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共资源交 (略) 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方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处理流程,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 (略) 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质疑投诉处理流程、答复标准和工作时限。一是强化主体责任。通过明确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起环节、时效、范围,采购单位的答复职责、受理方式,监管部门的处理职责、受理级别,进一步厘清质疑(投诉)受理范围,靠实答复(处理)主体责任。二是制定工作流程。通过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论证答复、建立报送机制、严守工作期限、回复特定情形,规范质疑答复行为;通过畅通投诉渠道、坚持高效原则、强化咨询论证、加强档案管理、依法实施处罚,明确投诉处理程序。三是创新调解机制。创新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工作模式,按照“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流程、调解时效”工作流程, (略)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机制,积极化解政府采购纠纷,防止矛盾升级,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质疑投诉,依法进行处理,不纳入调解范围。
下一步, (略) 将积极组建包含专职律师、评审专家、监管部门、集采机构、代理机构等人员的调解智库,无偿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提供调解服务,推进质疑投诉处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产生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