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荆州港松滋车阳河综合码头堆高机、正面吊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HBSZ-*QT-* (招标编号) 荆州港松滋车阳河综合码头堆高机、正面吊采购项目 (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和修改:
一、澄清部分:
1、问题: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项(4)“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除提供(1)-(3)要求的有效制造商资质证书外,还须提供制造商授权的有效授权函证明”,此授权函是否需要唯一性?即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此项目投标。
答复:此授权函需要唯一性,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此项目投标。
2、问题: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且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业绩要求及描述部分,是否可以提供制造商的业绩予以代替?
答复: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且具有制造商的对此项目的唯一授权,招标文件中涉及的业绩要求及描述部分,可提供制造商业绩合同等证明材料。
3、问题: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 2.2.2(2)1.体系认证中涉及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得分项,可否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认证证书?
????答复:如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 2.2.2(2)1.体系认证中涉及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得分项,可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项(4)原文描述为“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除提供(1)-(3)要求的有效制造商资质证书外,还须提供制造商授权的有效授权函证明”,修改为“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除提供(1)-(3)要求的有效制造商资质证书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给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有效授权函证明”,原招标文件中其他部分有此资格要求描述的,已一并修改。
????2、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描述,原文是“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一台纯电动正面吊、一台纯电动堆高机的业绩,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须提供一个纯电动正面吊业绩合同和一个纯电动堆高机业绩合同,或者提供一个纯电动正面吊和纯电动堆高机的业绩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修改为“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一台纯电动正面吊、一台纯电动堆高机的业绩,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须提供一个纯电动正面吊业绩合同和一个纯电动堆高机业绩合同,或者提供一个纯电动正面吊和纯电动堆高机的业绩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注: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代理商,可提供制造商业绩合同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文件中其他涉及到业绩要求描述的,已一并修改。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前附表2.2.2 (2)原文为“注:投标人提供证书材料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签章,否则不予计分”,修改为“注:投标人提供证书材料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签章(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代理商,可提供制造商的证书材料加盖投标人CA签章),否则不予计分”。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答疑文件,以最新的澄清答疑文件作为制作投标文件的依据。
招标人: 荆州 (略) ???
招标代理机构:中乾 (略) ?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