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协〔2023〕20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
为进一步 (略) 本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略) 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 (略) 近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 (略) 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5月25日
(略) 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普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 (略) 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略) 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略) 科学技术协会( (略) 科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略) 科协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 (略) 财政联合执行的“市对县补助”专项经费(列“科普活动*”)。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 (略) 、市科普事业发展相关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补助。项目资金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支持,重点支持有效提升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项目,对预期成效不明显的项目不予以支持;
(三)配套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推动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普投入机制建立,市科协对配套实施、效益明显的公益性科普项目优先给予经费补助支持,配套经费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解决。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大众媒体及新媒体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和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科普挂图等)等;
(二)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围绕科普主题内容,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三)科普培训。针对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不同人群开展的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支持基层科普组织开展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重点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四)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画廊、基层科普设施等创建、改造、设备更新购置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夏(冬)令营、科技辅导员培训交流,以及青少年科技素质、创新能力培养和提升活动等;
(六)其它重点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对象(申请单位) (略) 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科普公益性,符合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和人员。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填写《 (略) 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县(市、区)科协,审 (略) 科协。项目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受理:项目资金申请为每年受理一次,每年的4至5月份为项目申报期,每个项目补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三)项目审核:对申报的项目,由县(市、区)科协初审并签署意见,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 (略) 科协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四)市科协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略) 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实施。
第四章 实施和监管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县(市、区)科协要 (略) 科协、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在项目资金下达30天内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项目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科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并将补助资金使用完毕。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县(市、区)科协提交申请延期报告并说明理由,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市科协作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的跟踪管理。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组织开展统一检查验收工作,并实地抽查部分项目。验收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县(市、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科协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有监督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职责。实施期内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应做好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总结和相关照片、经费使用明细表等资料整理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向县(市、区)科协提交项目验收表(见附件2)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科协应对基层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3,具体检查细项根据年度资金下达绩效目标设定内容调整)报市科协。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项目聘用人员之外的工资、补贴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项目建设之外的土建工程、日常办公、生产经营和业务接待支出;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四)与科普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年内不再予以该项资金支持。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外,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项目没有按计划开展、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又没有合理原因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略) 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科学技术协会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科协〔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