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金乡沿街门面房2号 |
标的名称 | 纳金乡沿街门面房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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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F7B(略)-2 | 挂牌价格 | 8.659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面积为:65.6m2,层数为上下两层,租金按年支付,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押金)为(略)元,租赁标的用途仅限于承租方经营性使用,且不得用作明火餐饮行业。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7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3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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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查看人:央宗 联系电话:(略) 本次租赁标的面积总计为2908.8㎡。 (略) (略) 国有 (略) 所有。租赁标的已于2013年1月21日 (略) 住房和 (略) (略) (略) 国有 (略) 所得,尚未办理产权证。租赁标的性质为商业用途, (略) 中 (略) ,人流量极大,为旅游人群聚集中心地带。具有较好的商业价值。 |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 |||||||||||||||||||||||||||||||||||||||||||||||||||||||||||||||||||||||||||||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人:央宗 联系电话:(略)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1、租赁标的用途仅限于承租方经营性使用,且不得用作明火餐饮行业。 2、若因涉 (略) 改造,政府征用房屋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出租方支付、承担任何费用并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撒迁并返还该租赁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逾期搬离房屋的违约责任。同时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补偿、赔偿等全都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此完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二、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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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明源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4-11-1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0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8.6592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备注 | —— |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659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面积为:65.6m2,层数为上下两层,租金按年支付,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押金)为(略)元,租赁标的用途仅限于承租方经营性使用,且不得用作明火餐饮行业。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需向出租方账户支付押金人民币(略)元(大写:(略)万元整)。该押金在双方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方未参与出租方的公开招拍或参与后未竞得标及房屋无任何损坏、承租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不拖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退还。合同期内,押金不得抵作租金扣除:合同期限界满,除双方另有不予退还押金的约定外。承租方若有未缴纳的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予以扣除。承租方对此充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承租方提前退租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出租方不予退还押佥且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租赁标的用途仅限于承租方经营性使用,且不得用作明火餐饮行业。 2、若因涉 (略) 改造,政府征用房屋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出租方支付、承担任何费用并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撒迁并返还该租赁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逾期搬离房屋的违约责任。同时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补偿、赔偿等全都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此完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押金)为(略)元,租赁标的用途仅限于承租方经营性使用,不得转租转让,且不得用作明火餐饮行业。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 3、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若需改变,须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报批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方应当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4、租 (略) (略) 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并形成书面协议予以确认。承租方对此完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 5、承租方经营店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物业费、水电费、上网费、员工工资(福利)、社保、意外伤害保险、店铺装修、税费及一切债务等)概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由承租方履行全部的维修养护工作,承租方应爱护店铺设施,如有损坏,按市场价赔偿或负责修复。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现有 (略) ,如有经营需要,必须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装修,否则对房屋及结构上造成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不视为出租方违约,同时有权依约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交通和公共秩序,保持店铺门前畅通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全部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8、承租方应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搞非法、违法、违规经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9、承租方应做好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因违法、违规或责任心不强,导致租赁房屋或其他相邻房屋造成的火灾或被盗等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0、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供电、供水部门及出租方有关用电、用水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严禁擅自乱接电线及水管或盗水、盗电,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使用期间,依法经营,在房屋内不得擅自存放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不得开设赌博场所和卖淫场所,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有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乱接电线、不合理用电等的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反之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将租赁房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让、承包、交换、抵押、提供担保给第三方使用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不视为出租方违约,同时出租方除不退还承租方押金外,还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及赔偿出租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不包括因涉 (略) 改造,政府征用房屋情形),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14、若因涉 (略) 改造,政府征用房屋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出租方支付、承担任何费用并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返还该租赁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逾期搬离房屋的违约责任。同时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补偿、赔偿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此完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 15、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征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拆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出租方支付、承担任何费用并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返还该租赁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逾期搬离房屋的违约责任。同时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补偿、赔偿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此完全知悉且不持有任何异议。 16、《租赁合同》期满,出租方再次公开挂牌招租本房屋时,如承租方有意向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 17、标的查看联系人:央宗 联系电话:(略) 18、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资产明细表》等。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7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3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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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略) | |||||||||||||||||||||||||||||||||||||||||||||||||||||||||||||||||||||||||||
七、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八、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