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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CX0039/2023-17929
发文机关: (略) 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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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25
广昌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股(室),执法稽查局:
(略) 、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 (略) (略) 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和“文明出行、安全相伴”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含摩托车、电动车头盔,遮阳(雨)伞(篷))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和维修,摩托车、电动车头盔销售,遮阳(雨)伞(篷)批发和销售等行业存在的问题,加强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及 (略) 场经营的违法行为,提升我县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整体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销售引导工作,在我县主要媒体或公益传媒上向社会和消费者、生产和销售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管股、产品质量股,责任单位:各基层分局)
(二) (略) 场准入关。落实辖区属地责任,组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摸底工作,建立数据档案台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车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监管、约谈制度,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部门间联合惩戒。(牵头单位:执法稽查局、市场监管股、产品质量股、企业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基层分局)
(三)加强 (略) 场监管。切实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销售行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电动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监管。对超范围经营、进行非法组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严厉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处及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组装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厂名厂址、冒用产品认证和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法查处电动车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执法稽查局、市场监管股、企业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基层分局)
(四)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强消费维权保护,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落实不合格产(商)品生产商和经销商追查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及缺陷商品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约谈制度。(牵头单位:市管股、产品质量股、网监股、消保股,责任单位:各基层分局)
(五)落实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办理来电、来信、其他部门要求协办和上级机关转办等各种渠道反映的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投诉和举报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严格查处、按时回复相关投诉举报内容。(牵头单位:消保股、市管股、产品质量股、网监股,责任单位:各基层分局)
三、整治时间
时间安排及工作措施专项治理工作从2023年8月底至长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8月)。成立组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对全县各辖区内的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销售单位列入监管对象,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摸底排查,掌握经营户数量、销售电动车的种类、获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和地址等,登记库存量,建立台账。
(二)开展集中整治(2023年9月-2023年12月)。加强对辖区内电动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一是对无照经营和超经营范围、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超出认证范围的电动车销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二是对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涉嫌有质量问题的摩托车、电动车及衍生产品,及时调查了解,必要时依法送检;三是对通过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不正当手段销售电动车和销售商标侵权假冒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2月—长期)。开展专项治理中,要认真做好工作检查记录,收集有关材料,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抓紧抓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不属本辖区、本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做到重大情况即查即报,指定专人对接,做好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在治理工作中,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 (略) 场管局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及其衍生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