专业条款 12.1.(2) (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当工程遭到破坏、不可抗力或遭遇意外事件等保险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因承包人未按保险合同要求报告保险人和通知发包人、监理人,由此造成的保险事故第 99 页/共 * 页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略) 申请仲裁;(2)向 (略) 在地有管辖权的 (略) 起诉。第 * 页/共 * 页二、专用条款附件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承诺函附件 3:履约担保附件 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第 * 页/共 * 页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略) (略) 承包人(全称):(中标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 (略) 等公用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本工程合 (略) 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7.路灯工程为 2 年;8.市政道路、桥涵、 (略) 等公用工程为 2 年;9.其他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并结 (略) 约定。若本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短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或没有约定的保修期,则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 (略) 。第 * 页/共 * 页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略) (略) 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略) 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略) (略) (略)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签订,保修金为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3%,工程结算后,以结算价的 3% 计取。七、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且质量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拨付给承包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 (略) 路桥开发建设 承包人: (中标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第 * 页/共 * 页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第 * 页/共 * 页附件 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承诺 (略) (略) :我方在此承诺:1. 保证投入金琴快线北延段(至珠中边界)工程(一期)交通安监工程施工项目的机械设备及交通工具可以正常使用,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2. 发包人有权限根据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相应的施工设备及交通工具,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3.我方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及交通工具,在经由发包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且不允许更换。承包人: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第 * 页/共 * 页附件 3:履约担保(另册)第 * 页/共 * 页附件 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职务 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 第 * 页/共 *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第 * 页/共 * 页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第 * 页/共 * 页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第 * 页/共 * 页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 * 页/共 * 页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第 * 页/共 * 页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第 * 页/共 * 页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略) 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第 * 页/共 * 页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 * 页/共 * 页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第 * 页/共 * 页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第 * 页/共 * 页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 页/共 * 页(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 (略) 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第 * 页/共 * 页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第 * 页/共 * 页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略) 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 * 页/共 * 页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第 * 页/共 * 页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 * 页/共 * 页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 * 页/共 * 页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略)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第 * 页/共 * 页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第 * 页/共 * 页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 (略) 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 (略)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第 * 页/共 * 页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 * 页/共 * 页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略) 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略) 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第 * 页/共 * 页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第 * 页/共 * 页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 (略) 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第 * 页/共 * 页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第 * 页/共 * 页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第 * 页/共 * 页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第 * 页/共 * 页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略) 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第 * 页/共 * 页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略)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第 * 页/共 * 页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 * 页/共 * 页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第 * 页/共 * 页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略)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第 * 页/共 *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 (略)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略)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略) 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略) 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 * 页/共 * 页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第 * 页/共 * 页(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第 * 页/共 * 页(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 * 页/共 * 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第 * 页/共 * 页(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第 * 页/共 * 页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 (略) 调整:第 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略) 占的比例;——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第 * 页/共 * 页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第 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 (略) 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第 * 页/共 * 页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略)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第 * 页/共 * 页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 (略) (略) 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第 * 页/共 * 页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第 * 页/共 * 页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第 * 页/共 * 页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第 * 页/共 * 页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第 * 页/共 * 页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第 * 页/共 * 页(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略) 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 (略) 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第 * 页/共 * 页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第 * 页/共 * 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略) 13.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13.