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 (略) 文件 |
凤水复〔2024〕27号 |
凤 (略)
关于准予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范基地
道路新建项目那老桥水行政许可的通知
凤山县 (略) :
你单位就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 (略) 新建项目那老桥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 (略) 新建项目那老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我单位同意就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 (略) 新建项目那老桥建设方案出具《凤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凤河许〔2024〕9号)(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凤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凤河许〔2024〕9号)
凤 (略)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 (略) 办公室2024年10月29日印发 |
附件
凤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凤 (略) 制
说 明 事 项
一、《凤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凤 (略) 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凤 (略) 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书或不按本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 (略) 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凤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 (略) , (略) 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凤 (略) 许可,本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凤 (略) 对本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随时将本书提交查验。
六、本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证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凤 (略) 提出申请。
七、本证的解释权为凤 (略) 。
凤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凤河许〔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河道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名称 | 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 (略) 新建项目那老桥 | ||||||||||||||||
项目代码 | /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凤山县 (略) | ||||||||||||||||
项目选址 | 工程位于广西凤山县长洲镇那老村,跨越拉达河(百乐河)。那老桥中心地理坐标为东 经107°06′11.#″,北纬24°36′16.1386″ | ||||||||||||||||
建设规模 (等级) | 小桥 | ||||||||||||||||
许 可 核 定 意 见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同意工程建设方案。那老桥位于凤山县长洲镇那老村,距离凤山县约19km。跨越拉达河(百乐河),桥梁全长15m,梁高0.4m,桥梁总宽4m,共1幅,净跨为10米实心板桥,桥梁起点桩号为K1+954,终点桩号为K1+969。桥梁与河流正交,上部构造采用1×10m实心板混凝土简支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明挖扩大基础,台式基础。 | |||||||||||||||||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工程主要控制坐标(CGCS2000坐标系):
三、防洪要求 (一)那老桥设计防洪标准采用25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的要求。 根据《长洲镇那老村油茶产业示 (略) 新建项目那老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桥修建后桥墩占用一定的过水断面面积,那老桥建设前当拉达河(百乐河)发生频率为4%、10%、20%,在那老桥上游水位分别为730.55m、730.22m和729.93m,桥梁修建后,5、10、25年一遇洪水所占的行洪断面比例分别为10.30%、-7.27%、-27.03%,由于主体工程设计拓宽了河岸,故5年一遇和10年一遇的阻水比减少,所占的河道断面比例很小,对水位影响几乎可忽略,对河道行洪影响小,但是影响不大,在可控范围内。发生5年一遇洪水时,左岸岸坡冲刷深度0.117m,右岸岸坡冲刷深度0.116m。工程的建设对岸坡的冲刷影响很小。 (二)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 (三)建设单位需组织编制详细施工方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和保障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并将施工安排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 (略) 、 (略) 、管理用房、物 (略) 、加工厂房、预制件厂、混凝土搅拌站、 (略) (便道)、施工栈桥、 (略) 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施工不得违法占用河道,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河渠边坡、基坑等部位开挖完成后,需要进行基础、边坡清理、清除表面所有的松散体,避免造成岸坡崩塌。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二)项目下构严格控制在枯水期施工,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专项报告要求布置弃渣场,不在岸坡上弃渣,避免弃渣进入河道。 (三)建议近岸工程施工不采用大型机械施工,避免较大震动,保证岸坡稳定。 (四) (略) 附近有居民活动,施工期因围堰施工、土方运输、机器运行等方面会影响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建议通过设置安 (略) ,划定合理的临时施工场地,设置好围墙,严禁无关人士进入施工场地。同时设置必要有关安全方面的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看守,将影响降至最低。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施工临时破坏的水工建筑物并将竣工验收 (略) 备案。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运行管理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凤 (略) 2024年10月29日 | |||||||||||||||||
附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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