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二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二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 (略)
地 址: (略) 江 (略) 6号天城银座3幢7层701室、703室、705室、707室
被投诉人: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管理局)
地 址:昌硕街 (略) 65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明瑞 (略) | (略) 临平区经济开 (略) 600号2号楼四楼402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建设 (略) | 安吉县商会大厦C座 |
四、基本情况
浙江 (略) 对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管理局)、杭州建设 (略) 关于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二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20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 (略) 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专家1商务技术评分存在明显偏向性。
事实依据:商务技术满分为80分,专家1在评分中给予第一名杭州明瑞 (略) 79.7分、只扣了0.3分,主观分近乎满分评分,该评分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多次退回操作,具有主观修改分数的可能,存在明显主观偏向性。
专家1评分与专家2、专家3评分明显存在不一致,尤其是第一名与第二名存在14.9分的差距分、我公司认为专家1严重存在打分标准不一的倾向性,且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多次退回到前一阶段的操作,因此我单位质疑专家1的评分存在明显主观偏向性,结合曾经出现的系统异样现象(下文内有详细说明)我公司对此有疑问、希望给予公正回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
评分明细表截图来源于政 (略) 站(本项目在浙江 (略) 的结果公示“技术评分明细表”截图:内容略。)
投诉事项2:电子开标过程(公布得分程序)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开标过程、先于14:50分公布二次磋商报价的价格分、后于18:18分公布商务技术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规定及发布的磋商文件“第四章 磋商原则和程序”第四条磋商程序内容,本项目应先评审完成后进行二次报价,若因政采云操作程序问题先期进行磋商,二次报价也不应于评审完成前公示。
截图来源于政 (略) 站(14:40分二次报价提交、14:50分报价分公布、18:18分商务技术分公布截图:内容略。)
投诉事项3:政采云电子开标过程(系统异样)
事实依据:在竞争性磋商电子招标过程中二次报价结束、3.5个小时后公布商务技术分,期间系统自动回到第二项审核至第四项报价、5分钟内出现了3次、往复异样,据我公司了解即使偶有专家打错分退回现象,也不会5分钟内出现三次,我公司专业软件编程师认为这种现象不会是系统故障导致,我公司对此有疑问、希望给予公正回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13:56分开标倒计时,14:14分资质审查,14:40分二次报价提交,14:50分磋商性二次报价公布15:58分拍照,17:37系统自动跳到资质审查,17:41系统自动跳到磋商、然后到报价没拍照截图,17:41系统又快速自动跳到审查、磋商,17:42又自动跳到报价、5分钟左右如此异常往复3遍相关截图、拍照:内容略。)
投诉事项4:设备检测报告是否满足招标需求。
事实依据:建设目标及要求中17页第2款、技术要求中第2.1条,餐饮 (略) 技术要求,WEB软件要求19页中统计分析油烟、颗粒物、非*烷总烃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大等,其中非*烷总氢数值统计分析是依托电化学功能读取的数据分析的,不知评委是否确定中标方的检测报告和设备详解是否具有电化学功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截图来源于本次招标原文件(采购文件中WEB软件要求截图:内容略)。
(略) 检测报告原件(截图:内容略)。
投诉事项5:采购目标数量不明确。
事实依据:项目内容预算价*元、采购清单内只写着采购目标数量≥500台,采购目标数量不明确、请问采购方对于中标单价是高是低怎么定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安吉县安吉县财政局) (略) 提出的以上五点投诉内容给予解答回应,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复评,以体现政府招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二)被投诉人1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管理局)未作书面申辩。
(三)被投诉人2杭州建设 (略) 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经复核,评委1主观打分情况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偏向性。本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产生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中无引导和其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发生。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对评委1的打分情况进行了了解询问,收到评委1对其相关评分情况的解释说明。能合理解释其评分的依据,未发现其存在评分不合理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设置流程顺序进行开评标。商务技术评分汇总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无法获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情况。本项目开评标过程接受全程影音监督,可调阅相应影音材料取证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本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设置的开评标流程。评审过程中确实出现过因评委录入错误撤回评审重新录入的流程情形。但专家评审在商务技术评审完毕前无法获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情况。本项目开评标过程接受全程影音监督,可调阅相应影音材料取证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中。
关于投诉事项5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中。
(四)相关供应商杭州明瑞 (略) 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1、财政监管部门可与公安机关联系调查我司所有人员是否与参与评标的所有专家有电话或微信联系交流事项,也请公安机关调查投诉人所有人员与业主和专家是否有电话或微信交流,还大家一个清白。对投诉人捏造事实的行为我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力。2、同时,我方 (略) 站(天眼查、企查查)其中公开信息浙江 (略) 参保人数为7人软件著作权为三个。(天眼查截图、本项目评审因素“7、项目实施小组技术力量” “11、软件著作”部分:内容略。)该公司在上述评分项上就比我司少3分,所以我方认为专家评分没有问题,也请监管部门调查浙江 (略)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上是否有在上述评分项上造假的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答复:本项目全程为远程电子开标、我方并没有能力进行干预和影响。
