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闫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 ****号。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羊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羊场现存栏670只肉羊,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标准(皖农牧〔2017〕99号),你经营的养羊场已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而你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证明;
2. 2024
3. 2024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养殖粪 (略) 置情况;
4.2024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信访反馈单1份,证明立案线索来源;
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规模已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1月26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10号)告知你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于责令改正当日就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 (略) 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 (略) 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现要求你吸取此次教训,增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今后你经营的建设项目需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应及时备案。
你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