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等
破产财产一宗的拍卖公告
(略) (以下简称“坤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略)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将于2024年03月07日12时至2024年03月08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处置单位: (略) 管理人,监督单位: (略)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的拍卖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内容,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拍卖资产包中所有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可能会被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返还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竞买标的为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出让部分使用权与土地划拨部分的补偿权益)及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资产包(部分财产存在租赁关系)。资产包中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均无权属证书;竞买人竞拍前应详细了解标的物资产包的所有现状,标的物资产包按照现状进行拍卖。对于标的物资产包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以及如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是否交纳以及如何交纳土地出让金及交纳的年限、数额,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管理人均不做任何承诺及保证。对于标的物资产包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竞得后,在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 (略) 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属于买受人;在政府不批准转让收回划拨 (略) 可得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经济补偿利益全部属于买受人,但对于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划拨土地是否/如何征收及可能获得的征收补偿权益、政府是否无偿收回并不予补偿等一切相关事宜,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并承担全部风险,管理人均不做任何承诺及保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管理人对有关部门此前出具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能否得以遵守无法判断;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以及因审批所产生的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各项义务(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出让方承担的义务)和不予审批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等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出让及划拨界线的具体划分、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以及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均以拍卖成交后权属过户时登记机关最终核定为准;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的资产外观、结构、面积、内在质量情况等均以拍卖成交后移交买受人时的状况为准;管理人对上述问题均不做任何保证。如在土地使用权权属过户时或拍卖标的移交时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需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存在权证面积调整减少等不利后果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因为没有权属登记,买受人须依法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并自负相关所有费用。买受人对土地的后续使用,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对该片区的规划、产业及环保等的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法律、政策为理由提出解除成交协议。
6.拍卖资产包相关的所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包括变配电设施、电缆、用水设施等)、进出道路、相邻关系等均以现状交付,管理人不保证今后是否发生变化。
7.拍卖资产包中13号土地上存在多处租赁关系, (略) 山东 (略) 的名义对外出租、签署租赁合同;坤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坤华公司的原负责人向管理人移交了相关租赁合同。经管理人与各承租人协商一致后,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继续租赁关系,其中刘丽、张立孝、杨海燕、杨海涛、王晨明与管理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期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程军堂未与管理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仍保持与山东 (略) 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共两份,第一份合同租期为2016.2.1-2026.1.31,租金为前三年8.5万元/年,第四年起9万/年;第二份合同租期为2019.2.1-2029.1.31,租金每年9万元整),租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租赁户均存在对租赁场地的自建、加建、改造等情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租赁物的腾退、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的加建或改造问题的处理等各项事宜,管理人对此不做担保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8.标的物资产包两宗土地使用权上坐落着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鲁粮集团山东军粮储备库、山东 (略) 等其他单位( (略) )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铁路等,对于两宗土地上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铁路等,具体的坐落及详细信息等均由竞买人自行现场查看和确认。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自行协调并依法处置土地与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关系,协调未果前不得影响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鲁粮集团山东军粮储备库、山东 (略) 等其他单位的继续使用,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成交协议等。
9.标的物资产包因竞买、产权过户登记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含土地出让金),不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是由出卖人承担还是由买受人承担,也不论该税费是已知的(已经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的)、还是未知的(成交后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均由买受人承担;先前所欠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包括应由出卖人承担的),附属设施可能涉及的费用,可能存在的违法罚款等在内的潜在的一切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10.拍卖标的为破产财产,成交后管理人无法提供发票。
