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挂牌(上网竞价)][城镇住宅用地#-0098 (略) 东区街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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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受让人名称 | (略) (略) |
公告性质 | 结果公告 |
成交信息 | |||
竞得人: | (略) (略) (竞买号:4645) | ||
成交参考总价 : | #.#元 | ||
成交楼面地价 : | 6800元/平方米 | ||
成交时间: | 2024-12-25 09:30:00 | ||
详细信息 | |||
宗地编号: | G21-2024-0098 | 宗地位置: | (略) 东区街道起湾道东侧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 | 用地面积: | #.53平方米 |
土地现状: | 已平整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4-12-24 11:00:00 |
出让年限: | 70年 | ||
保证金: | #.#元 | 起始参考总价: | #.#元 |
起始楼面地价: | 6,800元/平方米 | 楼面地价增幅: | 68元/平方米 |
竞买申请开始时间: | 2024-12-11 09:00:00 | 竞买申请截止时间: | 2024-12-24 11:00:00 |
网上报价开始时间: | 2024-12-11 09:00:00 | 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 2024-12-25 09:30:00 |
动工时间: | 2026-02-23 | 竣工时间: | 2029-02-22 |
容积率下限: | 1.0 | 容积率上限: | 2.5 |
建筑密度下限: | / | 建筑密度上限: | 22% |
绿地率下限: | 35% | 绿地率上限: | / |
最小建筑限高: | / | 最大建筑限高: | 100米 |
计容土地面积: | #.53平方米 | 计容建筑面积: | #.83平方米 |
其他要求: | 1、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 2、小汽车停车位按照90㎡≤每户建筑面积<120㎡配套不低于1.0个车位/户,120㎡≤每户建筑面积<200㎡配套不低于1.5个车位/户设置,其他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按《 (略)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3、为 (略) 发展, (略) 品质,在本项目试点立体园林住宅,具体要求如下: (1)允许设计户属空中花园,其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外挑不超过3.6米,四周应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连续开敞面应不少于周长的50%,开敞面应采用通透性栏杆或玻璃栏杆,反坎高度20至40厘米。与阳台连接面视为开敞面。空中花园与一般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0%时,空中花园不计容,且两层通高的露台不计入建筑间距、日照及建筑密度;阳台可位于结构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0%时,阳台面积按1/2计容。 (2)允许在住宅标准层建设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与住宅建筑公共空间连接、可供全体业主共 (略) 。 (略) 完成面与室内走道标高高差不应大于0.15米;平台不封闭,开敞面应采用通透性栏杆或玻璃栏杆,反坎高度20至40厘米。 (略) 满足上述要求的不计容。 (3)允许每户设置一个入户花园,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10㎡的,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占建筑面积不超过5%时不计容;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10㎡的,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占建筑面积不超过10%时不计容;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占建筑面积不超过15%时不计容。 (4) (略) 界面和景观环境的条件下,将地库结构顶板高出地面的上限由1.5米提高到3.9米。住宅首层开放性公共空间、住宅建筑间建设的地面开敞式风雨连廊、建筑间建设的开敞式架空走廊、室外独立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的雨棚,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允许住宅套内空间通过垂直交通与地下空间连通。 (5) (略) 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分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 (略) 室、配电室、开闭所等)不计容。 (6)凸(飘)窗窗台可不考虑与室内地面高差因素,结构净高不超过2.60米且进深不超过0.80米的全采光住宅建筑飘窗不计容。 4、配套设施名称及要求:物业服务 (略) ,建筑面积≥60㎡;生活垃圾收 (略) ,建筑面积≥70㎡。 5、应按《 (略)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函〔2022〕425号)要求提供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2%的配套公建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 6、日照分析图应满足周边建筑的日照要求,日照按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执行。所提交的日照分析图应明确基准面高度、分析日期、时间段、分析标准及结论。 7、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及控制要求》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