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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浙0604破1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晨辉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晨辉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浙江晨辉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八楼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律师,联系电话:#)。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晨辉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晨辉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晨辉 (略) 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略) 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 (略) 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话联系浙江晨辉 (略) 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