11.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次拍卖标的物资产包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资产包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资产包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山东坤华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破产财产一宗
1.标的物资产包概况:
名称: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出让部分使用权与土地划拨部分的补偿权益)及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资产包(部分财产存在租赁关系)。资产包共包含三项内容,具体为:
第一项、出让土地使用权 | |||||||
序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类型 | 面积/㎡ | 备注 | |||
1 | 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 | 出让 | 19165.75 | 已评估,评估价为8,701,300.00元 | |||
2 | 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 | 出让部分 | 8400.00 | 未评估,价格参考14号土地评估值,经计算为3,813,600.00元 | |||
第二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 |||||||
1 | 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 | 划拨部分 | *.52 | 未评估,价格参考14号土地评估值,经计算为97,730,092.08元 | |||
第三项、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 | |||||||
序号 | 名称 | 结构 | 建筑面积/容积 | 评估价 | |||
1 | 变电站 | 砖混 | 552.63 m2 | 428,800.00 | |||
2 | 机修车间① | 砖混 | 434.81 m2 | 305,700.00 | |||
3 | 锅炉房 | 砖混 | 266.99 m2 | 202,400.00 | |||
4 | 机修车间② | 砖混 | 404.69 m2 | 284,500.00 | |||
5 | 院墙 | 砖墙 | 569.2 m | 127,500.00 | |||
6 | 蓄水池 | 混合 | 2092.00 m3 | 87,864.00 | |||
合计 | 1,436,764.00 | ||||||
关于租赁关系的说明 | |||||||
序号 | 租赁物情况 | 承租人 | 租赁期限 | 租金 | 承租人对租赁物自建情况陈述 | ||
1 | 南锅炉房以及门口罩棚以及使用权 | 刘丽 | 2019.12.26-2025.12.25 | 5000元/年 | 承租人陈述,承租后对南锅炉房房顶以及门口罩棚进行了处理及整修,整修面积达500多平方米。 | ||
2 | 专运线以南三块罩棚场地区域 | 张立孝 | 2019.1.1-2022.12.31 | 7.5万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对无法继续使用的罩棚进行了大幅度整改,主要包括修建钢结构围墙、砖混围墙等。 | ||
3 | 北锅炉房北罩棚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 | 杨海燕 | 2019.9.1-2025.8.31 | 4000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修建了围墙15米*3米、8米*3米、4米*3米;门窗加固2米*3米;地面维修15米*6米、18米*10米。 | ||
4 | 铁路两侧罩棚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 | 杨海涛 | 2017.5.1-2025.4.30 | 前两年10万元/年,第三年起为11.5万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在罩棚内建起独立仓库共计约3700平方米。 | ||
5 | 内墙锅炉房两侧平房24间及长*宽(63米*50米)的浸出车间一处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及现有通讯线路的使用权 | 王晨明 | 2016.3.1-2025.2.28 | 前两年5万/年,第三年6万,第四年起7万/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将西墙改造成门窗, (略) 搭建了罩棚,浸出车间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建成现有1100平米的仓库两间。 | ||
6 | 油罐北边露天煤场及厂区西北侧露天晒场及五间仓房、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及现有通讯线路的使用权 | 程军堂 | 第一份合同为2016.2.1-2026.1.31; 第二份合同为2019.2.1-2029.1.31 | 第一份合同为前三8.5万元/年,第四年起9万/年;第二份合同为租金每年9万元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在煤灰和建筑垃圾堆放场规划建设了2400余平米和5300余平米的厂房两座。 |
标的所在地: (略) 齐河县。
标的介绍:详见《竞买须知》(第三条)及清单。
起拍价(人民币):36,595,877.82元
保证金:7,000,000.00元
增价幅度:200,000.00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3月04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刘律师,联系方式:*)。
2.特别说明:
(1)标的物资产包中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土地使用权(下称“14号土地”)登 (略) 名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该宗土地坐落于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地号01-31-01,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19165.75平方米,终止日期2049年3月21日,颁证时间为1999年5月21日,颁证机关为齐河县土地管理局。
(2)标的物资产包中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土地使用权(下称“13号土地”)登 (略) 名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该宗土地坐落于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地号01-31-02,类型为出让/划拨,使用权面积为*.52平方米,颁证时间为1999年5月21日,颁证机关为齐河县土地管理局。该土地证载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划拨,但没有记载具体出让、划拨的面积、四至、界线等任何信息。
(3)13号土地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变电站、机修车间、锅炉房、院墙、蓄水池(具体见须知), (略) 财务账册中,均无权属证书。
(4)13号土地上存在多处租赁情况, (略) 山东 (略) 的名义对外出租、签署租赁合同。坤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坤华公司的原负责人向管理人移交了相关租赁合同。为发挥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经管理人与各承租人协商一致后,对各租赁户维持现状,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继续租赁关系,其中刘丽、张立孝、杨海燕、杨海涛、王晨明与管理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期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程军堂未与管理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仍保持与山东 (略) 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共两份,第一份合同租期为2016.2.1-2026.1.31,租金为前三8.5万元/年,第四年起9万/年;第二份合同租期为2019.2.1-2029.1.31,租金每年9万元整),租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租赁户均存在对租赁场地的自建、加建、改造等情况,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负责与承租人协商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租赁物的腾退、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的加建或改造问题的处理等各项事宜,管理人对此不做担保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竞拍成交时,租赁费以每月30日为基数按日计算,成交确认文件签订日前(含当日)的租赁 (略) 管理人负责收取;成交确认文件签订日之后的租赁费,由买受人收取。
