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出租张家口市桥西区光中路房屋九处:标的1:光中路4号一层底商(从东到西第一间) |
标的名称 | 张家口市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出租张家口市桥西区光中路房屋九处:标的1:光中路4号一层底商(从东到西第一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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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30,0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6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5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2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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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2月25 日至2024年12月26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 (略) (略) (略) 3、联系人: 郭建光 联系电话:* 4、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 | ||||||||||||
标的信息 |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2月25 日至2024年12月26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 (略) (略) (略) 3、联系人: 郭建光 联系电话:* 4、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略) 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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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张家口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18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张家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办公室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6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30,000 元/年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评估报告文号 | 张鑫评报字(2024)第147号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0,000 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租赁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 11: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元的正整数倍。 2、承租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出租标的资产。 3、 本次出租标的 有部分房屋 处于租赁期内 ,标的 8: 租赁截止日期为 202 5 年 3 月 9 日 ;标的 9: 租赁截止日期为 202 5 年 3 月 30 日 。部分 标的现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同等条件下享有对应标的的优先承租权。通过本次招租程序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须自行与出租方协商房屋具体交付事宜。 4、竞价截止,承租方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指定账号支付房屋租赁押金,年租金(成交价)两万元(含两万元)以内交押金1000元,(成交价)两万元以上交押金2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承租方。 出租方接收房屋租赁押金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略) 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账 ???号: 50 8850 0104 0000 489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张家口桥东支行 5、特别说明: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房屋租赁押金,不同于 (略) 场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6 、交易价款结算 (略) 场在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生效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文件(或价款划转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
报名提交材料 | 1、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2、根据承租方资格条件对应提交报名材料。 3、 (略) 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 ||||||||||||
报名材料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出租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承租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9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2 11: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网银等。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报名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 务必在付款时将 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 (略) 场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 (略) 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 (略) 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 (略) 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认符合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 (八)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 (略) 场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依据项目公告、 (略) 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场依据《 (略)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对交纳的保证 (略) 置。 三、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保证事项 | 略 | ||||||||||||
处置办法 | 一、确认 承租 方后 (略) 置 意向 承租 方 (略) 场确认为 承租 方后, 承租 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 (略) 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 资产租赁 合同后 转为交易价款 。 未成交的意向 承租 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 (略) 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 (略) 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认符合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 意向承租方 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 承租方 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 承租 的; (八)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 (略) 场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依据项目公告、 (略) 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 承租 方或 承租 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场 依据《 (略)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对 交纳的保证金 (略) 置。 三 、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6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魏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3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魏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311-* | ||||||||||
交易须知 | |||||||||||||
(略) 意向方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略) (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信息。 本公司披露的 (略) 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 (略)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须知所指“意向方”含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意向投资方,“受让方”含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 第三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 (略)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四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披露信息, (略) 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略) (http://**)为本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须知 第六条 意向方在项目信 (略) 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条件要求。 第七条 (略) 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八条 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须知 第九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 (略) 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十条 本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的委托对标的现状、已知的瑕疵及风险进行了披露,本公司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 (略)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 (略)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报名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四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 (略) 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公司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项目报名截止前, (略) 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报名。 第十七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 (略) 。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 (略) 。意向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资格审核须知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意向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意向方在收到资格审核通过的信息或书面文件,且按时交纳足额保证金后视为符合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不承担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要求审核资料产生的相关风险。 关于通知事项的须知 第二十条 本公司将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略)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系统注册后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地址发送通知。 (三)通过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通知; (略) 站信息、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任一信息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邮箱等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须知 第二十一条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应按照项目信息披露或竞价信息披露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 (略) 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网络竞价活动以竞价系统时间为准,意向方应保持参与竞价活动终端时间与竞价系统时间一致 。 关于交易成功的须知 第二十二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公司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方的,且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功后,因受让方原因怠于推进交易进程或签订交易合同后无法履行的,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义务不能免除,应对交易相关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略) 支持当事人按照交易机构项目披露信息、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确认合同成立的请求。 第二十六条 (略) 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如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本公司有权根据信息披露申请人的申请再次组织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本公司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文件(或价款划转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如交易公告、交易合同或交易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等就交易价款结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交易价款结算的约定不一致,则依据交易公告中的约定执行交易价款结算。 第三十条 本须知 (略) 。 | |||||||||||||
风险提示 | |||||||||||||
风险提示 (略)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方参 (略) 场有限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方: 您通 (略) 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略) 场”)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 (略) 场相关人员。 意向方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 (略) 场无法继续为意向方提供交易服务,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略) 场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略) 场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略) 场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 (略) 场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方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意向方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意向方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意向方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方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 (略)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试行)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 (略)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 (略) 场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意向方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方终端软硬件 (略)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试行)》,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方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5、系统操作风险。因竞价参数设置错误导致的加价幅度偏离正常范围等操作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 (略)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自行 (略) 理, (略) 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方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场敬告各投资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 (略) 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方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