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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封边条、扣条、异型条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PVC封边条、扣条、异型条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611号5#栋厂房、6#辅助用房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11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3月13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元在湖南省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611号 (略) 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611号5#栋厂房、6#辅助用房内新建PVC封边条、扣条、异型条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租赁湖南 (略) 厂区5#大部分工业厂房及6#栋部分辅助用房,总租赁建筑面积*m2;其中生产厂房建筑面积约*m2,包括原料暂存区、混料造粒区、挤出区、印刷区、挤出半成成品区、成品暂存区、车间档案区、车间办公区等;6#辅助用房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1000m2,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计划年生产PVC封边条、扣条、异型条共4000t/a。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水性 (略) 版清洗水上清液循环利用,微量沉渣收集作危废处置;间接冷却水利用冷却水塔循环使用,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时补充;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混料投料工序设置密闭隔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造粒、挤出成型工序设备口上方设密闭集气罩,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印刷工序设备口上方设密闭集气罩,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破碎工序设置单独的密闭隔间,破碎废气经阻隔沉降后无组织排放。造粒、挤出、破碎等过程中颗粒物、氯化氢、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 的二级标准;印刷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357-2017)表1、表2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中的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油墨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 (略)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印版、废包装袋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大气总量指标为VOCS0.71 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