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查湖北以恒年产*吨有机硅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以恒司文〔2024〕2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2402-*-04-01-*)。该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2栋、仓库4栋、办公楼1栋、贮罐区1座,并建设配套的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2.6亿元,拟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投资*元,建设一条*吨醇型中性杂色硅酮密封胶生产线以及厂区土建和配套公辅设施建设;二期投资*元,建设聚改性硅酮密封胶(MS胶)*吨、有机硅新材料*吨(*基硅油0.*吨、室温硫化硅橡胶(107)0.*吨、封端107生产1.*吨、*烯基硅油0.*吨);三期投资*元,建设1.*吨肟型中性杂色硅酮密封胶、0.*吨肟型中性透明硅酮密封胶、0.*吨醇型中性透明硅酮密封胶、0.*吨酸性硅酮密封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二、该项目使用的能源种类是为电力,耗能工质是新鲜水。其中:年耗电力3231.*千瓦时,折标煤当量值3971.61吨标煤,等价值9953.26吨标煤;年耗新鲜水*吨,折标煤43.58吨标煤。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015.19吨标煤(当量值),9953.26吨标煤(等价值)。
三、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项目用能工艺、主要耗能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请你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六、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