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单位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通讯地址:灵寿 (略) 110号松阳数字科技产业园7号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项目名称:河北存 (略) 硅基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
2、批复文号:灵经开环许批【2024】03号
3、批复日期:2024年10月16日
4、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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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灵寿 (略) 110号松阳数字科技产业园7号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项目名称:河北存 (略) 硅基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
2、批复文号:灵经开环许批【2024】03号
3、批复日期:2024年10月16日
4、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6日
河北灵寿经 (略) 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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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信二期项目环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