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疑问回复及延期说明
1、招标文件规定。标书第一章第5.1条中,承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应为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但在第四章第2条服务要求中,未提及这一项。
回复:资格审查文件第一章第5.1条为资格要求,第四章第2条为服务要求,均需满足。
2、招标文件规定。第四章第2.1条规定:具有1年以上职业培训办学经历(以办学许可证时间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时间或政 (略) 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时间为准)。
相关政策规定。 (略) 文件对此项的要求是:具有1年以上职业培训办学经历(以办学许可证时间为准),对于成立时间不满1年,但办学规模较大,设备设施齐全的培训机构可适当放宽。
回复:原资格审查文件第四章第2.1条规定:“具有1年以上职业培训办学经历(以办学许可证时间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时间或政 (略) 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时间为准)。”
修改为:“具有1年以上职业培训办学经历(以办学许可证时间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时间或政 (略) 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时间为准)。对于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需办学规模较大( (略) 达800㎡以上)。”
3、原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4时00分,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14时00分。
4、原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16: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延期至2017年4月26日16: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略) 习远房地产土 (略) 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