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 (略) 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深龙府〔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略) 龙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普办”) (略) 龙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经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区经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区经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区经普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区经普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区经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区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龙岗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国家税 (略) 龙岗区税务局、龙岗社保分局、 (略) 、龙岗供电局、龙岗区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组成。
区经普办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按照《 (略) 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龙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深龙府办函〔2023〕11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区经普办工作机制及内设工作组
第五条 区经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区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区统计局有关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经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区经普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区经普办内设9个工作组:综合组(数据质量组)、业务一组(投入产出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业务四组(个体户组)、数据处理组、执法监督组、宣传后勤组、资料开发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区经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普查工作。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相关上会事宜由对应工作组拟定,综合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三条 区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通报、会议纪要、普查简报等。
第十四条 区经普办公文实行网上办文,使用龙岗区智慧政务办公系统,按照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以区经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经区经普办核稿,区经普办主任、副主任签发。
报区经普领导小组、 (略) 经普办的文件,由区经普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五条 各工作组组长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六条 区经普办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机关。
2.报告:发送上级机关。
3.通知:发送各街道经普办,区经普办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范围可根据内容调整。
4.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5.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通报:发送各街道经普办。
7.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区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必要时可抄送区经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街道经普办。
8.普查简报:发送区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经普办。
第十七条 区经普领导小组、区经普办发文由区统计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发送、存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挂网。
第十八条 区经普办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
第十九条 区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 (略) 龙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 (略) 龙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区经普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区经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普查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区经普办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经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