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13.6 (略) 13.6.1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1) (略) 内残留 (略) (略)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理;(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第 * 页/共 * 页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 (略) 发布第 * 页/共 * 页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第 * 页/共 * 页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 (略)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略)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略) 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第 * 页/共 * 页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 (略) 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 * 页/共 * 页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略)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 (略) 理。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第 * 页/共 * 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第 * 页/共 * 页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略) 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第 * 页/共 * 页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第 * 页/共 * 页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略) 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 (略)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第 * 页/共 * 页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第 * 页/共 * 页(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第 * 页/共 * 页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第 * 页/共 * 页(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 (略) 理对承 (略) 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 (略) 理对发 (略) 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第 * 页/共 * 页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第 * 页/共 * 页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 (略) 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 (略) 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 * 页/共 * (略) 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第 * 页/共 * (略) 分 图纸(另册)第 * 页/共 * (略) 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详见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分析及其修正报告)第 * 页/共 * (略) 分 构成 (略) 分的其他文件(一)、《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另册)(二)、《 (略) 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关于加强水泥 (略) 管理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57 号)2.关 (略) 理质量控制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59 号)3.关于加强工程材料源头管理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材料和临时设施准入制度》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5.关于 (略) 验收增加重量偏差检验项目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17 号)6.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7.关于下达公路、市政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文)8.关于印发《预制梁和现浇梁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27 号)10.关于规范 (略) 标识牌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27 号)11.关于印发《 * 年样板标杆工艺工法推广手册的通知》(珠交通字( * )51 号)12.关于下发《 (略) 项目建设样板(标杆)工程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交通字( * )27 号)13.《关于印发《 (略) 政府投资公路市政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版)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14.《 (略) 关于加强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规定(修订版)》(珠交通字( * )- * 号)15.关于进一步落实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制度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16.关于加强中间计量影像资料检查的通知(珠交通字( * )41 号)17.关于对各在建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检查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第 * 页/共 * 页18.《关于严格规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环保费用计量审批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文)19.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珠交通字[ * ]41 号)20.关于印发《 (略) 施工安全风险源控制办法(暂行)》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21.关于按时报送计划进度报表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56 号)22.关于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报表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 * ]32 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事项的通知(珠交通字[ * ] * 号)24. (略) 保险管理办法(珠交通字[ * ] * 号)(三)合同专用条款文件汇总及其他合同组成文件1.《珠海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封闭施工管理的通知》(珠交字[ * ] * 号)2.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住规建建[ * ]1 号文))3.《 (略) (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 * ]96 号)4.《关于新建、改建道路路灯工程采用 LED 灯具的通知》(珠市政园林林业[ * ] * 号)5.《关于新建、改建道路路灯工程采用 LED 灯具的补充通知》(珠市政园林林业[ * ] * 号6、《 (略) (略) 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统一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珠城管办通[ * ]16 号)7.《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略) 办法》( (略) 规[ * ]3号)8.《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 )9.《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 * ] * 号10.关于“营改增” (略) 加强建筑业税源管理措施的通知(珠规建建【 * 】2 号)11.《 (略) 政府投资公路、市政项目工程完工结算资料报审指南(试行)》(珠交通字【 * 】 * 号)第 * 页/共 * 页12.其他文件第 * 页/共 * 页附件二、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发 包 人: (略) (略) (以下简称“ * 方”)承 包 人: (以下简称“ * 方”) (略) : (以下简称“ * 方”)为了促进 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 (略) 业务服务,根据工程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 * 、 * 、 * 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根据项目资金管理以“指定开户、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原则,为便于工程款的监管, * 方在 * 方开立唯一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户名: ; (略) : ;账号: ,用以核算 * 方工程款收支情况。 * 方工程款收支专用 (略) (略) , (略) 原则上只能办理代发工资、报销及奖金发放业务; (略) (略) (略) 办理劳务、材料、设备等支付业务,需得到 * 方书面批准。 (略) 银支付的款项, (略) 监管范围内,但应在资金用款计划表中列明。 (略) 银外,不得开通单位结算卡、 (略) 等非柜面转账渠道。 (略) 工程款专用账户,其收支账户同样纳入本协议监管范围。监管账户可以开通通存业务,但不允许开通通兑业务。因监管账户开立、变更、资金汇划、购买支付凭证等产生的工本费、手续费、汇划费等,允许从该监管账户直接扣收。第二条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 * 方 (略) 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其在 * 方开立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核算。第三条 * 、 * 、 * 三方共同承诺: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第 * 页/共 * 页监管和使用工程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 、 * 、 * 三方权责4.1 * 方权责:(1)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直接或通过上级管理单位支付资金给 * 方,保证工程资金(含预付款)只划转到 * 方在 * 方开立的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2)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及时审核 * 方的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3)有权对 * 方 (略) 监管和审查,在发现 * 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资金流向异常时, * 方有权中止工程款支付,直至 * 方改正为止。(4)审查 * 方提供的购货和服务合同、协议和发票, (略) 购材料设备和服务内容是否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并以 (略) 资金使用审批。(5)根据 * 方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并以 (略) 资金使用审批。(6)在 * 、 * 方发生争议时, * 方应负责协调、解决。4.2 * 方的权责:(1)同意 * 方、 * 方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工程款 (略) 监管。(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在 * 方开立账户的资金。(3)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得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上缴利润、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转移、挪用、截留资金。