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弘武大道办公区
综合楼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标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弘武大道办公区综合楼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 ||
项目业主 | 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 |
招标人 | 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安 (略)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826-* |
开标地点 | 广安 (略) 本项目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23-05-25 09:30:00 |
公示期 | 2023-05-27 至 2023-05-31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13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第一名 | 四川砼 (略) | *.00 | 93.95 |
第二名 | 四川 (略) | *.00 | 92.60 |
第三名 | 四川 (略) | *.00 | 91.60 |
第三名 | (略) 广安 (略) | *.00 | 91.60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谢小琴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川* | 建筑工程 | 二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黄宇 | 职称证 | * | 建筑工程 | 中级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蒋雄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川*1 | 建筑、市政 | 二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贺晓强 | 职称证 | * | 建筑 | 中级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蒋祖力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川*6 | 建筑工程 | 二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韩华春 | 职称证 | * | 建筑 | 中级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苏应洪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川*9 | 建筑工程 | 二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李勇 | 职称证 | * | 房屋建筑 | 中级 |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略) 广安区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区招办屋面维修工程 | 2020-05-01 | 2020-05-15 | 区招办屋面维修 | *.00 | \ |
(略)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略)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七楼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装修工程 | 2022-04-30 | 2022-05-14 | 区政府七楼会议室(主会议室、侯会议室、音控室、茶水间)装修工程 | *.50 | \ |
广安某部 | 广安某部文体活动室、党委会议室底板、大宣传栏、照壁墙建设改造项目 | 2022-06-30 | 2022-10-12 | 广安某部文体活动室、党委会议室底板、大宣传栏、照壁墙建设改造项目 | *.96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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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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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广安前锋中学 | (略) 前锋初级中学校厕所及学生宿舍改造工程 | 2021-07-08 | 2022-11-09 | 建设内容及规模: (略) 前锋初级中学校厕所及学生宿舍改造工程 | *.02 | \ |
(略) (略) | (略) 总部及食品加工生产基地项目 | 2023-03-30 | / | (略) 总部及食品加工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综合楼、厂房的土建、水电安装(管线预留预埋)等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设计变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及发包方指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等),施工图范围内由业主外包的项目除外的土建部分。 | *.00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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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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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略) 教育和体育局 | (略) 第五幼儿园建设工程 | 2021-02-09 | 2021-10-6 | 该工程内容包括拟建园舍建筑面积6446.42平方米、活动场地面积1460.58平方米,精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同志组成的项目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强管理,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无任何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 *.00 | \ |
(略) | 广安利尔综合管理楼土建工程 | 2021年12-27 | 2023-07-25 | 该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974.09m2,建筑高度16.8m,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同志组成的项目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强管理,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无任何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 *.00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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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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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略) 广安区恒升镇人民政府 | 恒升镇公立幼儿园建设项目 | 2020-03-12 | 2021-06-28 | 新建幼儿园一座 | *.00 | \ |
邻水县高滩 (略) | 邻水县坛高独立工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第一期工程项目 | 2021-03-10 | 2022-11-07 | 新建安置房建筑面积约 31000 平方米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其中 7 个单元的基础已完成。 | *.56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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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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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
四川恒 (略) | *.00 | / | 88.30 |
四川 (略) | 投标函附录项目经理与项目管理机构不是同一人 | / | / |
(略) (略)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 / | |
重庆 (略) | 技术负责人未附学历证书 | ||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项目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电话: | |
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武胜县税务局 | 联系电话: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