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 环罚〔2024〕13-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刘南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97WF79R
地 址: (略) 厦坪镇神源村
我局于2024 年 6 月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的机制砂、砾石、毛料等材料未遮盖,且围挡未按标准建设,喷淋头设置偏少,造成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生产负责人欧阳洪《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略) 提供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2024〕1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造成少量抛洒、泄漏的处罚幅度*元≦(A)≦*元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按环评要求完成对物料进行遮盖、建设围挡、增加喷淋头设施的整改
2. 罚款人民币*万零*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青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