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2017年 (略) (略) 移动查房终端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CUCD-YY-ZB- *** 代理机构编号:HNTJZB-CDLT *** ;
1、变更事项: (略) (略) 变更;
2、变更内容:
2.1、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3点工作台面中的第3.1点“工作台面尺寸要求:35cm≤长度≤46cm, 35cm≤宽度≤46cm”变更为:“工作台面尺寸要求:35cm≤长度≤50cm, 35cm≤宽度≤50cm”。
2.2、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4点鼠标键盘中的第4.2点“键盘托盘嵌入到台面內,和台面一体,可隐藏至台面内,抽出后和台面距离小于5厘米,使键盘与台面在同一水平面上便于操作”变更为:“键盘托盘隐藏式设计,可拉出操作”。
2.3、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7点计算机系统中的第7.4点“主机内置于主机放置箱内,具备硬盘防震设计,满足长期移动操作要求,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为:“主机内置于主机放置箱内,具备硬盘防震设计,满足长期移动操作要求,需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2.4、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8点电池系统中的第8.5点“为满足电池充满电后可工作时间≥8个小时( (略) 负荷下),须具备大功率电源高效转换功能,有效提高电池电量利用率,保证用电安全,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为:“为满足电池充满电后可工作时间≥8个小时( (略) 负荷下),须具备大功率电源高效转换功能,有效提高电池电量利用率,保证用电安全,需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2.5、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8点电池系统中的第8.6点“充电时间≤4小时,为了保证电池快速充电过程的安全性,须具备大容量智能电池软件管理功能,进行过流过压保护,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为:“充电时间≤4小时,为了保证电池快速充电过程的安全性,须具备大容量智能电池软件管理功能,进行过流过压保护,需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2.6、原招标文件中包2(1)护理推车第8点电池系统中的第8.7点 “8.7支持双路供电” 标“▲”变更为普通不标“▲”条款。
2.7、原招标文件中包2的评分标准中第3点技术规格、参数及响应中的第5小点的A项“参数响应负偏离扣分说明: A、 (略) 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扣5分,不满足三条以上(含三条)带“▲”条款要求的视为不满足技术规格参数,同“★”号条款为废标项。” 变更为:“参数响应负偏离扣分说明: A、 (略) 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扣5分,不满足五条以上(含五条)带“▲”条款要求的视为不满足技术规格参数,同“★”号条款为废标项。”
2.8、原招标公告中第7.2条“本次开标时间为【 * 日 09 时30 分】,在【 (略)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略)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变更为“本次开标时间为【 * 日 09 时30 分】,在【 (略)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略)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4、变更日期: * 日。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天鉴 (略)
本项目联系地址: (略) 市 (略) 区柳叶大道30 (略) 大厦26楼
联 系 人:陈 莹
电 话: ***
发布单位: (略)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