(6)标的物资产包两宗土地使用权上坐落着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鲁粮集团山东军粮储备库、山东 (略) 等其他单位( (略) )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铁路等,对于两宗土地上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铁路等,具体的坐落及详细信息等均由竞买人自行现场查看和确认。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自行协调并依法处置土地与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关系,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成交协议等。
三、咨询看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03月06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看样者请与段老师(电话:*/*)联系具体事宜。
四、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须以自身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不接受隐名委托,成交确认文件、协议等只约束竞买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的,须在2024年03月04日前将委托手续交至管理人处,代理人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可代竞买人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至管理人处办理成交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竞价流拍。
七、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标的物资产包因竞买、产权过户登记等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土地出让金,不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是由出卖人承担还是由买受人承担,也不论是已知的(已经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的)、还是未知的(成交后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均由买受人承担;先前所欠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包括应由出卖人承担的),附属设施可能涉及的费用,可能存在的违法罚款等在内的潜在的一切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咨询,管理人仅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竞买人须经实地看样、确认竞买文件内容后缴纳保证金,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均可缴纳保证金报名参拍。拍卖开始前中拍平台将锁定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会原路退回竞买人支付账户,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根据要求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3.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汇款至以下账户:【户名: (略) 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杆石桥支行;账号:*894。】完成拍卖尾款支付。买受人可在【我的竞拍】中查看已拍下的订单,及时完成尾款的支付。
4.标的物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2日内支付以下费用:
软件服务费(系统成交总额的0.5%,上限为50万元),该软件服务费不包含在成交价款中,由买受人另行支付。买受人请在线上直接扫码或者通过网银支付(即时生成发票),线上支付不成功的,可以汇款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中拍平台 (略)
账 号:*00140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北沙滩支行
买受人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价款转至处置主体指定的账户(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综合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的,平台将冻结竞拍保证金直至买受人完成软件服务费支付)。如逾期支付,应以欠款金额的1%/每日向辅拍机构山东拍 (略) 支付违约滞纳金。
5.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管理人(韩律师*;刘律师*)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买受人逾期签署拍卖成交确文件的,自逾期之日起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后,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14号出让土地及13号出让/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破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相关租赁合同、相关财务资料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即为完成对标的物资产包的交付工作。买受人应自行完成对资产包中土地、房屋、租赁权益的接管工作,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3.标的物资产包成交,坤华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坤华公司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待政府批准土地转让或者未批准土地转让而收回土地时收取相关利益和补偿。坤华公司取得上述利益和补偿后,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所得利益或者补偿的交付手续。
十一、特别提醒
1.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
2.本次拍卖的标的物资产包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竞拍前应仔细了解,有意向的竞买人必须提前到现场看样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全部资料情况,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物资产包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及全部资料情况的完全确认,责任自负。
3.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资产包后,中拍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电子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管理人咨询电话:刘律师*
山东拍 (略) 咨询电话:0531-*
中拍平台技术咨询:400-898-5988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略) 管理人
2024年02月21日
竞买须知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将于2024年03月07日12时至2024年03月08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处置单位: (略) 管理人,监督单位: (略) (略) )网址:http://**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出让部分使用权与土地划拨部分的权益)及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资产包(部分财产存在租赁关系)。
1.标的物资产包情况
