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一套CNG站用设备集成系统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CNG站用设备集成系统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最终价值以卖方与买方竞价谈判后的最高出价为准。因为 (略) 场 (略) 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受到宣传力度、竞买者的多少、买受者的利用程度和用途等因素都影响其成交价。 (二)产权瑕疵:评估对象、范围由委托人指定。评估人员收集了资料、对 (略) 场 (略) 场调查、对法律权属进行了关注。 (三)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当事人没提供评估对象的 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 (四)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委托方也未告知评估对象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如果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在委托方不告知的情况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五)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报告由本机构评估人员独立完成。 (六)重大期后事项:确 (略) 置参考价。 (七)市场价值为现场卖方脱手价。设备的运输费、吊运费等由收购方负担。 (八)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现状下的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九)评估人员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评估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委托人负责。(十)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内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内黄县后河镇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之现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1000元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