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8日我局对抚 (略) 第三炼钢厂新建12台保护气氛电渣炉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18号
关于抚 (略) 第三炼钢厂
新建12台保护气氛电渣炉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第三炼钢厂新建12台保护气氛电渣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元,建设12台保护气氛电渣炉。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在新建8台电渣炉厂房(占地面积约5040m2;依托)内建设9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大铸管厂房(占地面积约2960m2;依托)内建设2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684厂房(占地面积约2400m2;依托)内建设1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其余储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本项目12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电渣炉产电渣锭*t/a。
本项目电渣炉原料为抚顺特钢现有电炉车间的铸锭和感应炉车间感应锭,属于特殊钢精炼过程,不增加全厂炼钢产能。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新建8台电渣炉厂房内的9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废气依托该厂房现有“集气罩+氧化钙干法脱氟+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139;高30m)排放;
大铸钢厂房内的2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废气依托小铸管厂房现有“集气罩+氧化钙干法脱氟+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20;高15m)排放;
684厂房内的1台3吨单支臂恒熔速保护气氛电渣炉废气依托现有“集气罩+氧化钙干法脱氟+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17;高24m)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附件1标准限值;电渣炉排放氟化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电渣炉厂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废水为净环水系统排水及部分反冲洗废水,进入抚顺特钢厂内现有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废钢渣、废焊条、废料头、除尘灰为一般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