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投诉事项4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关于投诉事项5答复: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杭州建设 (略) 受采购人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3年11月28日、12月4日、12月5日、12月12日,12月25日、12月26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于2024年1月4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活动,并于2024年1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杭州明瑞 (略) 为参加本项目2024年1月4日的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杭州明瑞 (略) 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3、被投诉人杭州建设 (略) 、采购人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1月8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2024年1月10日向投诉人邮寄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质疑答复函。
4、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专家1商务技术评分存在明显偏向性。
事实依据:专家1在给予杭州明瑞 (略) 商务技术评分中,给予了近乎满分的79.7分,商务技术分为80,扣分为0.3分,主观分近乎满分评分,存在明显主观偏向性。质疑内容:一是专家1评分与专家2、专家3评分明显存在不一致, (略) 的评分上、存在14.9分的差距分、我公司认为专家1严重存在打分标准不一的倾向性;二是我 (略) (略) (略) 吴兴区等地的投标文件专家评委均给予较高分值,因此质疑专家1的专业评分能力和主观倾向性。
法律依据:结合曾经出现的系统异样现象(下文内有详细说明)我公司对此有疑问、希望给予公正回应。(本项目在浙江 (略) 的结果公示“技术评分明细表”截图:内容略。)
质疑事项2:电子开标过程(公布得分程序)。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开标过程、先于14:50分公布二次磋商报价的价格分、后于18:18分公布商务技术分。
法律依据:据我公司了解电子评标开标流程、应该是先公布商务技术分、再公布报价分,我公司对此有疑问、希望给予公正回应。(14:40分二次报价提交、14:50分报价分公布、18:18分商务技术分公布截图:内容略。)
质疑事项3:政采云电子开标过程(系统异样)
事实依据:在竞争性磋商电子招标过程中二次报价结束、3.5个小时后公布商务技术分,期间系统自动回到第二项审核至第四项报价、5分钟内出现了3次、往复异样。
法律依据:据我公司了解即使偶有专家打错分退回现象,也不会5分钟内出现三次,我公司专业软件编程师认为这种现象不会是系统故障导致,我公司对此有疑问、希望给予公正回应。(13:56分开标倒计时,14:14分资质审查,14:40分二次报价提交,14:50分磋商性二次报价公布15:58分拍照,17:37系统自动跳到资质审查,17:41系统自动跳到磋商、然后到报价没拍照截图,17:41系统又快速自动跳到审查、磋商,17:42又自动跳到报价、5分钟左右如此异常往复3遍相关截图、拍照:内容略。)
5、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答复:经复核,评委1主观打分情况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偏向性。本项目评审专家随机产生且遵守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贵单位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人安吉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管理局)派出采购人代表1人进入评委委员会进行评审,其余评审专家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随机抽取符合本项目专业的合格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我单位在组织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政策解读(八)的规定,主管评审因素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为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评分值30%以上。因此本项目的全体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本项目按法律法规需公开的信息,均已按规定在中标结果中公示。
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八、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稳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建立健全跨区域抽取评审专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关于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的流程和规范进行,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设置流程顺序进行开评标。商务技术评分汇总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无法获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情况。本项目开评标过程接受全程影音监督,可调阅相应影音材料取证调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关于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设置的开评标流程,未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项目开标流程全程按照政采云系统设置流程顺序进行开评标。本项目开评标过程接受全程影音监督,可调阅相应影音材料取证调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6、经查,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未公示“技术商务评分明细”。经调取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投诉人得分情况为:序号1(13,13,13)、序号2(2,0.8,2)、序号3.1(3,2.5,2.5)、序号3.2(3,3,3)序号3.3(3,2.5,3)、序号3.4(2.5,2,3)、序号3.5(3,2.5,3)、序号4(8,8,8)、序号5(6,3,5)、序号6(4,4,4)、序号7(3,3,3)、序号8(5,3,5)、序号9(3,3,3)、序号10(6,6,6)、序号11(3,3,3)、序号12(1.5,1.5,1.5)、序号13(4,4,4),投诉人最终得分为81.36分。相关供应商杭州明瑞 (略) 得分情况为:序号1(14,14,14)、序号2(2,1.7,1.5)、序号3.1(2.5,3,3)、序号3.2(2.5,3,2)序号3.3(2.5,3,2)、序号3.4(2.5,3,1.5)、序号3.5(2.5,3,2)、序号4(8,8,8)、序号5(3,6,6)、序号6(4,6,5)、序号7(5,5,5)、序号8(5,5,5)、序号9(3,3,3)、序号10(6,6,6)、序号11(4,4,4)、序号12(2,2,2)、序号13(4,4,4),相关供应商最终得分为84.85分。
