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运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线(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龙运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线(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2组,占地2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37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85%。项目新建一条混凝土加工生产线,建设原料仓及相关附属设施建筑,办公室、供水系统和旱 (略) (略) 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70万m3/a。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地面硬化、洒水抑尘、物料遮盖覆盖、设置临时围挡等降尘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的浓度限值;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现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定期维护设备,设置隔声、减振及消声装置后,施工期场地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 (略) 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4个粉料筒仓密闭收集,保持微负压状态,筒仓粉尘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于仓顶3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生产厂房高度为22m);搅拌过程在密闭搅拌楼内进行,搅拌系统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项目采用封闭式厂房、封闭式搅拌楼、封闭式原料库房,通过设置喷淋装置,卸料时采用洒水抑尘,骨料通过套筒式密闭彩钢廊道输送至搅拌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雨污分流,配料用水、搅拌机清洗用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清洗用水以及混凝土作业区地面冲洗水产生的冲洗废水排入沉淀池(280m3)内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内定期清掏。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在车间内,生产车间采用围护结构,设备加装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化混凝土废渣、试验室弃块暂存在一座7m2一般固废间,外售处理;沉淀池沉渣和收集的粉尘直接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设备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废油抹布暂存在一座5m2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项目生活垃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沉淀池做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化粪池、冲洗区、固废间及车间等做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