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金洋天蓝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康龙
住所(经营场所): (略) 东城区干面胡同51号11号楼
2023年2月27日,陈康龙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金洋天蓝 (略) 于2017年4月1日取得的登记(备案),在陈康龙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5月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陈康龙提供的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笔迹鉴定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金洋天蓝 (略) 于2017年4月1日将陈康龙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