7、经查,磋商小组成员之一在评审因素序号5“确保工期和进度的方案和措施6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工期和进度的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等)是否严密、合理、得力进行打分。工期和进度的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 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等)严密、合理、得力的得6分;工期和进度的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等)存在工期滞后、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得3分;无方案的不得分”的打分结果中,给部分供应商打分5分、4分。在序号6“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6分 根据供应商提 (略) 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的科学有效性、可行性,由评委酌情打分;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投标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科学效、可行性强的,得6分;投标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简洁,基本可行的,得4分;投标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存在严重缺项的,可行性差的,得2分;无方案的不得分”的打分结果中,给部分供应商打分5分、3分。在序号8“售后服务方案5分 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情况进行评分(售后服务、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等情况及质保期满后的售后服务具体方案)。方案内容详实、合理有效、可行性强的得5分;均有提及,但较为简洁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得3分;有缺失的得1分,未提及的不得分”打分结果中,给部分供应商打分4分、2分。上述打分涉及到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经审查,即使该磋商小组成员的打分按照最有利于投诉人的打分重新计算,投诉人最终得分至多为82.36分。
8、经查询本项目政采云评审系统操作日志,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所述的相关操作属实。
9、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向杭州建设 (略) 邮寄《调查函》,要求其对投诉事项2、3中涉及的政采云评审系统中“退回评审”的操作作出情况说明。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建设 (略) 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关于该项目评审当日17:36:41至17:59:21期间,存在多次退回评审的操作我司回复如下:1、2024-01-04-17:36:41内容:从商务技术评分步骤退回至符合性审查步骤 退回理由:浙江 (略) 实质性参数不符合,未提供承诺函。(竞争性磋商文件P22-P23:本项目中实施开发期间,软件模块需求根据业主方实际情况进行需求调整,并在软件交付验收运行一年内免费进行模块调整等,中标单位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投标时需提交承诺函并加盖公章。)2、2024-01-04-17:40:39 内容:从商务技术评分步骤退回至符合性审查步骤 退回理由: (略) 实质性参数不符合,未提供承诺函。(竞争性磋商文件P22-P23:本项目中实施开发期间,软件模块需求根据业主方实际情况进行需求调整,并在软件交付验收运行一年内免费进行模块调整等,中标单位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投标时需提交承诺函并加盖公章。)3、2024-01-04-17:49:22 内容:一位专家(本机关隐去姓名)从商务技术评分步骤退回至商务技术评分步骤 退回理由: (略) 提示得分存在畸高畸低(标红显示),需修改。4、2024-01-04-17:52:38 内容:一位专家(本机关隐去姓名)从商务技术评分步骤退回至商务技术评分步骤 退回理由: (略) 提示得分存在畸高畸低(标红显示),需修改。5、2024-01-04-17:56:52 内容:两位专家(本机关隐去姓名)从商务技术评分汇总步骤退回至商务技术评分步骤 退回理由: (略) 提示得分存在畸高畸低(标红显示),需修改。6、2024-01-04-17:59:21 内容:一位专家(本机关隐去姓名)从商务技术评分汇总步骤退回至商务技术评分步骤 退回理由: (略) 提示得分存在畸高畸低(标红显示),需修改。
10、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开展了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的系统操作问题、主观分评审合理性问题作出解释。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响应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资信得分,取决于其技术商务资信评审因素的得分,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中载明了磋商小组成员对各响应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具体评分,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未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经核对,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汇总得分与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一致,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内合计数与各细项得分加总一致。在投诉人主张“专家1商务技术评分存在明显偏向性”,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此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专家1对其打分的合理性作出说明。结合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评审打分情况及专家1的情况说明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专家1商务技术评分存在明显偏向性”。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实际上是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电子评审过程不合法。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评审过程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据此,投诉人主张“本项目应先评审完成后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也不应于评审完成前公示”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本项目在所有供应商都提交最终报价后先评审价格分后评审响应文件得分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在竞争性磋商电子招标过程中二次报价结束、3.5个小时后公布商务技术分,期间系统自动回到第二项审核至第四项报价、5分钟内出现了3次、往复异样”。经审查本项目操作日志,17:36:41至17:59:21期间,投诉人所述情况确实存在。本项目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成员对上述操作的合理性作出说明。本机关认为,上述操作不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据此,投诉事项2、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5。投诉事项4、5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该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4、5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
另,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某磋商小组成员存在评分项目序号5、序号6、序号8未按照评审因素打分的问题,但是经审查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二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庭
3、联系电话:057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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