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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五台罚字[2023]11号
五台县东冶镇槐荫白云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用代码:*..-FY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二恩
公民身份证号码:*.---2413
地址:五台县东冶镇槐荫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
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处于停产状态,堆存的石粉未采取有
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
环五台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
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以上事实有
我局2023年1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五台
罚告字[2023]11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
照《 (略) 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万*仟元(¥27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
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台支行
名:五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户
帐号:04656J..91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 (略) 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耕
忻州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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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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