标的物资产包共包含三项内容以及租赁关系的说明,分别为:第一项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第三项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以及关于租赁关系的说明;具体如下:
第一项,出让土地使用权
(1)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
标的物资产包中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下称“14号土地”) (略) 名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地号01-31-01,该宗土地坐落于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19165.75平米,终止日期2049年3月21日,颁证时间1999年5月21日,颁证机关为齐河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山东)中安(2021)(估)字第014号《土地估价报告》,14号土地评估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取得日期 | 用地性质 | 准用年限 | 开发程度 | 面积(m2) | 评估单价(元/ m2) | 评估价值 (元) |
1 | 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 | 齐晏大街27号 | 1999 | 工业出让 | 50 | 七通一平 | 19,165.75 | 454 | 8,701,300.00 |
(2)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土地使用权中的8400平方米的出让部分
标的物资产包中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称“13号土地”) (略) 名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该宗土地坐落于齐河县齐晏大街27号,地号01-31-02,类型为出让/划拨,面积为*.52平方米,颁证时间为1999年5月21日,颁证机关为齐河县土地管理局。该土地证证载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划拨,但没有记载具体出让、划拨的面积、四至、界线等任何信息。根据齐河县人民政府1993年8月20日作出的齐政发(1993)88号、齐河县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3日作出的齐土征(1994)第7号文件内容(具体详见本须知中的“标的物资产包中关于对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披露”),坤华公司名下13号土地证载的*.52平方米由划拨土地323.22亩(计*.52平方米)与出让土地8400平方米组成。
13号土地中的出让部分面积为8400平方米,该13号土地未进行评估,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为提高处置效率,不再对13号出让/划拨土地进行评估,直接参照14号出让土地的评估结果计算13号土地出让部分的起拍价,即:
面积8400平方米*454元/平方米=3,813,600.00元。
第二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1)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土地使用权中的划拨部分
根据齐河县人民政府1993年8月20日作出的齐政发(1993)88号、齐河县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3日作出的齐土征(1994)第7号文件内容(具体详见本须知中的“标的物资产包中关于对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披露”),坤华公司名下13号土地证载的*.52平方米由划拨土地323.22亩(计*.52平方米)与出让土地8400平方米组成。
13号土地中的划拨部分权益的面积为*.52平方米,该13号土地权益价值未进行评估,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为提高处置效率,不再对13号出让/划拨土地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直接参照14号出让土地的评估结果计算13号土地出让/划拨部分权益的起拍价,即:
面积*.52平方米*454元/平方米=97,730,092.08元。
第三项,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上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13号出让/划拨土地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变电站、机修车间、锅炉房、院墙、蓄水池, (略) 财务账册中,均无权属证书,根据中安评报字(2021)第2116号《资产评估报告》,13号出让/划拨土地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明细及评估情况具体见下表:
序号 | 评估类别 | 名称 | 结构 | 计量单位 | 建筑面积/容积 | 单价 (元/ m2) | 评估值价 (元) |
1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变电站 | 砖混 | m2 | 552.63 | 776.00 | 428,800.00 |
2 | 机修车间 | 砖混 | m2 | 434.81 | 703.00 | 305,700.00 | |
3 | 锅炉房 | 砖混 | m2 | 266.99 | 758.00 | 202,400.00 | |
4 | 机修车间 | 砖混 | m2 | 404.69 | 703.00 | 284,500.00 | |
5 | 院墙 | 砖墙 | 米 | 569.2 | 224.00 | 127,500.00 | |
6 |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 蓄水池 | 混合 | m3 | 2092.00 | 87,864.00 | |
合计 | 1,436,764.00 |
关于对租赁关系的说明
13号土地上存在多处租赁情况, (略) 山东 (略) 的名义对外出租、签署租赁合同。坤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坤华公司的原负责人向管理移交了相关租赁合同。为发挥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经管理人与各承租人协商一致后,对各租赁户维持现状,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继续租赁关系,其中刘丽、张立孝、杨海燕、杨海涛、王晨明与管理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期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程军堂未与管理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仍保持与山东 (略) 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共两份,第一份合同租期为2016.2.1-2026.1.31,租金为前三年8.5万元/年,第四年起9万/年;第二份合同租期为2019.2.1-2029.1.31,租金每年9万元整),租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具体情况见下表:
坐落土地 | 租赁物情况 | 承租人 | 租赁合同 期限 | 租金 | 承租人对租赁物 自建情况陈述 | 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
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 | 南锅炉房以及门口罩棚以及使用权 | 刘丽 | 2019.12.26-2025.12.25 | 5000元/年 | 承租人陈述,承租后对南锅炉房房顶以及门口罩棚进行了处理及整修,整修面积达500多平方米。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专运线以南三块罩棚场地区域 | 张立孝 | 2019.1.1-2022.12.31 | 7.5万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对无法继续使用的罩棚进行了大幅度整改,主要包括修建钢结构围墙、砖混围墙等。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期限到期后,继续交纳租金并使用租赁物 | |
