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新乐北街5号4栋附1号-附10号、附12号-附15号商铺出租项目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武侯区新乐北街5号4栋附1号-附10号、附12号-附15号商铺出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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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略)C(略)-2 | 出租底价 | 37.(略)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7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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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出租范围: (略) (略) 新乐北街5号4栋附1号-附10号、附12号-附15号商铺,共计14间商铺。标的所在建筑物共计14层,标的所在楼层为1层,建筑面积共计697.67平方米,房屋为框架结构,建成于2007年,层高3.4米,室内地面地砖、木地板,墙顶刷涂料,维护保养状况较好。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略)号,使用性质为商业。 出租标的租期为3年,目 (略) 于出租状态。 标的为整体出租,不分拆,详细信息以实际看样为准。 该地段地理位置优越,道路通达度良好,交通便捷度良好。统一看样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标的预约看样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略)。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略)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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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37.(略)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年租金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存在拖欠的生 (略) 理费、水电气费、物管费等或存在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发出履约保证金不足通知次日起10日内补足。若未按照约定时间补足,出租方有权按照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无以下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租方不追偿相关费用: 1、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搬离; 2、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无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交接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期6个月租金,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资信、融资渠道和支付能力,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2、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现象、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承租方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承租人,未有国家、行业、 (略) 第三 (略) 的不良记录; 4、承租方不得擅自进行影响商铺结构安全性能的装修; 5、承租方不得设置影响商铺安全的设施设备; 6、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抵押等有损出租方利益的行为; 7、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必须符合出租方和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8、承租方若需进行基础设施改扩建,须将方案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和要求报城管、工商、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9、承租方应承诺,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该厂房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用于酒店、医院、生产加工类项目或KTV、使用明火的餐饮、火锅店等重污染、噪音大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违法经营活动, (略) (略) 段有行业限制的经营活动。 10、承租方需承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取得在租赁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资质、证照、许可,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并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开展租赁标的的经营活动。承租方应承诺,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污染行业,不得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并按照商铺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11、承租方应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商铺及土地抵押、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12、租赁期满后,在租赁标的物上或 (略) 域内进行的投资(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除能自然搬移的物品除外,其余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3、承租方应承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预付首年6个月租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时,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或发生需要赔偿出租方或第三人的情况,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扣除后不足以弥补出租方相关损失或覆盖违约金的,出租方仍可以向承租方追偿。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上查询结果为准。 2、意向承租方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现象、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4、承租人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承租人,未有国家、行业、 (略) 第三 (略) 的不良记录,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5、本次出租不允许联合体承租。 6、承租方须经出租方现场踏勘确认并提交《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租金为含税价,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租赁期为3年。第3年的租金在首年挂牌租金金额基础上涨5%。以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首期半年租金。后续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支付每期租金。首年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首年租金候将直接划转给出租方。承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届满后,如双方不续约且承租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场地或设施的损坏,且不欠有关费用,则出租方应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出租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承租方,余额不足以支付出租方房屋和场地修缮费用、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追缴及变卖承租方的设备设施用于抵扣相关费用。 2、本次出租标的目前为出租状态。由四川 (略) 成都分公司承租。该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3、承租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用于酒店、医院、生产加工类项目或KTV、使用明火的餐饮、火锅店等重污染、噪音大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违法经营活动, (略) (略) 段有行业限制的经营活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了解相关行政许可的法规政策,对承租后拟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是否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出自行评判。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应自行办理符合经营需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若因无法办理行政许可导致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商铺及其相关设施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的资产因遗失造成不能返还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费用进行货币或实物补偿(补偿方式由出租方确定)。承租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届满未续约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退租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以 (略) 理: (1)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 (略) 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3)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不进行拆除或搬走商铺的装修或设施,上述装修或设施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已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5、该出租的商铺安全保卫工作及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 (略) 负责商铺的物业服务,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报名前需前往标 (略) 域了解标的物现状,一旦参与报名即视为认可承租标的的各项要求及瑕疵,承租方应按时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承租方自主负责经营需要的备案办证、消防验收合格证、运营等,并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责任及水、电、通讯、排污、保洁、 (略) 置等费用。 6、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查勘,凭《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参与报名。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若实际面积与本次出租面积存在误差,不影响本次出租标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7、商铺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出租方、承租方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建筑物主体结构性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8、承租方在租赁商铺内外进行的建筑物施工行为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9、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商铺,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可终止合同。 10、因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11、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商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妥善维护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进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设 (略) 于承租时的状态。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维修保养,承担维修维护等费用。 13、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不得将商铺进行抵押。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违 (略) 罚及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14、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模板。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2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略)1211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的;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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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略)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