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兴文县、屏山县人民政府, (略) 门(单位):
《宜宾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宜宾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方案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 (略) )要求,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省政府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要求,统筹推进全市矿业权退出工作,于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退出矿业权共26宗,其中探矿权3宗,采矿权23宗。按县(区)分:翠屏区采矿权1宗,叙州区采矿权1宗,长宁县探矿权1宗、采矿权15宗,江安县探矿权1宗、采矿权1宗,兴文县采矿权5宗,屏山县探矿权1宗。
二、退出方式
(略) 置要求,各县(区)可结合矿业权实际情况,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采用废止、关闭、避让、奖补四种方式推进矿业权退出。
(一)废止退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在有效期内未提出过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 (略) 会公告。
(二)关闭退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符合关闭退出条件的矿业权,依法予以关闭,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三)避让退出。对 (略) 分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通过缩减范围避让后, (略) 分可满足继续勘查开发的,实施缩减矿业权范围避让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四)奖补退出。符合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在2017年5月22日以后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在2017年7月5日以后的、以及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过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并经市县政府认定有效的可申请奖补退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补:
1.退出方式列入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的;
2.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
3.涉及财政出资的探矿权;
4.被重大项目压覆已获得补偿的矿业权;
5.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擅自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6.其他不符合奖补的情形。
三、奖补政策
县(区)政府是矿业权退出的实施责任主体,所需退出资金采取“县(区)为主,统筹奖补、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模式,各县(区)政府统筹上级奖补资金、自有财力、交易收益等资金推进辖区内的矿业权退出工作。
(一)对县(区)奖补政策。市级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对县(区)予以奖补。1.探矿权奖补标准。根据矿业权人提交经原登记机关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按照勘查程度,分类给予矿业权退出奖补:达到普查程度的50万元/矿、达到详查程度的200万元/矿、达到勘探程度的300万元/矿予以奖补;2.采矿权奖补标准。按照地下地上分类给予采矿权退出奖补:地下开采矿山400万元/矿、露天开采矿山50万元/矿予以奖补。
(二)县级奖补政策。县级奖补政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退出步骤
(一)清理核实矿业权阶段(已完成)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已于2021年5月上 (略) 封库,各县(区)人民 (略) 封库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对所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进行核实清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每宗矿业权的初设时间、矿种、取得方式、有效期、招拍挂金额、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面积、有效期内是否提交矿业权延续申请、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及剩余资源储量等,建立清单台账。
市自 (略) 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核实上报的台账,结合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底数,确定最终矿业权退出台账,务必确保市、县数据一致。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自 (略) 、 (略) 、 (略) 、 (略) 〕
(二)实施矿业权退出阶段(2022年5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1.编制退出实施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退出方案,按照“一矿一策”原则(也可结合矿山实际分类制定),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后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退出方案应包含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含 (略) 矿业权数据库未注销的矿业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 (略) )确定的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及奖补退出四种方式,分类有序开展矿业权退出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自 (略) 〕
2.实施矿业权退出。
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级退出办法中的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奖补退出四种方式具体实施矿业权退出工作。完成包括封闭井硐、拆除设施、职工安置、依法作出关闭决定、证照注销、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兑付等工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略) 、市自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3.组 (略) 。
在完成井硐封闭、设施拆除、退出协议签订、矿山职工安置、关闭决定下达、矿业权注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竹业、 (略) 会保障、水利、市场监管、 (略) 门,开展退出成果县级实地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县(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填写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 (略) 确认表(详见附件4)报市自 (略) ,市自 (略) 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市政府根据验收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 (略) 决定,并按计划 (略) 及符合奖补条件的矿业权情况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协商机制市级成员单位〕
4.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
(略) 完成后,已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矿业权,由矿业权人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向县级自 (略) 门提出退还出让收益的申请,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自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5.奖补资金申报及兑付。
(1)奖补资金申报。各县(区)分别在2022年8月31日前和2023年8月31日前将该年度符合省级奖补条件的矿业权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汇总报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和2023年8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自 (略) 、 (略) 、县(区)人民政府〕
(2)奖补资金兑付。上级奖补资金下发至县(区)级财政,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略) 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兑付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因经 (略) 查封、冻结及设定抵押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召集 (略) 、财政、自 (略) 门确定兑付方式。
完成时限:省级奖补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 (略) 〕
(三)建立退出档案和总结阶段(销号后6个月内)
县(区)人民政府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储量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做好矿业权退出工作的经验总结,迎接省、 (略) 门的督导考核, (略) 后6个月内,向市自 (略) 移交1套存档资料备查。
完成时限:销号后6个月内。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动宜宾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市政府成立宜宾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协商机制(详见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是矿业权退出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矿业权退出工作,须参照市上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并于每月25日前向宜宾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
(二)分类有序推进。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既定的分类退出方式,有序开展公告、变更、关闭、注销等程序,由易到难、分阶段实施、集中攻坚。对废止退出的,要尽快启动相关程序,及时完成公告;对关闭退出的,要尽快下达关闭决定;对避让退出的,督促矿业权人提出变更申请;对奖补退出的,要公平公正、 (略) 理。凡符合注销条件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及时予以注销,注销登记参 (略) 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 (略) )执行。已注销的矿业权由县级自 (略) 门于每年度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批次上报市自 (略) ,并由市自 (略) 汇总上报自然资源厅。
(三)建立风险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评估可能出现的信访、舆论舆情、群体事件等风险,建立风险防控预案, (略) 置程序,落实责任主体,做到突发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 (略) 置到位。要通过走访、座谈、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矿业权退出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 (略) 会关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 (略) 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密责任,有力有序地按既定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略) 会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得力、在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文有删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