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略) 五河县小圩镇安置区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五河县小圩镇凤凰村,占地面积2211m2(约3.32亩)。调查地块现状为农用地,根据规划,地块拟作为居住用地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属用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一类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以下简称我队)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队于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对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汇总如下:调查地块内无异味、未发现储罐、槽罐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痕迹;调查地块内无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存储、利用和处置历史;调查地块内未发现有生产企业的管线和排污沟渠;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地块内无生产企业、无污染生产、不存在工业污染源。
为进一步查明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共布设了4个快速检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对表层土壤VOSs和重金属进行了快速检测,土壤污染物检出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土壤重金属砷、铅、镉、铜、镍、总铬均有检出,汞未检出,但检出的污染物含量均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经对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快速检测,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