(4)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及时向 * 方申报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按 * 方批准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办理工程款支取业务。(5) (略) 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建立账册,对所有承包的 (略) 会计核算,每月 7号前定期向 * 方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略) 对账单。4.3 * 方权责:(1)依法为 * 方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2)做好金融配套服务工作,方便 * 方办理工程款结算业务;成立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第 * 页/共 * 页(3)按照 * 方审批核准的 * 、 * 双方加盖预留印鉴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见附件一)以及 * 方出具的《业务委托书》 (略) 转账支票, (略) 约定监管账户中划付款项,转账手续费联动从本协议约定监管账户收取。对于 * 方超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计划外额度、项目、用途和支付对象的用款,有权拒绝并及时向 * 方反映。(4)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对有转移、挪用资金嫌疑的大额付款,必须及时向 * 方通报。(5) * 方在监管期限内对 (略) 监管时,若监管账户或 * 方指定的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导致监管账户资金划付未成功的,或资金被任何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和/ (略) 的,或其他任何非 * 方原因 (略) 协议项下义务的, * 方不承担责任,同时, * (略) 分的监管义务即免除。因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 (略) 能控制的原因导致 (略) (略) 本协议, * 方对此不承担责任。(6) (略) (略) (略) 的资金支出,不在 * 方监管范围内, * 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 工程款使用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经 * * * 三方同意:(1) * 方应根据自身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管理费开支、材料、设备、劳务合同、内部结算凭证等编制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于每月 25 日前报 * 方审批。并经 * 、 * 双方加盖预留印鉴(见附件二)确认,由 * 方提交给 * 方,作为次月工程款提取依据。若需超出已提交给 * 方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范围用款的(用款金额 (略) (略) 支付款项), (略) 填制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经 * 、 * 双方加盖预留印鉴确认后交 * 方。(2) * 方仅负责对工程款用 (略) 形式审查,只要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印鉴与 * * 双方预留在 * 方的印鉴一致,则视为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真实、有效。(3) * 方应当 (略) 点的柜台办理涉及该工程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出业务(网银支付业务除外),应当在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范围内开具支票(或转账)第 * 页/共 * 页或《业务委托书》,支票或《业务委托书》金额(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内支付金额,支票(或转账)或《业务委托书》要素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内的要素一致,否则, * 方有权拒绝受理该支票或《业务委托书》。(4) (略) 办理代发工资、报销及奖企业务的,网上支付总金额应当小于或等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总金额,否则,视为 * 方违约。第六条 工程款账务核对6.1 月对账:每月月终后 5日内, * 方必须积极配合 * 方的对账工作,采用电子对账形式, * 方需对数据其实性负责。6.2 * 方在账务核对时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 * 方反映, * 方应积极与 * (略) 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6.3 月监管:每月月终后 10 日内, * 方负责将月对账情况、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资金支付台账表报 * 方备案审查。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 方的违约责任:保证将工程资金划转到 * 方在 * 方开立的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否则应负由此而引起的赔偿责任。7.2 * 方的违约责任: * 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超工程款用款计划表( * 方批准的) (略) 付款, * 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每发生一次, * 方向 * 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以及 * 方 (略) 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造成 * 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 方有权终止合同,按照合 (略) 理。7.3 * 方的违约责任: * 方资金监管不力,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擅自同意 * 方提取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外资金,造成 * 方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 方 (略) 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情节严重者, * 方 (略) 账户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保密责任 * 、 * 、 * (略) 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第 * 页/共 * 页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2) (略) (略) 门要求披露的;(3) * 方或 * 方同意或 (略) 披露的;第九条 通知及联系方式 * 、 * 、 * 三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两方。9.1联系方式 * 方的联系方式: * 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收件人: 收件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移动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传真: 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 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移动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地址:9.2 通知: * 方对 * 方、 * 方的任何通知, * 方有权通过以下 (略) 。 * 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 (略) 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 * 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对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 * 方对 * 方、 * 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第 * 页/共 * 页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 (略) 站、 (略) 、 (略) (略) 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 * 方、 * 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 (略) 知的 * 方、 * 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日(同城)/第 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 (略) 知的 * 方、 * 方传真号码、 * 方、 * 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9.3 * 方、 * 方同意,除非 * 方收到 * 方、 * 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 * 方、 * 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 (略) 向 * 方、 * 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 (略) 程序等。如 * 方、 * 方应诉 (略) 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 (略) 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 (略) 送达。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 * 方、 * 方:(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 * 方、 * 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2)专人送达,以 * 方、 * 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 * 方、 * 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 (略) 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 * 方未收到 * 方、 * 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 * 方、 * 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略)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 * 方、 * 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 9.2条约定的任一 (略) 。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第 * 页/共 * 页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 (略) 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者为准。第十条 监管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 * 、 * 、 *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至 * 方出具 * * 双方确认的结清书面证明资料后结束。监管期限届满后, * 方同 (略) 处理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如有)。监管期限届满后, * 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资金划付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与 * 方无关。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 * 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 (略) 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珠海市香洲区。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 * 份, * 、 * 、 * 三方各 *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 (盖章单位) 承包人: (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略) : (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第 * 页/共 * 页附件一: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第 * 页/共 * 页附件二: * 方预留印鉴样式 * 方预留印鉴样式第 * 页/共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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