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略) :
你局《关于新建漳州至汕 (略) (福建段)项目占用云霄县一般湿地的请示》(云林〔2024〕24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云政办明电〔202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建漳州至汕 (略) (福建段)项目占用云霄一般湿地12.6950公顷。
二、海域部分占用湿地为透水构筑物(桥面)投影的面积12.3356公顷,项目占用湿地影响较小,对滨海湿地提出生态修复措施,不对滨海湿地提出湿地总量控制方案;郊洋湿地属人工湿地,但为水产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不属于湿地,且其位于滨海,项目占用湿地影响亦较小,结合滨海湿地对其提出生态修复措施,不对其提出湿地总量控制方案。
三、本项目占用永久性河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运河、输水河湿地面积0.0574公顷,合计0.3129公顷,需做占补平衡方案。同意选位于大块园湿地东北侧的大块园支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补偿占用永久性河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选位于石壁湿地向北侧延伸,与现状石壁湿地位置连续、水系连通,其水生生物、岸边植被等与上下游湿地一致,其湿地质量可认为与现状石壁湿地相当的支流面积0.0575公顷,补偿占用运河、输水河湿地面积0.0574公顷。
四、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 (略) :
你局《关于新建漳州至汕 (略) (福建段)项目占用云霄县一般湿地的请示》(云林〔2024〕24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云政办明电〔202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建漳州至汕 (略) (福建段)项目占用云霄一般湿地12.6950公顷。
二、海域部分占用湿地为透水构筑物(桥面)投影的面积12.3356公顷,项目占用湿地影响较小,对滨海湿地提出生态修复措施,不对滨海湿地提出湿地总量控制方案;郊洋湿地属人工湿地,但为水产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不属于湿地,且其位于滨海,项目占用湿地影响亦较小,结合滨海湿地对其提出生态修复措施,不对其提出湿地总量控制方案。
三、本项目占用永久性河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运河、输水河湿地面积0.0574公顷,合计0.3129公顷,需做占补平衡方案。同意选位于大块园湿地东北侧的大块园支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补偿占用永久性河流湿地面积0.2555公顷。选位于石壁湿地向北侧延伸,与现状石壁湿地位置连续、水系连通,其水生生物、岸边植被等与上下游湿地一致,其湿地质量可认为与现状石壁湿地相当的支流面积0.0575公顷,补偿占用运河、输水河湿地面积0.0574公顷。
四、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