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略) 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府函〔2024〕161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编号为2019-00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依法撤销宗地编号为2019-005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2019-006)。
连南瑶族自治县 (略)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