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 (略) 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 (略) 。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略) 、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 (略) 等 (略) 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 (略) 。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区自然资 (略) (略) 对地质、气象条件进行研判后, (略) 于地质灾 (略) 域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个人为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及法人书面授权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1.会商: (略) 向区自然资 (略) 提供气象信息。
2.研判:区自然资 (略) 结合气 (略) 地质条件,认为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一般是一天)我 (略) 域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
3.发布:区自然资 (略) (略) 自然资 (略) 网站、手机短信、市电视台、电台广播等方式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生态修复科
电话:0566-* 、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2.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 (略) 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勘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2.探矿权原登记 (略) 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五、申报材料
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区自然资 (略) 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区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审查具备条件, (略) 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勘查许可证;
3.领证:通知探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服务时限
2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3.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 (略) 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区自然资 (略) 提交申请书;
2.审查:区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审查具备条件, (略) 站公告遗失或损毁申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采矿许可证;
3.领证:通知采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4.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 (略) 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略) 、工厂、水库、输油管道、 (略) 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附项目用地坐标或调 (略) 坐标)
2.项目用地坐标或调 (略) 坐标(电子版,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六、服务流程
1.建设 (略) 自然资 (略) 发函查询是否压矿。
2.根据建设单位来文提供的坐标,承办机构依据规定受理查询。
(1)不压矿的,出具压矿选址书面意见书。
(2)存在矿产资源情况分布的,说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分布情况,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承办科室审查压矿规模, (略) 级审批权限 (略) 自然资 (略) 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达到大型规模,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
七、服务时限
2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5.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政策法规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6.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政策法规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7.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 (略) 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略)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8.测绘成果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 (略) 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略)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9.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 (略) ( (略) )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 (略) 同时发布。1.自然资 (略) 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 (略) 站;3. (略) 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1.矿业权转让申请书;
2.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3.转让方提交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4.转让方为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矿业权的证明材料;
5.转让矿业权相关地质资料;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材料
1.矿业权转让申请书;
2.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3.转让方提交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4.转让方为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矿业权的证明材料;
5.转让矿业权相关地质资料;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矿业权管理科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和审查;
3.公示:对审查符合转让公示要求的,在公示系统发布予以公示。
4.公示结果证明:公示后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意见。
七、服务时限
2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0.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二、承办机构
(略) (略)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略) (挂牌)企业
四、服务条件
企 (略) (挂牌)
五、申请材料
(略) (挂牌) (略) 自然资 (略) 来函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
六、服务流程
1. (略) (挂牌)企业提出申请。
2.执法监察大队核对相关信息、受理。
3.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审查, (略) (挂牌)企业用地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七、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执法监察科
电话:0566—*、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四楼
11.测绘成果利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 (略) 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涉密资料使用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属于各级财政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5.申请人为法人的,还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持申请材料 (略) 自然资 (略) 或者通过安徽省 (略) 在线申请;
2.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 (略) 自然资 (略) 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3.区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略) 自然资 (略) 备案。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略)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2.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 (略) 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 (略) 或省自 (略) 站查询。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记录。
五、申请材料
个人为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及法人书面授权书原件;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3.*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 (略) 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 (略) 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 (略) 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
2.《安徽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承办机构
具体任务关联科室
三、服务对象
无。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说明来电原由。
2.受理审查:办公室根据来电诉求,根据科室职能,经局领导批示后将诉求转至责任科室。由责任科室负责办理。
3.公示:由责任科室对办理结果在系统中予以答复公示。
七、服务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办公室
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4.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 (略) 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采矿权价款已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 (略) 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6)被各级政府列为整合对象的矿山在未完成整合前不得以其为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
(7)债权人为自然人或未获国家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的,不得办理抵押备案。
五、申请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2)营业执照(3)抵押合同(4)贷款合同(5)抵押人身份证明、金融机构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矿业权管理科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和审查;
3.公示:对审查符合抵押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矿业权管理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5.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 (略) 。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 (略)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1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与 (略) 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2.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网办或邮寄或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77号
17.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略) 确定的国家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申请材料齐备。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2.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网办或邮寄或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在“安徽 (略) ”网上或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审查结束后,窗口送达申请人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77号
18.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网办或邮寄或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在“安徽 (略) ”网上或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受理完成后,不动产审查岗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审批办结后,邮寄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77号
19.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利)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网办或邮寄或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在“安徽 (略) ”网上或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受理完成后,不动产审查岗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审批办结后,邮寄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77号
20.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财政部、国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 (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查询目的的说明;
3.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4.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网办或邮寄或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在“安徽 (略) ”网上或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受理完成后,不动产审查岗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审批办结后,邮寄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略) 77号
21.出具建设项 (略) 于地质灾 (略) 意见书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地质灾 (略) 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附项目用地坐标或调 (略) 坐标)
2.项目用地坐标或调 (略) 坐标(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1.建设单位 (略) 自然资 (略) 发函查 (略) 于地质灾 (略) 。
2.根据建设单位来文提供的坐标,承办机构依据规定受理查询。
3.根据查询结果,出具建设项 (略) 于地质灾 (略) 意见书。
七、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生态修复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2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 (略) 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 (略) 作出的重大部署。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空间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
五、申请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自然资 (略) 空间规划科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
23.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 (略) 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略)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略) 城建档 (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
五、申请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 (略) 城建档 (略)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 (略) 城建档 (略) 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城镇规 (略)
电话:0566—*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十一、办公地点
(略) (略) 1 (略) (略) 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