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华 (略) 的*股股份(实缴*元) | ||
转让底价(万元) | 877.0077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 (略) (略)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技术 (略) (略) 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勇 | 成立时间 | 2012-03-16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X6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6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湖南长 (略) (略) | 90 | ||
2 | 湖南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2635.* | 237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4-06-30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1582.* | 121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1项房屋建筑尚未办理房产权证,其面积是由标的企业人员测量并经评估人员现场核实后确定的。被标的企业取得房产证时,应按证载面积考虑对评估结果的调整。该等房屋见下表 :
对于该未取得产证的房屋建筑物,标的企业已向评估机构提供产权声明,权属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转让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进行的。 (2)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申报的部分无形资产所有权人为湖南华 (略) ,系华 (略) 曾用名,两者为同一主体。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0-12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略) (略) 省管产业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略) 产业[2023]625号)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6325 *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受让方受让股权后, (略) 章程约定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受让股权的认缴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补缴责任,如今后因标的企业债权人对此追诉而产生的债务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等变更时,如果工商等部门要求补足该股权认缴出资额,受让方须承担补足义务及责任。 12.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3.标的企业股权2024年1月至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对应的股息、未分配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配股及其他收益等归转让方享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略) 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不超过2025年9月19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