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第2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办理的(2024)吉0194执745号案件,本院将于2024年12月28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略) (略) 上(户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一)基本信息: (略) (略) 国信净月 (略) A2号楼105号,建筑面积为143.89平方米,丘地号为3-76/786-21(105)的不动产;
(二)其它信息:详见价格报告和图片;
(三)瑕疵:
1、有查封;
2、不动产是否欠物业费情况不明。注意: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可先查询不动产费用情况,否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详见价格报告;
4、其它可能存在的瑕疵:不动产其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动产的结构瑕疵、功能瑕疵[裂痕(棚顶、墙体、地面等)、漏水、漏风、受潮、管道堵塞(排水、排风、排烟等)、供水设备缺损、供电设备缺损、供热设备缺损、不能正常供水、不能正常供电、不能正常供热、不能正常通风、不能正常采光、实际面积与登记建筑面积不同、不动产位置特殊(不动产位于一层位置、不动产位于顶层位置、不动产位于临街位置、不动产位于把山位置等)、不动产朝向特殊(非正南、正北双朝向)等瑕疵],竞买人、债权人可以到被拍卖财产现场看样、通过其它方式调查(看样联系人:苏法官,联系电话:0431-#、0431-#、0431-#),竞买人参与竞买、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即视为愿意接受该被拍卖财产权利转移给买受人、接受以物抵债人时该被拍卖财产的全部现状、全部瑕疵(物理瑕疵、权利瑕疵、欠交(缴)税、欠交(缴)费、欠交(缴)款等已知瑕疵和未知瑕疵)。
(四) (略) 置参考价即评估价为人民币#.00元, (略) 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84元,保证金为人民币#.78元,加价幅度为人民币#。
特别提示:本院不保证以下全部信息的绝对完整、绝对与实际情况相符,竞买人、债权人可以到被拍卖财产现场看样、通过其它方式调查(看样联系人:苏法官,联系电话:0431-#、0431-#、0431-#),竞买人参与竞买、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即视为愿意接受该被拍卖财产权利转移给买受人、接受以物抵债人时该被拍卖财产的全部现状、全部瑕疵(物理瑕疵、权利瑕疵、欠交(缴)税、欠交(缴)费、欠交(缴)款等已知瑕疵和未知瑕疵), (略) 原因导致拍卖财产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以物抵债接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有拍卖款项的,拍卖款项优先支付此费用)。
二、拍卖时间:2024年12月28日10时至2024年12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 (略)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 (略) 咨询并预约看样(联系人:苏法官,联系电话:0431-#、0431-#、0431-#)。
六、特别提示:
1、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以实地看样为准。因拍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形成的费用及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及任何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 (略) 理,甚至拆除,并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竞买 (略) 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略) 对拍 (略) 置。拍辅费用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有限购要求的,竞买人在参与竞拍时必须符合购买条件,需明确标注具备购买条件并在正式拍卖之日起提前 (略) 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为具备购买资格且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略) 不提供任何可参考模板。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书的,不予准许参与竞拍。买受人虚构购买资格参与竞拍的,拍卖无效,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拍卖成交确认后,买受人在标的物所在地无购买资格的,虚构购买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 (略) 应予以支持,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竞买人虚构购买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略)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买受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联系承办法官在规定时间内交接拍卖财产,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本拍卖财产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解除查封需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物权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时间可能会延长。
七、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竞买人资格审查,例如:1.标的物有限购政策;2.优先购买权人。如参与竞买人未 (略) 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正式拍卖之日起提前20日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提交申请书,办理委托手续( (略) 提交申请及办理委托手续的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办理相关手续。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5年1月6日16时前以买受人( (略) 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 (略) 账户(户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长春聚业大街支行,账号:##), (略) 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 (略) 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 (略) 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略) 理。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
http://**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一旦竞买成功,视为对标的物详情及拍卖须知所列事项全部认同,责任自负。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 (略) 络竞价成功确 (略) 上公示。
十一、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一并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略) 络竞价成功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对拍卖财产能否办理更名过户、迁入户口、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本次拍卖本身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竞买人参与竞买、以物抵债人接受以物抵债即视为愿意接受本案被拍卖财产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物抵债接受人时该被拍卖财产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纠纷。
十二、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正式拍卖之日起提前 (略)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略) 办理相关手续, (略) 确认后方可以上述特殊身份参加拍卖。
十三、拍卖辅助费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计算并收取。
十四、 (略) (略) 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 (略) ,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十五、如果对本公告有异议、主张权利,应当于本公告发布或收到本公告之日(以时间在先之日为准)起 (略) 提交正式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十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人通知情况:无法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人的, (略) (略) 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