北锅炉房北罩棚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 | 杨海燕 | 2019.9.1-2025.8.31 | 4000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修建了围墙15米*3米、8米*3米、4米*3米;门窗加固2米*3米;地面维修15米*6米、18米*10米。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铁路两侧罩棚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 | 杨海涛 | 2017.5.1-2025.4.30 | 前两年10万元/年,第三年起为11.5万元/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在罩棚内建起独立仓库共计约3700平方米。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内墙锅炉房两侧平房24间及长*宽(63米*50米)的浸出车间一处以及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及现有通讯线路的使用权 | 王晨明 | 2016.3.1-2025.2.28 | 前两年5万/年,第三年6万,第四年起7万/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将西墙改造成门窗, (略) 搭建了罩棚,浸出车间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建成现有1100平米的仓库两间。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油罐北边露天煤场及厂区西北侧露天晒场及五间仓房、道路使用权、用水权、用电权及现有通讯线路的使用权 | 程军堂 | 第一份合同为2016.2.1-2026.1.31; 第二份合同为2019.2.1-2029.1.31 | 第一份合同为前三8.5万元/年,第四年起9万/年;第二份合同为租金每年9万元整 | 承租人自述,,租赁后在煤灰和建筑垃圾堆放场规划建设了2400余平米和5300余平米的厂房两座。 | (略) 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仍为与山东 (略) 所签署的原租赁合同 |
2.标的物资产包中关于对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披露,请竞买人仔细阅读
(1)坤华公司名下13号土地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但没有记载具体出让、划拨的面积及四至。经管理人调查,取得齐河县人民政府1993年8月20日作出的齐政发(1993)88号《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拨部分 (略) (略) 使用的意见》(注:1993年成立时 (略) (略) ,1999年更 (略) 。)复印件一份,载明:“ (略) (略) 兴建的大型粮油储存和面粉、食品加工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进一步促进 (略) (略) 的密切合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一、将县粮食系统使用的国有土地216.51亩、县配件厂使用的国有土地12.93亩、县酒厂使用的国有土地0.49亩、新征晏城镇岔河杨村集体土地93.29亩,共计323.22亩, (略) (略) 用于粮油存储和面粉、食品加工项目建设,并永久使用。待办好新征土地手续后,由县土地管理局统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二、 (略) (略) 需要将以上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按出让处理,县政府对该土地不再收取出让金。”取得齐河县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3日作出的齐土征(1994)第7号《关于我局征用土 (略) (略) 等六个单位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载明:“经县政府批准:我局征用晏城镇岔河杨村非耕地3400平方米,并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略) ,用以粮食储存及食品加工,出让期五十年。我局征用晏城镇桑元赵村非耕地5000平方米(石油转运线南1893平方米,转运线以北3107平方米),并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略) ,用以粮食储存及食品加工,出让期五十年。”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载明的内容,坤华公司名下13号土地证载的*.52平方米由划拨土地323.22亩(计*.52平方米)与出让土地8400平方米组成,但是对于土地出让和划拨的具体位置、四至等信息,土地证中未予登载。
(2)13号土地中216.51亩划拨土地,经管理人查询工商档案及相关资料显示,1993年7月18日, (略) ( (略) 粮食局) (略) 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齐河县共 (略) (略) (即坤华公司),公司为全民所有制; (略) 以土地、固定资产等作价1500万投入注册资金。1993年8月20日,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齐政发(1993)88号文件,确定将216.51 (略) 。 (略) 粮食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粮审事字(1998)13号《验资报告》载明,坤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略) 投入土地等实物资产1500万元。《 (略) 投资入股资产明细表》显示,土地为216.3亩(该记载的亩数与216.51亩之间的差异原因无法查明),入股资产值为692万元。坤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审计机构也专门对注册资本问题发表了审计意见,经审计,截至1998年11月30日,坤华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略) 实物资产出资1500万元,其中划拨土地692万元。
该216.51亩划拨土 (略) 的注册资本登记的,根据《 (略) (略)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第五十五条“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应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对于该部分土地,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作为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属于破产财产。
(3)进入破产程序后,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略) 粮食局鲁粮办字【2002】64号《关于划转国有资产的通知》文件(工商档案中可查询到该文件)记载的内 (略) 名下的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14号土地使用权已经无偿划转至其名下,并就 (略) 对该两宗土地提起了物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2021年1月21日, (略) 做出(2020)鲁0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的诉讼请求。上诉期间内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未提出上诉请求。
3.坤华公司财务账册中对于土地使用权记载的有关情况披露,请竞买人仔细阅读
(1) (略) 的财务账册, (略) 1993-1995年间,还另行支付了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合计7,690,295.00元,96年财务 (略) 作价692万元注册资本的216.51亩,土地值为14,610,295.00元。
(2) (略) 的财务账册, (略) 1999年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明细科目土地使用权项下,借方计入2,015,000.00元。即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了2,015,000.00元。
4.标的物资产包的资料情况
标的物资产包中齐土国用(99)字第14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齐土国用(99)字第13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均无权属证书。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后,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破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相关租赁合同、相关财务资料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即为完成对标的物资产包的交付工作。
5.标的物资产包两宗土地上其他单位房产等的坐落情况
标的物资产包两宗土地使用权上坐落着鲁粮集团山东齐河国 (略) 、鲁粮集 (略) 、山东 (略) 等其他单位, (略) 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对于两宗土地上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具体的坐落及详细信息等均由竞买人自行现场查看和确认。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自行协调并依法处置土地与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关系,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成交协议等。
四、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资产包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对于标的物资产包按照现状进行拍卖,管理人已告知齐河县人民政府及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对于标的物资产包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以及如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是否交纳以及如何交纳土地出让金及交纳的年限、数额,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管理人均不做任何承诺及保证。
对于标的物资产包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说明,即竞买人竞得后,在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 (略) 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属于买受人;在政府不批准转让收回划拨 (略) 可得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经济补偿利益全部属于买受人,但对于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划拨土地是否/如何征收及可能获得的征收补偿权益、政府是否无偿收回并不予补偿等一切相关事宜,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并承担全部风险,管理人均不做任何承诺及保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对有关部门此前出具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能否得以遵守无法判断;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以及因审批所产生的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各项义务(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出让方承担的义务)和不予审批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等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并查阅全部资料,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及全部资料的完全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风险及瑕疵。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须以自身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竞买不接受隐名委托,成交确认文件、协议等只约束竞买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的,须在2024年03月04日前将委托手续交至管理人处,由管理人确认后方可报名;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至管理人处办理成交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与本标的物资产包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1.竞买人须经实地看样、确认竞买文件内容后缴纳保证金,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均可缴纳保证金报名参拍。拍卖开始前中拍平台将锁定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会原路退回竞买人支付账户,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买受人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根据要求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3.因拍卖标的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九、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汇款至以下账户:【户名: (略) 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杆石桥支行;账号:*894。】完成拍卖尾款支付。买受人可在【我的竞拍】中查看已拍下的订单,及时完成尾款的支付。
十、标的物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2日内支付以下费用:
软件服务费(系统成交总额的0.5%,上限为50万元),该软件服务费不包含在成交价款中,由买受人另行支付。买受人请在线上直接扫码或者通过网银支付(即时生成发票),线上支付不成功的,可以汇款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中拍平台 (略)
账 号:*00140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北沙滩支行
买受人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价款转至处置主体指定的账户(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综合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的,平台将冻结竞拍保证金直至买受人完成软件服务费支付)。如逾期支付,应以欠款金额的 1%/每日向辅拍机构山东拍 (略) 支付违约滞纳金。
十一、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管理人(韩律师:*;刘律师:*)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买受人逾期签署拍卖成交确文件的,自逾期之日起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后,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14号出让土地及13号出让/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破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相关租赁合同、相关财务资料复制件(可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即为完成对标的物资产包的交付工作。买受人应自行完成对资产包中土地、房屋、租赁权益的接管工作,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3.标的物资产包成交,坤华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坤华公司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待政府批准土地转让或者未批准土地转让而收回土地时收取相关利益和补偿。坤华公司取得上述利益和补偿后,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所得利益或者补偿的交付手续。
十二、买受人在按要求缴纳全部拍卖款后应及时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应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拍卖系统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非正常进行的,管理人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且并不承担因此造成任何法律后果及损失。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咨询电话:刘律师 *
山东拍 (略) 咨询电话:0531-*
中拍平台技术咨询:400-898-5988
(略) 管理人
2024年02月21日
司法标的处置单位:
标的名称:
标的网拍链接:
网拍公告时间:
网拍开始时间:
网拍结束时间:
用户姓名 通过竞买号 于 年 月 日 在 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开展的“ ”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
标的最终成交以 (略) 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网拍竞价结果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